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渝价〔2009〕443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市政委: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渝价[2001]168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二、取消4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代运垃圾费,自设垃圾桶代运费,代运医院、生物制品等特种垃圾费,公厕收费。三、10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路面清扫保洁费、冲洗路面(送水)服务费、袋装垃圾服务费、工业废渣倾倒费、粪管道疏浚费、窨井清掏费、房屋沉水湾疏通费、居民清洁费、建筑物外表清洗费、公共洗车场(站)机动车辆清洗费。四、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备注一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区、县环卫管理部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2.5元/吨二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作业单位委托单位(一)储粪池(沼气池)清掏按实际清掏方量进行计算;1机械清掏88元/M32人力清淘98元/M3(二)粪便代运5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加收30元/车次(5吨)1人力代运6元/挑.次2汽车代运350元/车次(5吨))(三)粪便处置40元/吨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价[2001]16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