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额计价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名称参数名称单位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建筑钢结构跨度M≥30≥15<15建筑面积M2≥12000≥8000<8000其他结构单层檐口高度M≥20≥15<15跨度M≥24≥15<15其他结构多层檐口高度M≥24≥15<15建筑面积M2≥8000≥4000<4000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檐口高度M≥36≥20<20跨度M≥30≥15<15建筑面积M2≥7000≥4000<4000居住建筑檐口高度M≥56≥20<20层数层≥20≥7<7建筑面积M2≥12000≥7000<7000构筑物烟囱(高度)钢筋砼M≥100≥5050砖M≥50≥3030水塔(水箱)高度M≥75≥3535容量M3≥150≥7575贮水(油)池容量M3≥3000≥15001500贮仓高度M≥30≥1515桩基础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其它1、沉井、沉箱执行一类。2、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执行三类。工程类别使用说明: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建筑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3.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二、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名称工程类别工程类别划分内容安装工程一类(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³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二类(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³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三类(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工程类别使用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参考《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12)进行,该标准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