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担全省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收费,以及省局确定的其他认证相关工作。省局及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第四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可一并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注册的相关检查工作。实施一并检查的,企业应同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注册、GMP事项的申请并受理。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二)。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企业还需提交市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意见,省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局。到期复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外,还需报送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以及五年来重大变更情况,至少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制剂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向省局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七条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省认证中心终止认证工作,书面告知企业,并将终止情况抄报省局。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申请企业,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检查方案应包括认证检查的范围、地址、日期、人员、检查标准、检查重点等内容。第九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检查员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组长一般应异地选派,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第十条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为3-5天,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一条申请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当地局”)应派出一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需要立即检查时,应先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省认证中心报告,在检查报告中详细描述相关情况。其他情况需变更检查方案的,应经省认证中心同意。第十四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第十五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第十六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省认证中心。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存在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进行证据收集,在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当地局处理后中止现场检查;有关证据以及检查情况应形成检查报告上报省认证中心。中止现场检查的,省认证中心应根据当地局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第十八条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确认检查方案中的认证范围、认证地址(和认证方案不同的要注明);本次检查总体情况;对缺陷项目进行逐项描述,缺陷的描述应具可追溯性。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第十九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评定建议及理由。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认证中心。国家局组织认证检查的,省局派出的观察员应将现场检查报告及时输入省局信息系统。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或计划报考省认证中心,同时抄报当地局。改正方案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风险评估,拟采取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省认证中心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省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中的缺陷项目判定有异议的,可成立技术审查小组进行重新判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或者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省认证中心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省认证中心、市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认证工作暂停。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由省认证中心将检查结果报省局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经省局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省局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二十八条企业没有通过药品GMP认证检查,再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当重新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第五章跟踪检查第二十九条各市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国家局《办法》规定的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应至少跟踪检查一次。省局负责组织对跟踪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第三十条各市局组织的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检查组的选派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第三十一条跟踪检查结果评定,按照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等的规定办理。需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的,市局上报省局收回。跟踪检查结束后市局应及时将检查报告输入省局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的管理第三十二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文字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但企业申请《药品GMP证书》变更的,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办理。第三十三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省局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必要时应对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局收回《药品GMP证书》。(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其他需要收回的。第三十五条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在符合GMP要求前不得组织生产。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上报市局、省局,经市局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要求后,省局发回原《药品GMP证书》。省局在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及时组织飞行检查检查。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第三十七条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核发的《药品GMP证书》重新编号,其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本省主要媒体上登载声明,并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受理补发《药品GMP证书》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补发的《药品GMP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与原《药品GMP证书》相同。第三十九条《药品GMP证书》的变更、补发、注销等管理情况,由省局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省局应将信息上传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附件1:受理编号: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填报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报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3、生产类别:填写化学药、化学原料药、中成药、中药提取、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类(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中成药含中药提取的,应在括弧内注明。4、认证范围:按制剂剂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