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它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程序第六章注册后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说明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73。根据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加之律师事务所之前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提高律师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服务质量,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申请的顺利进行,特编写本指引。指引仅为律师提供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第2条缩略语2.1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20142年5月1日起实施),也称2013商标法=6922.22001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542.3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792.4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10版(2013文本)介绍及出版信息电子版仅供参考=7652.5尼斯分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国际分类=EN2.6审查标准:2005年商标局和商评委联合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1162.7指引: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2.8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9商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10代理组织:在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公司等组织,也称代理机构第3条商标及商标注册原因3.1商标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可见商标的本质是能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加以区分的标志。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标志不能起到这种区分作用,它就不能成为商标。使用商标为何还要申请注册,一般讲有以下两个原因。3.2获得专用权对于绝大部分商品,商标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注册商标,但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就需要申请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人可以享有对该商标独占地位的专用权,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均构成侵权:3.2.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商标假冒行为;3.2.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3容易导致混淆的;3.2.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2.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2.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即反向假冒行为;3.2.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3.2.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上述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维权的合理损失)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3.3强制注册商标注册以自愿注册为基本原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第6条)。目前只有《烟草专卖法》=753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违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法第51条)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4条可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均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4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机关法人在实践中不能申请商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例如律师事务所。第5条共同申请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5条)。第6条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申请的特别规定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第18条)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在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参照外国人办理。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7条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8条)。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是2013商标法新增加的,但该法仍将单一颜色和气味标志排除在外。第8条显著性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9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1款):8.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8.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8.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图形、1-2个普通形式的字母等。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第2款),例如“两面针”商标。第9条三维标志显著性要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第12条)。9.1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例如下列三维标志指定使用于安全扣商品9.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例如下列三维标志指定使用于容器商品9.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例如下列三维标志指定使用于瓷器装饰品5第10条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也就不能申请注册。10.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根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37,申请商标和企业名称一致,且企业名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商标中允许包含“中国”字样,例如另外,根据审查标准,下列标志也允许申请:描述客观存在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例如“中华鲟”;标志中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例如10.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根据审查标准,下面几种情况例外:10.2.1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10.2.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例如(TURKEY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10.2.3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申请人: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2.4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10.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610.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如质检总局的免检标志10.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10.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10.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例如“国酒”在“白酒”商品上的申请。10.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申请“毛泽东”商标。10.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下面三种情况除外:10.9.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黄山”商标;10.9.2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如“温县铁棍山药”;10.9.3商标法生效前已经注册的;第11条相对理由指引第8和9条中涉及缺乏显著性的条款一般称为禁注条款,指引第10条提到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相关条款一般称为禁用条款,禁注条款和禁用条款通常称为阻碍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此外,根据商标法第30和31条的规定,商标申请时如果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的存在同样会阻碍商标的成功注册,这类理由通常称为相对理由。相对理由的排除需要通过商标查询。商标查询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一环将在本章第四节单独阐述。第12条组合商标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图形和文字等商标可以分开申请,也可以组合在一起申请。图形和文字分别注册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任意组合使用,组合商标只能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且只能按照注册时的组合方式,上下、左右、大小比例均不能调整,否则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详见指引第45条中“商标的改变“部分的说明),分开申请更方便商标的使用。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13条确定商品的依据商标要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为了方便申请人选择商品和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根据尼斯分类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文本)》(介绍及出版信息;电子版仅供参考=765)。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