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讲商标权的保护第一节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一、商标侵权的理论基础1.混淆理论制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出发点。狭义的混淆:是指来源混淆,即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经营者。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于造成来源混淆。广义的混淆:将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公众也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赞助、许可、隶属等某种联系,这种混淆也称间接混淆。2.淡化理论淡化理论是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混淆,但会削弱商标的影响力,减损商标的价值,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单以制止混淆为标准,而是反对商标被淡化。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1.使用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相似易于误认,商品相同商品类似商标相同商标类似类似商品的判断国家工商局:“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品是否类似应以能否导致消费者混淆为判断标准。举例:上海市金山县粮油工业公司注册了“皇冠”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30类冷饮,包括:冰淇淋、冰砖、冰糕。四川成都饮料厂生产“皇冠大冰”饮料和“皇冠三友矿泉冰”矿泉水。后者是否侵权?二者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相近,易于使消费者混淆,属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判断商标近似的判断:隔离对比,以是否易使消费者混淆来判断。“chencai”商标与“晨彩”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国家商标局认为,虽外观上有所区别,但呼叫相同,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判定属于近似。举例:“恒升”电脑与“恒生”电脑93年,安徽伟创公司在计算机商标上获得“恒升”商标注册。97年,北京恒生公司在计算机商品上申请注册“恒生”商标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伟创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驳回异议,认为两个商标并不近似,该商标于1998年核准注册。后两公司因商标侵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判令被告赔偿920万元。类似服务的认定:滴滴打车案“滴滴打车”打车的前身“嘀嘀打车”因避免商标侵权纠纷而更名,未想还是没躲过商标诉讼。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睿驰公司在第38类和35类上注册“嘀嘀”&“滴滴”文字商标,38类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第35类,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民意测验;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审计;寻找赞助。本案焦点:被告“滴滴打车”软件经营服务范围是否落入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35类和38类服务范围?原告认为:“滴滴打车”服务包含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35类服务涵盖范围。被告抗辩:其提供服务属于39类运输类服务,包括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不属于35类和38类。法院意见:被告服务不属于35类,35类服务必须以商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也不属于38类,38类服务为电信,是通讯服务提供者,被告是通讯服务使用者。法院对二商标是否易于混淆的见解1,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将其营业内容“打车”给予明确标注,并配以卡通图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文字“滴滴(嘀嘀)”为象声词和常用词,“嘀嘀”形容汽车喇叭的声音,在出租车运营行业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较低。2,睿驰公司主营的软件为教育类,主营项目与“滴滴打车”的服务并不类似,且尚未实施,其所称立项时间为2014年1月,当时“滴滴打车”服务已经上线超过一年。“滴滴打车”的图文标识则在短期内显著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高,拥有大量用户。从两者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构成混淆。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2.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标识侵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反向假冒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美厨是否侵权?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1996年经核准注册“JINGTANG”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其中包括糖。1999年10月以来,美厨公司多次以每袋2.68元的价格,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公司购进500克装“JINGTANG”牌精致绵白糖。美厨公司还分别从北京大阳宫批发市场和京西批发市场以每袋1.7元的价格购进500克装“JINGTANG”牌精致绵白糖。自1999年10月20日开始,美厨公司将上述绵白糖作为搭赠品,装入其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经查,美厨公司购进的这批绵白糖系假冒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商品。糖业烟酒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美厨公司答辩称:其不知所购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不同意糖业烟酒公司的诉讼请求问:美厨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反向假冒:“枫叶”诉“鳄鱼”案原告:北京服装一厂被告:北京百盛购物中心新加坡鳄鱼公司同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破产)案情:原告在百盛购物中心发现自己生产的“枫叶”牌商标的服装被“鳄鱼”商标替换后在鳄鱼专柜上出售,原告服装市场售价为50元RMB,被告出售的价格为250元RMB。查明:同益公司与鳄鱼公司合同约定,同益公司代销鳄鱼商标服装,1994年,同益公司将“鳄鱼”服装售完后,没有再向鳄鱼公司进货,而是在市场上购买了200条“枫叶”商标西裤,然后将“枫叶”商标撕下,换上“鳄鱼”商标出售。这一行为鳄鱼公司并不知晓,在其与同益公司的合同中也没有授权同益公司制造或采购“鳄鱼”品牌服装。百盛购物中心仅提供柜台出租给同益公司,租赁合同约定,同益公司不得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应自负其责。诉讼过程中,同益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5.其他侵权商标法规定除上述侵权行为之外还可能给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还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例:原告开发了百家湖花园,并在36类上注册“百家湖”服务商标。被告在楼盘名称中使用“百家湖·枫情国度”,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原告在酒类商品上拥有注册商标“景芝”、“景阳春”、“武松打虎”图形。被告将“景源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在瓶身上标明“景芝纯粮”,使用与原告“武松打虎”商标近似图形作商品装潢。(2)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3)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例: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是1993年9月在南京登记成立的婚纱摄影公司,同时也是“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4年8月,原告发现有人持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订单来本公司咨询并要求拍照,才知在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名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经查,上海雪中彩影公司2004年7月20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7月30日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影江宁分公司。该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和店堂招牌上均标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院认为: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在其企业门头牌匾、摄影定单、门市收银单和广告宣传单中均规范使用了其企业名称,且与注册商标“雪中彩影”字体相区别,不构成突出使用,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但是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在成立后十天即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开展与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并在其宣传单中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上海雪中彩影”,具有明显地攀附“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原告拥有“福成”注册商标,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被告是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同样经营以肥牛为主的火锅餐饮业。昆明福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悬挂的牌匾上标明“福成火锅”文字,在店外墙面上标明“福成肥牛火锅”文字,在其宣传材料和订餐卡上写有“福成肥牛火锅昆明旗舰店”文字。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混淆服务来源的故意。昆明福成公司自称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龙福成”注册商标灯箱,该商标本为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龙福成”文字,但灯箱中标注的是卡通牛举旗图案并附有“福成”文字。其中“龙”字明显小于其他文字,客观上突出了“福成”二字。昆明福成公司故意改变了其商标文字,使之与三河福成公司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商标侵权。(4)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例:(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Coca-Cola”和“COCA-COLA”英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原告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域名。被告使用cocacola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法院认为,对“Coca-Cola”和“COCA-COLA”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延伸到计算机网络上。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Coca-Cola”和“COCA-COLA”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Coca-Cola”和“COCA-COLA”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以被告名义注册的域名;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毛家”酒店是否侵权?“毛家”商标是韶山毛家饭店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服务商标。1997年12月,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经查,海南毛家村酒店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酒店在大门上悬挂“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并在其店外的广告牌、路牌、停车场及服装上均标注“毛家酒店”。处理:经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海南毛家村酒店变更企业名称。提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将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作企业的名称和字号,足以引起误认的行为。第二节驰名商标的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1.驰名商标概念: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2.认定方式: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的方式A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认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