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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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WW-YXC-0078)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上海中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77弄19号楼邮编:_____201210______,联系电话:___021-58953586____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友好协商一致,就商铺统一招商、经营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1释义说明1.1本合同中的各条款标题系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1.2除另有明确说明外,本合同中所有价款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甲方商铺2.1甲方购买的商铺/办公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该商铺”),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为准)。3委托事宜3.1甲方保证对该商铺及所占土地拥有合法权利,该商铺能够对外出租,并保证该商铺及其所占土地在本合同生效时不属违章建筑,未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存在抵押等担保和已经出售的情形,没有收到且并不知晓任何可能收回、征收、禁止进入、查封等通知。3.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委托乙方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地有权按照乙方的经营理念对该商铺统一招商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办理商铺的有关交接手续并认可交接标准、参与物业管理、业主会投票权等全部业主权利和出租、合作、协助、联营、转委托等其他方式,或自己使用该商铺直接进行经营。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招商和经营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商铺整体规划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等),不得直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或向该商铺的承租方收取租金,也不得自行或委托给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对商铺进行实际使用和管理。3.3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地有权代理甲方以乙方名义或乙方委托授权人直接与该商铺的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行使经营管理权,还有权将该商铺与其他相邻商铺共同出租或划分该商铺分租给多个承租方。4委托期限4.1双方明确:该商铺的交接日为2018年2月1日,自交接日次日起的三个月为商家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届满后十年为委托期限,该期间为固定期间,双方不得单方面要求缩短、调整该期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甲方同意该商铺自交接日起第五年届满后,再给予商家三个月的二次装修免租期。甲方应在上述交接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并提供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如逾期交付或提供,则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计租日、委托期限等顺延。甲乙双方交接时,填写交接单,交接所需材料(详情见附件一)须由产权人签章。4.2甲方承诺:甲方应自该商铺具备办理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许可证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允许经营租赁、可办理营业执照等的相关证件与材料,逾期提供的,则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计租日、委托期限等顺延甲方的逾期天数,且甲方仍确认乙方有权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联营、转委托等)。如因甲方逾期办理产权证或提供相应材料,或不配合乙方统一招商、经营管理工作,由此给乙方或其他业主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均由甲方承担。4.3在交接日前,为便于乙方统一策划招商,甲方统一完整且排他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该商铺(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使用、出租、联营等),甲方应在与开发商办理完毕收房手续的次日即将该商铺交付乙方。4.4委托期限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5租金收益、运营管理费、税金及费用5.1该商铺自免租期届满后第一年的租金收益,已通过抵扣成交总价__5__%的方式处理完毕,故该商铺在免租期届满前和免租期届满后一年内乙方代甲方收取的租金收益,作为乙方委托招商经营管理之报酬及日常管理所支出费用,无需再支付给甲方。各方对于该租金收益及房款等均无其他争议。上述期限(即免租期届满后一年)次日起为“计租日”,自计租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该物业实际租金收益的10%作为乙方的运营管理费,扣除运营管理费及其它应扣费用后的剩余商铺实际租金收益由甲方获得。该商铺实际租金收益由乙方代甲方收取,按乙方实际收取之日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并在第一个月的20日(如遇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期顺延),乙方将该商铺3个月内实收租金扣除运营管理费及其它应扣费用后支付至甲方账户(详见附件二):至甲方账户(详见附件二):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授权乙方持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代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税务发票开具手续,甲方应承担一切相关税费,乙方有权代扣代缴。如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开具租赁发票所需之任何文件或虽提供但有错误,乙方有权顺延转付租金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5.3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收益外,因运营需要通过该商铺所在建筑、所在小区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包括外墙、车位、楼梯、屋顶、公共通道等招商、经营管理获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广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有。5.4该商铺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公用事业费由承租方缴纳,承租方实际承租日前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6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保证,已获得自身内部的授权和同意,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商铺共有人或共有单位不对上述合同提出异议或作出其他干涉乙方的言论及行为。6.2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需要将该商铺销售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应确保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且甲方在销售该商铺时让买受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6.3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需要将该商铺对外抵押或其它担保的,则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损害。6.4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或乙方招商的承租方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册、其它各类行政许可等事务时,需要甲方提供证明文件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供相应资料并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字盖章)。6.5因办理该商铺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产生的登记手续费,由乙方招商的实际承租方承担。甲方在此授权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或相关报批手续,如需授权委托文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6.6甲方有义务为该商铺购买财产意外保险,否则,因此而造成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铺损失或灭失,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若甲方已投保,则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首先用于该商铺的修复和恢复装修费用,以便该商铺能持续正常的招商、经营管理。7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乙方负责该商铺的定位、业态划分、招商、经营管理等全程工作。乙方应运用专业的市场研究手段,结合该商铺所在地最新商业市场信息及相关政策支持,制定合理、有针对性的品牌导入操作策略、提供运营决策支持,最大程度上保障该商铺及整体市场竞争优势。7.2为了便于招商及因统一经营管理的需要,乙方或承租方可以在符合规范的基础上对该商铺及其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合理分割或合并、重新布局、装饰装修,添置或拆卸设施设备等,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或取得甲方的同意,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商铺所在建筑、所在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包括外墙、车位、楼梯、屋顶、公共通道等。7.3在乙方招商、经营管理期间内,该商铺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其它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若该商铺发生问题属于该商铺开发商保修范围或物业管理公司职责范围或由于承租方、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有权以甲方名义要求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承租方及时修复或保养,甲方应协助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该商铺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不在开发商保修范围内且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甲方在此授权乙方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代为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7.4若某段时间内该商铺未能出租,乙方应当努力为该商铺招租,以避免该商铺长期空置。同时,商铺租金的定价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造成的该商铺空置或者租金低于预期,甲方应当给予充分的谅解并对招租给予充分配合。7.5在该商铺出租期间,将不可避免的出现承租方逾期付款、意外、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此期间,乙方将尽最大可能要求追索租金及其它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进行追讨,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以及执行调解追回的租金收益、违约金、损失等收入,属于交接日起一年内的,则归乙方承担并享有,属于交接日一年后的,则均按9(甲方):1(乙方)的比例承担并分配。上述归属乙方的收入,如按法律、政策之规定须以甲方名义受领的,均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运营管理费,由甲方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的租金收益中直接扣减。7.6如甲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承担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的租金收益中直接扣减。8违约责任8.1在甲方按约履行的前提下,乙方不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收益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逾期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根据5.1条对付款周期进行调整的及因承租方发生的预期违约付款及不可抗力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付款或付款不能除外。8.2若甲方擅自干预乙方的招商、经营管理、影响承租方的租赁使用,或将该商铺另行出租、与他人联营或自行联营,或强行收回房屋、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则乙方有权拒绝将受影响期间内所收租金收益支付给甲方,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购房价的20%,具体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准),且乙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给乙方、承租方等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诉讼、执行、保全、律师、交通、食宿等费用)高于违约金的,还应赔偿损失。8.3甲方确认:当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直接在甲方的租金收益中扣减甲方应付的违约金、损失等费用,在甲方未向乙方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违约金、损失等费用之前,乙方无需向甲方移交该商铺。8.4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立即返还预收的乙方及承租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益等),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承担逾期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9不可抗力9.1本合同生效后,倘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商铺发生毁损,该等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超过60日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结清合同终止时的租金收益(本合同无法履行期间的租金收益直接扣减)。10合同到期10.1在乙方招商、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前的三个月,向甲方发出继续招商、经营管理书面征求意见函,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征求意见函后7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征求意见函内容。在该商铺所在整体物业过半数商铺面积的业主同意继续委托乙方招商、经营管理的情况下,甲方应与乙方续签商铺委托统一招商经营管理合同。10.2本合同期满且未续签或终止后,乙方应按该商铺将来移交当时可正常使用现状(但若该商铺已被重新分割或合并的,除甲方同意无需恢复外,乙方应督促实际承租方恢复该商铺的隔断,如未恢复,乙方有义务追究实际承租方因违反此约定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但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移交给甲方,该商铺内存有不可拆卸的装修装饰的,则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无需恢复原状。10.3本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等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逾期办理,则自乙方经营管理期限届满或终止的次日起就视为乙方已经移交给甲方,该商铺的一切费用、风险、合同、招商、经营管理等事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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