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流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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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物流法规上海商学院第一章物流法基础知识上海商学院学习目标掌握物流法的概念,了解物流法的调整对象1了解物流法的渊源和物流法律规范的分类2了解物流企业的产权模式3掌握物流合同的概念、分类、物流合同的当事人4了解物流合同的内容5上海商学院引导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连锁超市公司,在A市有几十家门店,一家配送中心。日常经营中,除生鲜食品外,所有的商品由供应商送到甲公司的配送中心,再由配送中心向每一家门店进行配送。现在甲公司意识到物流配送并不是公司的经营长项,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决定将配送作为非核心业务剥离出去,不再经营。乙物流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市内配送和市际运输的公司,对甲公司的物流业务很感兴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甲公司把自己原有的物流配送资产(其中包括一个配送中心)估价后作为实物资本投资乙物流公司,乙公司原有的资产所有人控股51%的股份,资产重组后的乙公司独立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物流配送作业委托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甲公司所有的配送业务全部由乙公司完成,双方并就合同执行中运输、货物毁损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上海商学院第一节物流法概述上海商学院一、物流的概念1962年,著名经济管理学家杜拉克(PeterDrucker)在《财富》上,以“经济领域的黑暗大陆”为题,讨论了物流这一领域,首次明确地提出物流是节约成本的最后领域。上海商学院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ofLogisticsManagement)的定义:“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货物、服务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率与效益的流动与存储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上海商学院2001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下的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上海商学院二、物流法的概念(一)物流法的定义及特征物流法是物流活动所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整个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包括多式联运、物流合同、物流过程中的保险以及一些相关单项立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上海商学院物流法的特征1.物流法律规范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2.物流法律规范正处于相对成熟价段3.物流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4.物流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复杂性上海商学院三、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不同的部门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一)政府对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关系(二)政府对物流经营主体的监管关系(三)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物流主体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上海商学院上海商学院第二节物流法的渊源及物流法律规范、分类上海商学院一、物流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上海商学院(一)国内立法国家机关制定的物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是物流法的表现形式。上海商学院(二)国际条约一国承认或正式参加的有关物流方面的国际条约是该国物流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上海商学院(三)国际惯例物流作业相关的国际惯例是指物流作业领域在作业过程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作业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形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实质要件。一种行为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重复行为,并为广大作业国家和地区所继续采用。2.心理要件。在采取或进行该项行为时,在心理上认为是在履行法律义务。上海商学院(四)物流法的其他渊源1.判例2.物流法的学说和法理主张上海商学院二、物流法律规范的分类(一)以调整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物流法律群可以分为:管制法规与交易法规。1.管制法规中大部分为经济法规。2.交易法主要为民商事法律规范,即平等主体之间自由的财产流转法。上海商学院(二)以物流作业方式不同进行分类1.运输法规。2.港口法规。3.仓储法规。4.其他法规。上海商学院作业委托人物流经营人物流合同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民商事法律规范。供应商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商流――物权转移过程整个过程中要适用合同法、贸易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涉及分销权、市场准入法律问题。托运人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海关、商检承运人收货人物流――货物实体的流动过程除适用基本民商法律规范外,主要适用:海商法航空运输法水路运输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法公路运输法除适用基本民商法律规范外,主要适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等与港口作业、仓储有关法律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海关、商检有关的法律法规。注:虚线代表信息流(信息流是双向的),涉及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在很多情况下适用《合同法》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图一上海商学院第三节我国物流立法的现状上海商学院一、物流企业产权模式(一)企业完全没有自己的物流计划,只是在需要的情况下购买运输、仓储等物流相关服务(二)企业自己拥有物流资源,对物流系统完全自主产权。我国传统的大中型企业大都采用这种方式(三)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完整的物流服务,企业本身不拥有物流资源的产权(四)企业与物流公司共同投资或由物流公司单独投资建立新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五)企业把自己的物流系统向外托管。即企业在保留对物流系统资源产权的情况下,把对物流系统的管理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六)企业投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物流网络,部分拥有物流企业产权(七)企业剥离自己的物流系统资源,使其成为由企业自身独资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并继续为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上海商学院二、我国物流相关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相对滞后,单项法规制定时间较长(二)行业分割严重,各作业领域立法意图分歧圈套,立法层次不一,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过程中没有大物流的概念作指导(三)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存在且在立法上迟迟不能解决(四)地方分割严重,地方性法规众多,形成了国内物流市场的区际壁垒,阻碍国内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五)国内立法在很多方面与国际立法、国际标准不统一,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国际物流不通畅上海商学院第四节物流法律关系与物流合同一、物流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流法律关系,是以物流主体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物流法律关系如同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要素、内容要素与客体要素组成。•1、主体要素。•2、客体要素。•3、内容要素。上海商学院二、物流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物流合同的概念物流合同是指物流作业委托人与物流经营人订立的,由物流经营人通过双方同意的方式为作业委托人完成一定的物流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上海商学院(二)物流合同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把物流合同进行如下分类:1.长期物流合同与单票货物物流合同2.约定作业内容的物流合同与不约定作业内容的物流合同3.单一货物的物流合同、固定货物的物流合同与不特定货物的物流合同4.工业企业物流合同与批发零售企业物流合同5.正向物流合同与逆向(回收)物流合同。上海商学院三、物流合同的主体(一)物流合同主体概述物流业务中必然存在物流合同,即物流服务需求方与物流服务提供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物流合同当事人必然是物流主体。从广义上来解释物流合同主体,物流主体是订立物流合同的本人及参与物流合同履行的实际履行人、本人的代理人和履行辅助人。上海商学院物流主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流主体是订立物流合同的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合同履行的人2.物流主体负有履行或参与履行物流合同的责任3.物流主体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上海商学院(二)货方——物流中货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1.物流作业委托人物流作业委托人是指与物流经营人订立物流作业合同的人。2.收货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收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存在几种身份。上海商学院(三)物流经营人──与货方订立物流合同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1.物流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特征物流经营人是个法律上的概念,范围大体相当于物流实务中的第三方物流或合同物流、综合物流的供应商。物流经营人是与物流作业委托人订立物流合同,并利用自有或外协物流资源,组织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物流过程的人。上海商学院物流经营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流经营人组织物流活动,实际上并不要求自身拥有物流活动所需的全部物流资源。(2)物流经营人在物流合同范围内为作业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导致物流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差异性。(3)物流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最强调的不是明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长期互利合作关系。(4)物流经营人权利义务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专门的规范。(5)物流经营人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应对物流全过程负责。上海商学院2.物流经营人的履行辅助人履行辅助人,顾名思义,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履行辅助人是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的产生依据法定或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约定。上海商学院(四)实际履行人——物流运作的参与者,物流合同的分包人1.实际履行人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实际履行人是指与物流经营人订立分合同,从事物流全部或部分运作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作的人。上海商学院物流实际履行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实际履行人与物流经营人之间订立物流分合同,提供一项或多项物流相关活动。这里的分合同不包括委托寻找下级实际履行人的委托合同。因为基于这样的代理委托合同的代理人实际上是履行辅助人而不是实际履行人。(2)实际履行人必定自有一定的物流资源。如没有一定的物流资源则无法履行物流分合同。实际履行人的这一特征与物流经营人有区别。(3)在目前的物流法律体系下,实际履行人的行为仍然受物流相关服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4)实际履行人在无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流分合同的情况下,一般只对物流经营人承担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也直接对货主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商学院3.实际履行人的几种主要类型(1)承运人。(2)仓储保管人。(3)港口经营人。(4)其他增值服务的提供者。上海商学院物流实际履行人与相关单项服务经营人的区别(1)实际履行人是物流分合同的一方,而单项服务经营人是单项服务合同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港口作业等合同的一方。(2)实际履行人一般对物流经营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时也对货方承担侵权责任;单项服务经营人则直接对货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3)实际履行人既可以提供一项也可提供多项物流服务;而单项服务经营人一般只提供一项服务,在提供多项服务的情况下,其中几项服务也是作为主要的一项服务的辅助手段的。(4)在适用法律时,实际履行人的法律地位在整个物流法律关系中考虑;而单项服务经营人的行为受该服务部门法律如运输法律、仓储法律、港口经营法律的调整,虽然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下物流实际履行人与单项服务经营人可能最终适用相同法律规范,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中定位的角度不一样。上海商学院四、物流合同的内容(一)对物流服务的定义和所需要达到的服务标准的确定(二)费用支付(三)物流合同存续期间(四)物流系统建立与投资方式(五)货物运送(六)仓储服务(七)配送业务(八)额外服务(九)损失计算(十)滞期费(十一)保险(十二)对物流过程中提供适当物流设备与管货义务的具体规定(十三)实际服务成本与约定服务成本出现差异时的补救(十四)合同中止(十五)对各当事人地位的认定及权利的限制(十六)索赔通知和诉讼(十七)合同转让(十八)违约责任(十九)合同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以及管辖法院(二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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