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保证爆破作业安全,严格现场监督检查,促进项目部生产安全。依据公司钻爆作业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定制本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职责第一条物资设备部管理职责物资设备部负责民爆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及领、用、退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民爆物品管理档案和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联系地方公安机关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对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等相关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取证,保证爆破施工作业人员满足工作要求并持证上岗。第二条工程管理部管理职责工程管理部负责爆破作业设计、安全技术方案及爆破作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过程监控工作。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三条安全环保部管理职责安全环保部负责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民爆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措施和岗位职责,及时与所属单位及爆破作业管理及从业人员逐层签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书。第四条各施工队伍职责一、做好爆破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警戒工作。二、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三、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的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有计划的培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人员,提高管理能力,杜绝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四、协助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类事故。五、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持有相关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五条爆破工作领导人职责一、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二、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作业器材库管理人员。三、监督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四、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五、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措施。六、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六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一、负责爆破作业前的爆破试验。二、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三、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四、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五、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六、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七条保管员职责一、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违章作业。二、负责验收、发放、回收、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并做好台账。三、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四、对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五、做好爆破器材的堆放以及仓库的通风、照明、防火和防雷工作,杜绝鼠害,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熟悉使用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六、掌握熟悉爆破器材的报废和销毁方法,及时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七、严禁超量贮存,炸药与雷管不得存于一个库房内。八、禁止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九、经常检查本人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十、做好库区和库内的安全工作。十一、积极参加办公室的安全活动,主动提出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第八条值勤员职责一、做好昼夜巡逻,禁止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库区内。二、严禁在禁烟区吸烟、烧火,熟练使用库区的各种消防器材。三、负责对进入库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入库人员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火柴、手机、等火具和火种。四、做好交接班的登记工作。五、协助爆破员、保管员做好爆破器材收发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第九条押运员职责一、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二、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四、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五、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第十条爆破员职责一、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四、装药联网前对爆破作业区域安全警戒进行检查、安全确认。五、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六、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七、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退回爆破器材库。八、遇有可能导致安全危险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时,有权取消爆破作业。九、指导和检查本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无证操作等各类违章行为。十、监督、检查爆破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十一、落实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发现警戒不到位或爆破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禁止爆破作业。十二、督促、检查爆破作业后对盲炮的检查处理情况及爆破作业现场环境安全状况。十三、检查火工材料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火工材料的及时退库情况。第十一条爆破班班组长职责一、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二、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三、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四、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第二章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一、物资设备部购买爆炸物品时,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才能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二、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四、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指派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有证)人员负责押运,性质相抵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内,严禁雷管炸药同车混装(有防爆箱除外)。五、严禁非法销售、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三条爆破物品的储存、使用一、爆破物品储存仓库的设计、安全防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雷管、导爆索库房与炸药库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临时存放点需报当地公安机关或当地派出所批准。二、使用单位领用爆炸器材,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人记账、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在领用单上必须如实填写:使用部位、桩号、高程和火工材料数量,由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三、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按规定码放,严禁超量储存;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需安装避雷装置和消防设施,库区的消防设施、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四、爆破物品出入库必须有手续,使用清退有账目,做到日清月结。仓库需保证24小时值班不离岗,做到勤检查、勤巡视,及时发现问题,随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部门。五、仓库内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盗报警和监控装置,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制定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关闭手机、对讲机等带电仪器和设备无关人员严禁入内,进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库内规章制度。六、具体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员作业证》,方可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将爆炸物品出卖、转让、赠送他人。七、爆破作业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不听劝阻、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民爆物品被盗、丢失等案件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八、爆破器材要有专人领取,定人使用。所有接触、使用民爆物品、器材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第三章隧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一、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二、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三、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四、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五、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六、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七、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八、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现场爆破协调管理单位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第十六条隧洞爆破钻孔作业安全管理一、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二、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三、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四、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五、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六、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第十七条隧洞爆破装药、堵塞作业安全管理一、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二、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三、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四、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五、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六、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七、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第十八条隧洞爆破装药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一、作业现场及周边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二、光线或照明不足三、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四、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五、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六、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七、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八、未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第十九条隧洞爆破网络作业安全管理一、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二、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三、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四、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五、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第二十条隧洞爆破警戒、起爆安全管理一、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二、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臵,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三、爆破信号规定如下:1、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臵。2、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四、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五、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第二十一条隧洞爆破盲炮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现盲炮或怀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