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学第一章财产风险第二章财产保险制度第三章建筑物保险第四章运输工具保险第五章货物运输保险第六章工程保险第七章农业保险第八章责任保险第九章信用与保证保险第十章财产保险市场运行2第一章财产风险第一节财产一、财产的定义财产(Property;Money;Fortune;Wealth)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也是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维系生活、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础。现实社会中,没有财产是不可想象的,清心寡欲的出家人也有衣钵,企业一定要拥有维系生产和经营的财产,国无三日之蓄国非国也。人类社会形成以来,围绕财产展开的人与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和国与国之间的军事冲突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财产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每个国家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具体来说,房屋、食品、农作物、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道路桥梁、机器设备等等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品都属于财产。同样,具有一般等价物属性或者可以证明某种经济权利的货币、银行存款、人寿保险单、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以及人类智慧劳动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属于财产的范畴。另外,由于人类的社会行为所导致的侵权事件而形成的索赔权也具有财产的属性,这是一种可以通过主张权利而实现的财产。因此,财产是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权利的总称。财产具有三个基本要素:排他性,转让性和适法性。排他性是指因财产而形成的合法收益属于财产所有者独享,其他人不可侵犯或占有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可转让性是指财产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其所有者向他人进行转让、买卖、租赁、质押或托管;适法性是指法人或自然人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涉及保护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涉及保护财产及相关利益受到侵犯后当事人行使索赔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财产的形式财产有四种存在形式:即不动产、动产、知识财产和索赔权。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是指不能移动或如果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即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而存在的物体,例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动产(Movable)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不动产和动产通常为有形物,其蕴含的经济权利包括物质实体本身及其派生的权益。知识财产(IntellectualProperty)是通过知识而形成的一种特殊财产,也被称之为智慧财产,是人类通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的一种经济权利。知识本身是一种抽象物,这些抽象物是由具有诸如科学知识、文字信息或技术等一般社会定义形式构成的无形物,例如科学发明、图案及文字和技术专利等智慧成果。每个人都具有创造知识财产的能力。索赔权(Claims)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是一种必须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通过主张才能实现的经济权利,这种主张的前提是他人的社会行为侵犯了法律予以保护的其他人的生命权、财产权或名誉权。索赔权通常为无形物,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下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或动产对于其所有者体现为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所以,民法学上的物,更多强调的是动产与不动产,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3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按照不同的标准,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与孳生物、有主物与无主物等。其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例如,电脑、电视、书桌等是平时不动的,但它们并不属于不动产。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这些东西在现实中通常不移动,是因为不想移动,而不是不能移动。所以,我们的电脑、电视、书桌等都是动产。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不动产对于人们生活影响重大,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各国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目前,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够移动以及如果移动是否会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对于机动车辆、飞机、船只等交通和运输工具,国际上通常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专门的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建筑材料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知识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其价值确定及权利归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知识财产和动产与不动产的最大区别是以知识形式存在的抽象物不可能由于使用而被耗尽的,知识财产通过不断使用而获得价值增长和派生新的知识财产。例如,对一个公式证明予以验证的数学家越多,越有可能找到其他更新更完美的证明;阅读和解释一部作品的人越多,有关该作品的知识和再创造及演绎就会越多。所以,抛开文物价值和土地价值因素,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都是在使用过程中不断贬值,知识财产则遵循的是所谓的不断丰富而不是逐渐耗尽的规律。索赔权是一种极其特别的物,由于索赔权而产生的财产权利比较特殊,它完全遵循一个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法律制度确定其成立与否,其财产权利的价值判断在不同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宗教环境和法律环境下有不同的标准。三、财产的分类(一)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按照财产是否具有实物形式,财产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TangibleProperty)和无形财产(Intangibleproperty)。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遵循古罗马的传统,将财产的客体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凡是能够感触到的物质是有体物,凡无形体但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为无体物。所以,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物,具有客观实用性,因而可以为所有人实际占有、控制和支配。因此,有形财产具有明显的形状或形态特征,可以通过感官直接感受到它的存在。例如,建筑物、交通工具、农作物、牲畜、字画、货币等。无形财产没有任何形状或形态特征,更多地表现为法律对于所有权人赋予的一种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有体物派生的产权、各类知识产权和法律承认的索赔与追偿权等。因此,无形财产更多地是体现一种非实物状态、但具有真实金钱价值的利益,即财产的分类也可以表述为有形的物质财产(MaterialProperty)和无形的经济利益(EconomicInterests)。(二)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4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财产还可以划分为积极财产(PositiveProperty)和消极财产(NegativeProperty)。积极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既得的财产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或实现的利益,是一种可以合法处置并且获取增值收益的财产。例如,个人合法拥有的住房、车辆、存款和股票属于积极财产;同样,发明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当事人拥有的合法索赔权都属于积极财产的范畴。因此,积极财产代表着所有者具有现实存在或可以形成的财产权,对于所有者可以产生正面的财务效应。消极财产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承担的可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给付行为,具体表现为财务上的负债或债务。消极财产可以划分为主动型的消极财产和被动型的消极财产。主动型消极财产是一种具有相对正面意义的消极财产,其相对正面意义是指这种消极财产通常是在主动状态下安排和规划的,例如银行贷款;被动型消极财产是一种具有绝对负面意义的消极财产,其绝对负面意义是指这种消极财产通常是在被动状态下形成,例如由于他人行使索赔权而形成的经济赔偿。因此,消极财产对于其拥有者具有负面的财务效应,消极财产的比重过高则可能导致债务人面临财务危机。四、财产的特点财产具有三个特点:其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或处置财产,否则就是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其三,按照所有权归属,财产可以划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财产,各种法律体系对于财产权客体的范围和财产的使用都有相近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财产权客体的限制范围包括:其一,人本身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但允许本人对于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或器官进行适当处理,例如献血或遗赠眼角膜等;其二,在物质形态上不允许人们主张拥有或者法律上限制人们拥有的财产权,例如空气、水流和公海等;其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法规约束下,限制人们拥有的财产;例如,在我国私人不得拥有枪支和管制刀具,大多数国家限制个人拥有鸦片和罂粟等。第二节风险一、风险的定义(一)风险的由来很久以来,渔民们出海远航捕捞之前都要祈祷风平浪静,希望自己平安归来、满载而归。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渔民深深的体会到“风”对于出海远航的渔船可能带来不确定性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过程中,“风”即意味着“险”,有“风”必有“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这也是民间最为普遍的关于“风险”一词来源的说法。英语中的“风险”(Risk)一词为舶来品,其源于意大利语的“Risqué”。在早期的语言运用中,RISK被理解为客观风险,体现为自然现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风暴等事件。到了19世纪,在英文的使用中,风险一词常用法文“Risque”拼写,主要应用于与保险有关的商业交易。经过两百多年的演绎,风险一词被逐步概念化,伴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和多元而广泛应用,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统计学甚至文化艺术领域被赋予更深层次的含义,同时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的后果紧密联系。目前,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使5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二)风险的含义风险的核心含义是未来利益减少的不确定,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个人或群体在未来遇到损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如果采取适当的措施,影响破坏力量或损害行为的发生概率,并且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风险还有可能带来某种机会。由此进一步延伸,在控制某种风险的特定状态下,不仅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还可能带来比例不等的收益,而且风险越大,回报越高,机会也就越大。因此,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运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创造利益的机会,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要面对和思考的命题。这种命题不仅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选择,而且也多用于与投资博弈有关的经济行为。概括起来,风险是处于运行过程中的事物状态和结果存在波动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Uncertainty)。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事物运行状态的某种不确定性。事物的运动克服风险阻碍则得到发展,受阻于风险则停止发展,甚至走向衰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发生与否,损失的程度如何,完全取决于人类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之间的差异性。在这个意义上说,风险可以是在一定条件下和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概率进行测量。风险发生的概率在0-1之间波动。越接近1,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大,越接近0,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小。风险的期望值为风险发生的概率与损失的乘积。风险的含义表达了两种意思,一是风险表现存在波动状态的不确定性,二是风险表现存在损失结果的不确定性。虽然波动状态和损失结果的不确定性都反映了风险的基本特征,人们在研究风险的过程中,还是更多地关注损失结果表现的不确定性。如果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出现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的情况,则这种风险属于广义风险(GeneralizedRisk),例如金融风险。反之,如果这种损失结果的不确定性仅仅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