重庆最牛钉子户一案分析主讲:李正盼08级2班案情介绍•2004年10月,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获得的房屋拆迁许可对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片区启动拆迁工程,2006年9月份,其他拆迁户都接受了安置方案,只有17号一家坚决不搬,户主是杨武,妻子叫吴苹,夫妻俩在此开了家火锅店,他们坚决拒绝拆迁的态度使他们成了开发商眼中的“钉子户”。•在这过程中,拆迁人将他们的小楼四周的房屋都拆掉了,使这座楼宛如一个城市里的“孤岛”,还对他们断水、断电,随后又断交通,使他们根本就无法经营,但夫妻俩毫不让步,妻子吴苹手握一本宪法书,每天向围观的记者及群众申张自己的法律权利:“第一,我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第二,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事最后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方反复谈判协商,2007年4月2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拆迁人基本上满足了杨武夫妇的要求,除补偿给夫妻一间门面房之外,另外赔偿营业损失费90万元,至此,这个被称为拆迁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大戏才落下帷幕。拒绝拆迁的理由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一,我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第二,我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户主吴平)法律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杨武夫妇与拆迁人开发商之间的争斗其实就是不动产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针对不动产的处分权的战争。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人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将私有财产强制改变其权属的必备条件1、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企业或其他人;2、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3、必须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位阶居于其下的其他规定。4、必须采用“征收”的政府行为方式,而不是采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拆迁协议的方式,而且要给予补偿。本案中不合理之处•遭到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干预•出现了民事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较量和对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民事交易行为,未遵守民法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下位法的行政法规是与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及法律背道而驰。为什么会出现“钉子户”?•合理补偿的数额存在争议•房地产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被拆迁人的补偿价格和开发商的再出售价格之间严重不对称•一些地方政府明显涉嫌在征地拆迁中获取巨额直接利益•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一直以来没有形成一个可以令人信用的公平市场价格“钉子户”出现的当代意义何在?政府需要检讨过去多年来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不足,这是对政府未来施政能力的一种检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懂得了如何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依法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体现政府部门应一切依法行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同类问题的启示在拆迁过程中,补偿的确定是关键,不应该单方面决定在合理补偿方面,通过独立和公正的核算使被拆迁者得到合理的补偿。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人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而不得不启动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的,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政府方或开发商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的补偿金作为定金,才能强制拆除。谢谢祝大家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