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凌学武主要内容一: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一: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一)、成就第一、观念方面,它第一次将“民告官”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第二、行政诉讼法促使了一大批民主法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第三、在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方面,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体系:•1.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贯彻意见)于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讨论通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等作出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管辖规定主要针对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其重点之一:部分案件提级审理,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院一审;重点之二:以指定管辖为重点,扩大案件交叉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二)、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在我国,从1998年到2002年这五年期间,全国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共是46万多件。每年平均9万多件。按照我国的人口数,每一万人中间只有0.732个人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3万人中间只有两个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中,“民告官”案件占的份额通常只在2%左右。07年首次突破10万件,但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案总数不可比。1、立法疏忽2、体制障碍3、环境影响门太小——无法告告官难——不能告告也白告——不愿告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害怕告•公民、组织不敢告、不愿告,撤诉率高;法院不愿审、不敢判,法外干预多;法院判决难以执行;•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欠缺足够的独立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受制于行政机关二: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第一、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不清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二,行政诉讼不得调解问题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农民胡某,全家仅5口人,已有4间房屋,由于做生意赚了钱,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建房证,在承包地上建起5间占地200平方米的新房。县土地管理局得知这一情况,作出拆除违章房屋的决定。胡某认为处罚太重,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告提出,可以撤销原处罚决定,不拆新房,但要求胡某拆除旧房。胡某认为这样合算,遂申请撤诉。第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保护不一致?2、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3、双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4,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5,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的可诉性?6,高度人性化判断行为可诉性?第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制度问题•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拿大籍华人田××对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办理结婚登记行为不服,并要求行政赔偿,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诉称,其父亲患有法定的禁婚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被告某区民政局为其父亲与郑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免收了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某区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撤销结婚登记,并承担违法行政责任,限期恢复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中,某区民政局辩称,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对登记人的婚姻状况等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系自愿结婚,故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不得干涉其父的婚姻,原告没有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权利。公益诉讼问题,公民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施建辉、顾大松诉南京市规划局许可兴建南京紫金台人文观景台案。2001年,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于中山陵风景管理区内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兴建“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该建筑整个结构为“框筒七层、地下二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年10月,东南大学的两名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就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于紫金山顶兴建观景台一事,以南京市规划局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该七层钢筋水泥建筑兀立于连绵起伏、绿意盎然的紫金山脉最高处,极大地破坏了南京市民引以为荣并享誉海内外的紫金山自然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凭票入园的游客的游兴。根据《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关“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的规划原则,南京市规划局作为南京市规划许可行政职能部门,在对第三人实施该项建设的规划许可中未依法行政,因此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规划局对紫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2、被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三主体合一: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案例:学校处分决定的可诉性•王某、辛某诉成都外国语大学案。2004年5月9日晚8时左右,成都外国语大学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王某、辛某在教室内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并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5月20日,学校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两人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决定。7月5日,成都外国语大学向王某、辛某宣读了处分决定书,并取消了他们参加该校期末考试的资格。刘、罗二人认为学校认定的“非法性行为”不成立,多次找学校交涉。8月18日,学校作出答复,维持原决定。当天,王某、辛某即以成都外国语大学为被告,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第五,就是关于证据制度问题•第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第六,改革行政诉讼程序1,立案程序,即起诉程序2,关于起诉期限的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第七,行政诉讼执行问题•第八章执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制度保障问题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异地审理提升审级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