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树立先进,促进工程质量的技术创新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是我省市政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第三条“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工作由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组织,每年一次。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即道路及排水工程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桥梁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道路照明工程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道路照明工程长度在3000米(含3000米)以上;综合类工程(堤岸,泵站,各种市政公用管道,广场,垃圾处置,燃气供热工程,污水处理厂,给水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地铁及隧道工程1亿元以上、且须至少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第五条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积极开展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QC小组活动)并获得奖项的也可申报评选。第六条外资、独资建设工程及由外资企业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参评工程申报条件1、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2、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3、工程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4、工程建设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5、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竣工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且已备案或验收;6、经本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由申报单位向所属各分会、专委会提请申报,各分会、专委会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初评,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7、申报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单位应是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会员单位。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1、《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2、创优计划一式三份;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三份;4、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三份;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三份;6、反映工程质量及工程全貌的DVD(限时间5分钟)一盘;7、反映工程关键部位质量情况及工程全貌彩色照片8张以上,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8、《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1日开始,7月30日结束,复查工作于8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9、单位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并注明主要施工单位。第五章工程复查第九条申报的工程项目,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复查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第十条工程复查内容1、听取工程建设单位、质监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养护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质量情况的介绍;2、查阅施工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分别按规定表格的项目进行评分;5、在工程复查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对工程获省级“QC”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奖项者加5分,获全国“QC”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奖项者加10分(只可享受一次加分)。6、意见反馈第十一条复查组对复查工程写出复查报告,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技术培训部。第六章评审第十二条“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审,由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质量评审委员会实施。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报告和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音像资料进行评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中选工程项目。第七章奖励第十四条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第十五条对荣获“山西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单位及人员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名义在有关刊物上予以通报表彰。第十六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6月1日附: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