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由国际法看“春晓油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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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法看“春晓油田”事件一、“春晓油田”事件的由来春晓油田位于我国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北纬28度10至40分、东经124度50分至125度20分间,西离中国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底及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所谓东海“中间线”也有5公里,无可争议地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位于东海西湖凹陷区域,东海油田由春晓、残雪、断桥、天外天等4个油气田组成,总面积2.2万平方公里。专家估算,东海油田蕴含石油两百五十亿吨,相当于中国去年消耗石油总量三亿吨的八十倍,再加上估计逾八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东海油田足供中国使用八十年。在中日东海冲突中,钓鱼岛离日本有1000公里之遥,而到中国大陆只有不到500公里。而春晓油田也只是在日中两国中间线的中方一侧。2005年9月9日上午9时,中国海军三艘军舰在我国东海春晓气田附近执行正常的巡逻任务。但是,日本主流媒体随即连篇累牍地歪曲报道所谓”中国舰队现身春晓油田”事件,蓄意渲染东海紧张气氛。再加上日本防卫厅官员不负责任的言论,煽起了日本国内一股武力争夺东海能源的狂热情绪。9月15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日本右翼言论予以严正驳斥,称:在东海春晓油田附近海域出现的中国舰队只是进行正常的军事训练。日本长期觊觎我国东海油气资源。近年来,在国际石油供应紧张、价格居高不下的形势下,特别是当中国包括春晓油田在内共5处油气田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日本右翼开始制造种种舆论,不断单方面升级东海资源之争。春晓油田将于2005年10月完工投产。在此前夕,日本大肆歪曲和渲染所谓“春晓油田”事件,其目的昭然若揭。“春晓油田事件”之后,日本政府并不就此罢休,计划于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勘测资料,提出扩大日本大陆架的申请,其中包括东海在内的6个海域共65万2。如果这65万2的海域划归日本,日本将摆脱资源匮乏的问题而成为”资源大国”。二、依照国际法,东海大陆架无可争辩地属于中国东海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东海大陆架南北长550-750,东西宽260-520,在地理构造上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最末端至“冲绳海沟”结束,并以水深达2700以上的“冲绳海沟”为界,与日本列岛大陆架明显断开。在两国大陆架边界问题上,日本主张“中间线”方法。中国则主张在“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认为“中间线”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一)中国主张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符合国际法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国主张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具有充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1、国内法依据。1998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为本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我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因此,我国政府的主张具有坚实的国内法依据。2、国际法依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院有关判例制定的,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存在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沿海国可以按照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两种方法之一来判定大陆边的外缘,即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深度的各点的2500等深线100海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把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域作为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区内的所有资源归沿海国所有。但中日两国间的东海海域的大陆架最宽不超过350海里,这意味着中日两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出现了部分重叠。中国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东海的地质地貌特点,认为中日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应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即以天然分界线——水深达2700以上的“冲绳海沟”作为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并主张协商解决划界争议。这是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按照“全部自然延伸”划分大陆架边界的原则,在这里表述得最明确也最权威。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自然延伸”原则对两国都有约束力。(2)国际法院判例依据。国际法院有关判例已经数次证明:“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规定:“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此后,国际法院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1992年法国、加拿大海洋划界案、1993年格凌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等案例,也都重申了上述原则。(二)日本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是对国际法的曲解日本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院有关判例的约束,坚持以两国领海基线的中间线来划分大陆架,即所谓的“中间线原则”。日本声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中日之间距离最宽不超过35海里,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来划分大陆架。很显然,日本的这种解释是在有意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公约》的“中间线原则”只是“自然延伸原则”的补充。仔细阅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不难发现,《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原则,如果这种“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某一特定大陆架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分隔,那就不能也不应该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海沟则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东海大陆架是我国东部领陆的自然延伸,直达冲绳海沟结束,和日本列岛大陆架毫无瓜葛。中国一贯认为,冲绳海沟是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中日不共大陆架。这在地质学上是板上钉钉,无可辩驳的。中国的正义主张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得到许多其他国际法文件支持。例如1972年《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大陆架划界协定》中,帝汶海沟的存在成为双方当事国考虑的最重要的相关情况,这个先例的存在,对衡量冲绳海沟的作用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2、日本所谓“中间线原则”违反“公平原则”。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日本政府及媒体所谓的“中间线”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因为中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中国对东海资源拥有管辖权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而日本作为一个岛国处于东海和太平洋之间,日本列岛与东海大陆架之间有条天然屏障——冲绳海沟,所以,日本要求将东海的一半划归日本,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方面主张,没有经过任何协商,也没有获得任何承认。其次,日本方面援引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即“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这也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中日两国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两国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采取中间线划界的前提是“没有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冲绳海沟是地质学上日本列岛与东海大陆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完全属于《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称的“特殊情况”,从而“中间线”原则丧失了其适用前提,也是不成立的。从上述来看,日本所谓“中间线”原则完全是明知故犯,无理取闹。日本真正的企图是希望造成“中间线”事实,为今后的中日东海问题谈判增添筹码而已。但日本的这套“歪理”在国际法上是绝对讲不通的。中国在历史上多次经历割地赔款之痛楚,但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中国漫长的海岸线和专属经济区,犹如厚实的肩膀和向外伸展的两臂,绝不会再容忍他国刀削斧砍,受断臂亡肩之痛。中日“春晓油田”事件是两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海洋权益争夺的一个侧影。相信东海问题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依靠中日两国的集体智慧,一定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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