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中国居民。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原则有二个:一是1年期原则;二是经济利益之所在。第二部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实务一、单位基本情况表(一)概况。单位基本情况表是把在我行开户、有涉外收支的企业的概况较为完整地录入国际收支系统,它是国际收支系统采集数据的前提,只有录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才能进行各种(对公单位)申报单的录入。经办行应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者处理第一笔涉外业务的时候要求客户如实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基础系统传送外汇局,《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要求和企业开户资料一起保存备查。(二)需要注意的问题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所属外汇局代码”是指接收数据输的外汇局所在地的地区代码。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程序(一)涉外收入申报1、操作流程(1)收款行收到涉外汇入款后,如果收款行是解付行,判断是否应申报,如应申报,编制申报号,填制《涉外收入统计表》(下称统计表),并将电子数据当天传送外汇局;如果收款行不是解付行,收款行在向解付银行划转涉外收入款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写统计表的要求。(2)收款行在向收款人发出入账通知书的同时,提供申报号、通知收款人在申报时限内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交银行。(3)银行应对申报人交来的申报单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否用错别的种类的申报单;第二、申报人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第三、是否“单单相符”,即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收入业务有关的内容是否相互一致;(4)收款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将本工作日发生的涉外收入统计表和申报人的申报信息的电子数据传送外汇局。2、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当收款行不是解付行时,若收款行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原币划转解付行,则应由收款人在解付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2)若收款行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划转到解付银行,则有收款人在结汇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结汇行在收到境外款项结汇当日向收款人发出结汇水单,在结汇水单上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申报主体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手续。账号申报为款项结汇后解付入申报主体的收款账号。(3)收款人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入帐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从申报到期日起3个月内,收款人仍不办理申报的,解付行不得为该收款人办理新的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二)对外付款申报1、操作流程(1)付款人在办理对外付款时,付款行判断应否申报,应申报的,编制申报号,督促付款人在付款的同时填写相应的付款申报单交银行。(2)付款行对申报单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否用错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第二、申报人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第三、是否“单单相符”,即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对外付款业务有关的内容是否相一致。(3)付款行根据当日的付款情况,分币种填写《对外付款日结单》,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对外付款交易,银行还应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4)付款行在本工作日结束前将本工作日发生的对外付款申报单和“对外付款日结单”信息传送外汇局。(三)涉外收付款金额的填写原则1、对外付款的申报金额应是对外付汇的实际金额,即申报主体应按扣除境外受益人应支付的银行费用后的实际付汇金额申报,但贸易项下信用证付款的申报金额为进口商的对外付款金额(包含银行费用)。2、对涉外收入申报,则应按照银行实际收到的境外汇入款项的金额进行申报。(四)笔数、金额的关系1、统计表与“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关系,统计表与“涉外收入申报单”笔数、金额的关系是:各种收入申报单笔数(金额)合计+“限额内未匹配的涉外收入统计表”笔数(金额)合计=统计表的笔数(金额)。2、日结单金额与各种付款申报单金额的关系:日结单金额=各种付款申报单金额合计-收款人在保税区内贸易进口付款核销单(代申报单)金额。3、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收入金额=结汇+现汇+其它金额;付汇申报单中,付汇金额=购汇+现汇+其它金额。(五)申报单填写要求1、申报号的22位号码要填写完整,符合编码规则。2、收款人或付款人编码要填写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机构代码。3、交易对方项的填写应该与银行的SWIFT报单等基本一致,如果报单中看不出交易对方,银行必须与企业联系,以获取真实信息。4、国别应填写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利益之所在。5、结算方式要选择。6、金额其中栏之“结汇、现汇”或“购汇、现汇”一定要填写,“其他金额”项应填写跨境人民币交易、记账贸易项下的交易以及外币现钞的金额。7、在非开户银行以人民币直接购汇后对外支付,其账户可填写该银行的结售汇专用账号,并在“附言”栏注明。8、交易附言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是对交易内容进行准确描述,简略而准确描述实际的交易性质,要能通过交易附言判断出交易编码填写的准确与否。9、银行业务编码要准确填写。10、交易编码务必须填写。11、币种统一用货币符号,不能填写中文。12、金额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3、国内收款人和付款人名称应按工商登记标准名称。14、付款人国别名称统一填写中文名称,名称与代码均要填写,不能只填其一。15、申报日期要填写,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格式表示。16、填报人要签章、填报人电话要填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银行的经办人要签章,加盖银行业务章。(六)申报资料的装订、保管和送交要求1、装订。各种申报资料要分别装订,申报单与统计表或日结单不能装订在一起。每种申报单或统计表、日结单要加封面,封面必须注明资料种类、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2、保管。申报资料银行留存联的保存期限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3、送交。各行按照当地外汇局的要求送交申报资料。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特殊问题的处理(一)单笔交易涉及几种不同交易性质的申报1、一笔涉外收入涉及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交易性质,可按照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性质填写该笔涉外收入款的交易编码。2、一笔对外付款涉及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交易性质,如果能分拆就分拆对外付款并分别进行申报,如果不分拆可按照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性质填写该笔对外付款的交易编码。(二)限额申报1、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2、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B股资金跨境汇入和汇出、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跨境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3、银行对限额内免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应分别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以及“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的有关工作。(三)保税区及深加工结转(转厂)的申报1、保税区企业与境外的交易(涉外收入或涉外支出)必须进行申报,但贸易项下无须进行进出口核销。2、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出口货物,收到保税区企业支付的款项,无须企业申报。3、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或国内转厂(收付款人均为中国居民),视同进口,区外企业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不须进行申报。但银行应要求企业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录入时应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内”一栏选择“Y”,在“交易附言”拦注明“深加工境内结转”。该数据即不参加国际收支数据汇总,只用作贸易进口核销数据剥离。(四)银行自身涉外收支的国际收支申报银行本身对外支付费用、还款或收到贷款、营业性或非营业性收入等一切涉外收支均不通过“间接申报”形式申报,而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中资银行由总行一级申报,外资银行则由各分行申报)的形式反映。目前只有银行对外履约时,申报主体是银行。“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对外担保履约,被担保人为XXX”。(五)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贷款1、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若将贷款本息汇至该银行在境内的外汇账户,无须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2、归还境内银行贷款,若将贷款本息直接汇至该银行在境外的账户,应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收款人国别申报为“中国”。交易性质为“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交易编码采用“4313”(本金)或“4413”(利息),交易附言中注明“归还国内(需注明“中资”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六)福费廷、押汇和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的申报1、福费廷(1)银行收到帖现票据出口货款后才进行申报,银行代申报(出口商即申报主体获得银行融资时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境内出口单位名称(即申请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单位),付款人为境外进口商。交易附言“出口+货物名称+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如0101等(离岸业务的福费廷业务,目前一般使用4360)。(2)银行转让福费廷业务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卖出行应同时将申报主体预填的申报单转交境内买入行。2、出口押汇(1)申报时点不是在企业从银行获得押汇款时,而是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申报金额为银行实际收入金额。(2)押汇行与解付行不是同一家银行时由押汇行的和解付行分别申报,还押汇金额在押汇行办理申报,剩余金额在解付行办理申报。(3)交易附言填写“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押汇”。(4)若企业(当时)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金额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若企业(当时)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金额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