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XXXX)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一、信托资产规模年增万亿,动能何来?2008年底1.22万亿;2009年底2.01万亿;2010年底3.04万亿;2011年底4.81万亿;2012年6月末5.54万亿。2008年以来,中国信托业的信托资产规模几乎每年以约一万亿元的增长不断刷新纪录。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公募基金行业(2011年底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19万亿元),直追保险业资产规模(2011年底保险资产总额6.01万亿元)。中国信托公司的持续高速发展主要得益于:1.中国经济在过去20年保持高增长,使得国民财富迅速积累,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迅速增加。众多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2.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相比其它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范围最为广泛,投资方式最为灵活。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比如,银行的理财业务部门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与信托公司合作,合作开发并代销集合信托产品。3.持续的银行信贷规模管控环境下,信托公司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2008年四季度国家“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银行开始大规模的信贷投放,但2009年四季度以来,国家开始逐步控制信贷规模增长。在偏紧的信贷融资环境下,企业能够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加之信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实业企业对信托融资的接受程度和实际需求都大大增加。4.大量高素质人才加盟信托业。近年来,不少信托公司建立了市场化运作、市场化激励机制,吸引了大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人才“回流”信托业。信托公司形成了“自下而上”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此外,中国银监会对信托业的科学定位和监管,也是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2007年,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同年,银监会非银部牵头组织拟定了信托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力争在3-5年时间内使信托公司盈利模式发生较大转变,成为真正体现信托原理、充分发挥信托功能、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二、应该如何看待银信合作业务?广义的银信合作,泛指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类合作,比如银行代理推介信托计划,托管信托计划资金等。通常所说的银信合作,实际是指银信理财合作,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10年7月,银信合作规模过2万亿,对国家的信贷规模管控造成一定干扰,银监会一度暂停银信合作业务,随后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限制“通道类”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在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不强的状况下,商业银行确实存在利用银信合作规避贷款规模管控的嫌疑,一定程度上隐藏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是,细究投向融资类资产的银信合作业务一度盛行的特殊原因和背景,不难发现,银信合作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1.银行、信托优势互补,催生了银信合作。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的理财业务萌芽于2004年左右,2005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理财业务在中国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4.57万亿元。但是,银行理财计划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分业经营,使客户无法得到银行真正意义的资产管理服务。与信托公司合作,是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现实选择。银信合作实际是“双层信托模式”。银行首先以理财产品为载体,与投资者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获得投资者委托的基础上,以委托人的角色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设立信托计划,并最终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各类资产。由于信托公司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且投资方式灵活多样,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全面打开了投资范围。同时,对银行而言,也实现了理财资金的独立管理,与银行自营业务实现风险隔离,从而提高了理财业务的投资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为银行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大中间业务提供了基础。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仅仅提供“受托人”服务,信托资金按委托人(银行)的要求就行运用,并不体现主动管理。信托公司收取的手续费非常低廉,通常只有千分之几乃至万分之几。但是,银行理财资金量庞大,且信托公司不承担实质性的风险,因而银信合作业务受到信托公司的欢迎。2.银信合作成就了信托的“5万亿时代”。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开始“爆发式”增长是在2007年。2007年底,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从上年底的3600多亿元,增长到9621亿元,重要的原因正是银信合作“打新股”产品的盛行。当时,股市在多年的“熊市”行情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启动了一年大“牛市”,打新股成为几乎稳赚不赔的生意。银行理财计划不能“开户”申购新股,但是信托计划可以,于是银行就把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去“打新股”。银信合作“打新股”产品在2006-2007年曾让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但此后,随着股市的下行,此类产品风光不再。银信合作“打新股”产品,第一次成就了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以中信信托为例,其2006年底的信托资产规模仅为385.51亿元,但2007年底飙升到1961.93亿元。“打新股”风光不再后,融资类银信合作开始盛行。2006年左右,融资类银信合作的交易结构即被开发出来,即银行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然后信托公司按银行的要求购买信贷资产,或者对指定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2009年下半年,银行信贷规模开始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银信合作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0年7月达到峰值2.08万亿元(其中融资类业务为1.40万亿元,占比67.3%)。此后,随着银监会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实施,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开始回落,到2012年6月末,银信合作余额1.77万亿,占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规模的31.95%。可以说,没有银信理财合作,就没有今日信托业5.54万亿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也没有银行理财业务今日的繁荣。3.融资类银信合作的本质是“曲线”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2007年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实际陷入停滞。但是,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始终有巨大的需求:一方面,在信贷规模管控的背景下,银行希望将信贷资产卖出,为新的贷款发放腾出“额度”;另一方面,银行希望卖出部分信贷资产,管理流动性,减少资本占用,满足监管指标。同时,规模快速增长的银行理财资金,也需要找到更多的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高度偏好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信贷资产。在成熟的金融市场,银行理财计划可以直接购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是,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规模很小,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银行也有通过资产“表外化”规避监管的动力,银行开始借用信托平台,“曲线”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并将这种“产品”卖给自己的理财客户。纵观银信理财业务近几年的发展,可以看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中国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的背景下,银行、信托合作创新的产物。应该看到,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主导力量始终是商业银行,而不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只是提供了制度平台,且这种业务的存在是合法的。银信合作不是所谓的“影子银行”,也不能因为信托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而将信托公司视为“坏孩子”。从信托公司这个“端口”来监管银信合作业务,遏制银行的“资产表外化”和监管套利之举,效果虽然直接,但也并非治本之策。实际上,在银监会出台种种政策限制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之后,银行很快转向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银行理财计划名义直接购买信贷资产,或者银行理财计划委托银行的分支机构发放委托贷款。2012年上半年,银行变银信合作为“银证合作”或“银证信合作”,即将银行理财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对接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4.受限制的只是融资类银信合作,投资类的银信合作仍有巨大的空间。2010年7月,银信合作规模超过2万亿之后,银监会出于管控信贷规模,防范银行“资产表外化”潜藏风险的目的,口头叫停了银信合作业务。此后,又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在配套的净资本计算标准中,通过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设定高达10.5%的风险资本系数,达到限制此类业务的目的。但是,银监会并非全盘否定银信合作业务。事实上,银信合作对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丰富我国理财市场的产品种类,满足我国居民不断增长的理财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投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仍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比如,部分中小银行资产管理能力较弱,可以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各种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权益类资产等。银信合作的变化在于,原来那种信托公司仅仅充当“通道”的融资类业务,受到限制,银信合作需要“去信贷化”,信托公司未来要靠自己的资产管理能力,吸引银行理财资金。如果信托公司靠自主资产管理能力吸引到银行作为客户,管理银行理财资金,这样的银信合作不仅不应该受到限制,还应该受到鼓励。5.银信合作是信托业的“祖业”,但难以成为“主业”。纵观世界各国的信托业务,都分为两种:一种是受托机构只是充当单纯的“受托人”,并不积极主动管理资产,这类业务实现的是委托人的特定目的;另一种是受托机构在“受托人”职能基础上,附加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其它职能。两类业务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即便信托公司只是按照银行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资产,充当的是单纯的“受托人”角色,这类业务也是合法合规的,只是在特定时期,可能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而已。对于中国的信托公司而言,银信合作业务是“祖业”。即便日后坚定走向自主资产管理、财富管理道路的信托公司(如平安信托),都曾较大规模地开展过银信合作业务。在2007年“新两规”出台,信托公司完成实业资产清理,苦苦探寻“出路”的一段时间里,银信合作业务贡献了大部分的信托业务收入。但是,信托公司必须意识到,低附加值的银信合作业务难以成为“主业”。在此类业务中,资金和项目源均由银行控制,交易结构也由银行主导,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无从体现,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必然是微薄的。并且,此类业务一旦规模过大,影响到了宏观调控,必然受到“打压”。三、为什么说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中国的投资银行通常是指证券公司,但是证券公司整体实力尚不够强大,其投资银行业务局限于股票发行、公司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能够创设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明显不足。本轮金融危机中,国际上的大型投资银行受到重创,即便如此,我国的证券公司与之相比,仍然差距很大,截止2011年11月底,我国证券行业全行业总资产不到高盛公司的三分之一,净利润与摩根士丹利一家公司相当。通过将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与国外的投资银行对比,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目前还仅仅是“证券投行”,而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投资银行。1.信托公司提供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总量达到上万亿。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如贷款),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信托公司本身不负债经营,与信托产品投资人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企业与特定的信托计划之间,而信托计划背后对应特定的是投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融资类信托计划是一个基于特定项目的高收益私募债券,弥补了中国债券市场功能的不足。2.信托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非标准资产证券化服务提供商。我国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交易结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其中的受托机构,就是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信托产品设计中最常见的思路之一。在资产证券化的理念下,任何未来确定的现金流都可以“打包”出售。只是由于信托产品是私募产品,还没有统一的

1 / 4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