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发展之路:问题与挑战孙哲前言近年来,随着中国举办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及中国政府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活动,中国国内人权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进步,如2004年的“人权入宪”、2008年底宣布开始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等。①与此同时,中国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一些挑战。如一些知识分子在“08宪章”中提出了修改宪法、分权制衡、立法民主与人权保障的主张②,2009年初,一些国外政府也借联合国审核中国人权状况机会对中国政府提出了严厉的批评。③笔者认为,在全面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权发展在国内外各种力量的推动下,走出了一条选择性变革(SelectiveTransformation)的道路,这一道路是中国特定历史-社会-文化条件和全球化发展的世界潮流共同决定的。只要这些条件不发生大的变化,今后中国人权仍将沿着这种选择性变革的道路发展下去。在人权保障理念被执政党逐渐接受的情况下,中国人权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将来又会遇到哪些挑战?中国和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还会产生哪些冲突?进一步引申的话,如何衡量中国人权保障之路的成效?未来中国的政治转型是否能走出一条“渐进民主”的道路?“民主”在多大程度上也可以由“中国制造”?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中国改革开放30年角度,解释中国政府对人权发展历程的总结和看法;第二部分列举目前国内外对中国人权发展状况评估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针对西方国家批评中国人权的一些意见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作者自己的几点思考。一、变革性:1978年以来的中国人权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人权理念和实践在中国走过一段飞跃性的历程。有学者回顾了中国人权理论发展的历程并将其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分别为:人权理论的初步形成阶段(1978年—1991年);人权理论的迅速发展阶段(1991年-2004年);人权理论成熟阶段(2004年至今),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标志。这三个阶段各自以邓小平人权理论、“三个代表”人权思想和科学发展的人权观为标志性成果。④与上述阶段化分对应,过去三十年来,有三个①中国政府2008年开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未来两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规划。内容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领域。该计划是中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全面规划、协调了中国政府各部门在今后两年内在人权领域将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具体措施。国际上对此的评论并不乐观。参见JohnM.Glionna,“China’s‘actionplan’onhumanrightsmetwithskepticism,”November07,2008②参见议报论坛,2009年3月22日,=2267。另见网络资源:。③《中国观察》和《中国人权论坛》等网络媒体对此有很多评述,详见。④胡丹、徐德刚:《中国人权理论三十年发展与展望》,《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第237-238页。标志性的历史性事件对中国人权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①第一个事件是1978年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人权保障的新开端,明确强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②正是在这次全会之后,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拨乱反正的具体措施,如截至1982年,全国共平反纠正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党员恢复党籍。③国家政治生活步入正轨,最明显的体现是自1978年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并迅速发展。④在国际人权活动与交流方面,从1979年开始,中国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起草多个公约的工作组。自1981年起,中国还派代表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直至1986年该宣言在联大通过。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7个国际人权公约。第二个事件是1991年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实现全面人权被确定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和“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自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发表后,到2008年底,中国连续发表了20多个人权白皮书,推动了中国国内人权理论研究的发展。例如,1993年,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此后还成立了中国人权基金会。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济南等地高等院校和一些研究机构也设立了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室等,人权研究力量迅速增强,并出现了一支专业研究队伍。⑤这段时期,尽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强烈批评中国,以“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开展了对华“人权外交”活动。中国在与西方国家进行针锋相对的抗争的同时,在具体问题上也采取了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比如1993年外交上首次承认人权的普遍性。1997-98年期间,官方组织召开了“《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和“《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会”等大型研讨会,一些国外人权研究者开始来到中国进行学术交流。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人权问题上中国强调自己的立场,但是执政党在这一时期的党章修改中加入了“人权”概念。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还都将“人权”概念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第三件大事,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⑥在“人权入宪”①赵新元:《新时期中国人权发展的三个里程碑》,中国人权网,2009年2月9日,。②吴兢:《未来30年中国人权保障将更广泛》,《人民日报》,2008年12月3日第14版。③给刘少奇、邓小平等大批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平反,为宣传文化、公检法、统战、民族、宗教等“文革”的“重灾”部门恢复名誉,给知识分子落实政策,为右派分子、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摘帽子,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恢复了七十万原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劳动者的身份。④全国人大在1964年举行了第三届第一次会议之后,连续10年没有再召开会议。1975年1月,召开了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之后又中断了3年。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虽在宪法上存在,但实际上陷于瘫痪。⑤1990年代,中国的人权研究活动十分活跃,形式多样的研讨会、座谈会不断举行,各种媒体争先播报研究成果,许多高校开设了人权课程。人权课题纳入了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助。例如,中国人权专家学者对几十个人权课题开展研究,内容涉及到古今中外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发表了大量论文,出版了一系列学术专著。如《人权百科全书》、《世界人权约法总缆》、《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世界人权丛书》、《新世纪的中国人权》等。还组织翻译出版了大批国际人权领域有代表性的著作,如爱德华·劳森编纂的《人权百科全书》、阿尔弗雷德松和艾德合著的《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艾德、克洛斯、罗萨斯主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等。⑥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新的宪法修正案共有14条,除了国家主席职权的变动和国歌这两条与人权没有之后,中国制订了《物权法》和一系列侧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8年,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开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许多方面。①客观地说,中国人权在过去30年内所取得了重大的进步。②中国人权发展的“变革性”特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人权保障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如前所述,“人权”一词曾经被视为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用语和理念。③1978年12月6日,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在人民日报发表《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被公认为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第一文”;他还提出“罪犯也是公民”,在当时引发很大争论。但是,1982年五届人大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却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几乎与西方所列的人权条款没什么太大的区别。④从人权法制化建设角度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订20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600多件国务院现行有效行政法规、7000多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人权法律制度。例如,1987年,中国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为规范新型农村管理模式——村民自治而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⑤,1989年12月,以“四个民主”为特征的基层民主制度又被引进到城市管理之中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⑥从199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加大了立法强度,每年都制定、修改数十件法律和法律解释;同时还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通过了《监督法》。在确立宪法人权原则的同时,对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征用土地的补偿、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也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宪法的人权保障力度。⑦二是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伴,中国的人权发展也提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主张和观直接的联系外,其余12条都和人权有关,如将私有财产权列入宪法,声明中国当时已加入的21个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体现的国际人权标准,除中国声明保留的以外,同时也是中国国内人权保障的标准,等等。“人权入宪”对中国来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中国社会一次巨大的变革。国际社会对于中国“人权入宪”的举措给予了高度的评价。①世界上共23个国家制订了人权行动计划,而中国是着手制订人权国家发展规划的极少数世界大国之一。②参见董云虎等论述《董云虎:中国人权发展30年》,《新京报》,2009年1月10日,。③王林霞:《浅谈中国人权发展的独特模式及其经验意义》,中国人权网,2009年2月26日,。④宪法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确切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如,增加了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等等,都比过去规定的更加具体。宪法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府,取消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⑤规定了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⑥何光耀、陈华、夏成华:《和谐路上有道“坎”——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之一》,中国社会组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