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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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班主任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三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任务是促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采取措施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高素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第四条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组织落实,系部具体实施。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辅导员、班主任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组织并-2-指导各系部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各系部具体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的推荐、选拔、任用及工作安排、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要求1.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组织学生学习形势政策,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深入寝室,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并解决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让学生感受到老师的关心和爱护。3.及时掌握所带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4.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校规校纪教育,督促学生自觉遵守院、系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违纪秉公处理。5.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深入课堂,加强与各任课老师的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6.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做好学生干部选拔、培养和建设工作。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3-践活动。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加强学生就业观念教育,做好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工作。9.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10.关心经济上存在困难的学生,组织好学生的勤工助学,积极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班级助学金评定工作。11.组织学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项评优推荐工作。12.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13.做好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记录,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辅导员、班主任应在每学期初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14.积极参加学院和本系学生工作部门召集的工作会议,如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辅导员、班主任需认真完成学生寝室夜间值班、周末值班、节假日值班、特殊情况值班,不得随意脱岗、早退。辅导员、班主任需完成大一年级晚自习辅导工作,不得随意迟到、脱岗、早退。15.积极参加培训,努力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个人素质和工作能力。16.每学年辅导员应该担任所带班级的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4-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岗位。在辅导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学院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班主任。第七条辅导员、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能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原则、立场、方向等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进取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工作。3.熟悉教育学和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宣传教育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调研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良好的形象和气质,具备健康的心理。辅导员一般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职业规划师资格证。4.辅导员应具有本科学历并为中共党员,具有硕士学历应担任过学生干部。5.辅导员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第八条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选聘程序:1.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学生人数核算各系需新聘用的辅导员、班主任人数,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人事处核定并发布招聘信息。-5-2.人事处将应聘人员材料交由系部进行初步筛选,系部审定后将初选人员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系部等部门,进行考察和面试,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4.入选人员名单报学院审批。5.学院审批后由人事处对入选人员进行聘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辅导员一届任期为3年,一经选聘至少做满1届,班主任任期为1年,一经选聘至少做满1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调任其他岗位的,由系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第十条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教师培养规划,把辅导员培训纳入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对辅导员培养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第十一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班主任业务培训,定期召开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会议,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科研能力。第十二条鼓励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职业规划师资格证。-6-第十三条新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掌握学生工作的基本方法,熟悉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四条辅导员的发展方向。辅导员职业规划应从这几方面考虑:1.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成为优秀的专业的骨干力量。学院鼓励支持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辅导员继续留任,把辅导员工作作为终身职业,在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方面成为专家。2.鼓励在任职班级适当兼课,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3.选拔任用管理干部时,把优秀辅导员列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第十五条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分任期考核与学年考核。任期考核以辅导员、班主任任期内每年的学年考核结果平均计算。学年考核以学年为单位,每学期分别进行考核,学年考核取学年两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值。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开展。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委员会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任担任。第十六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的作用1.为辅导员、班主任提供反馈信息,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发现自己的工作潜能。2.为建立辅导员、班主任业绩档案材料,学院的奖惩系统提-7-供依据,为辅导员、班主任津贴、评优和晋升机会提供依据。第十七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学年考评以学生评价、系部考核、考核委员会考核、附加项目分四方面构成。学生评价、系部考核、考核委员会考核三项总分100分。第十八条学生评价(占60%)以学生问卷调查形式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开展,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评价分=问卷加权平均得分×60%。第十九条系部考核得分(占20%)日常考核每月一次,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自行开展。系部考核加权得分=[Σ(月考评分)/月数]×20%。系部考核细则:辅导员月考核基本分为80分,按照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进行加、减分。1.深入寝室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入学第一周要走访班级宿舍,新生辅导员、班主任应更多地走访学生宿舍,每天不低于1次;其他时间要求辅导员平均每周深入学生寝室不少于3次,兼职班主任深入学生寝室不少于1次,辅导员、班主任在第6学期每周需深入学生宿舍1次。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2.参加卫生大检查要求:认真完成学校组织的安全卫生大检查,一学期每个月-8-至少参加1次。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3.深入课堂要求:辅导员每周深入课堂不低于3次,班主任每月深入课堂不低于4次。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4.单独谈话要求:辅导员每个月至少与班级学生单独谈话10次,班主任每个月至少与班级学生单独谈话2次,并做好谈话记录。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5.召开班会并做好记录要求:辅导员每月召开班会不少于2次,班主任不少于1次。新生辅导员、班主任开学一月内要组织开展4次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应做好班会准备,认真开展班会,并做好记录。辅导员、班主任在第6学期每月应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召开班会1次。差额扣2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2分。6.工作计划与总结学期工作无计划扣1分,无总结扣1分。7.工作资料所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次。8.“文明寝室”评比当月评为院级“文明寝室”,加3分/室;当月评为院级“不达标寝室”,扣3分/室。9.学生奖惩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班集体获院级一、二、三等奖(或-9-名次,以下同),分别加3、2、1分/次;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5、4、3分/次;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10、8、6分/次。学生个体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人次;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3、2、1分/人次;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5、3、2分/人次。学生受到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扣2分/人次;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扣4分/人次。学生违纪处分影响期到后未能按时解除处分,扣2分/人次。对故意隐瞒、包庇学生违纪,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并提出申请对学生进行处分不扣分。10.临时任务或突发事故完成临时任务,由系部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批准,酌情加1-3分/次。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圆满处理,由系部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共同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酌情加1-5分/次;因不负责任处理质量不高或造成不良影响,由系部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共同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酌情扣1-5分/次。第二十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得分(占20%)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工作职责,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写出学年总结,学院考核小组综合辅导员、班主任日常工作表现情况,对每位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总体评价打分,综合评价分=评价均分×20%。第二十一条附加项目加分-10-当学年内所带班集体获院级“先进集体”表彰(不含竞赛活动,以下同),加1分/项;获市级“先进集体”表彰加2分,获国家级“先进集体”表彰加5分。所带班级学生个体获院级表彰(不含竞赛活动,以下同),加0.5分/人次,获市级表彰加1分/人次,获国家级表彰加2分/人次。辅导员、班主任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生工作方面论文,普通刊物加1分/篇,核心刊物2分/篇。辅导员、班主任承担学生工作方面课题研究并结题,院级加2分/项,省部级5分/项,国家级10分/项(参与者按排名次序依次递减2分/项)。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优秀不超过总人数的20%,并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一、二、三等奖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中产生。考核60分-8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两个年度不合格原则上待岗,按院人事管理办法处理。第二十三条辅导员、班主任学年考核结果记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档案。第六章辅导员的待遇与奖惩第二十四条辅导员可列席学院党政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听取有关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传达。第二十五条辅导员可按思政系列或相关专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年度优秀辅导员奖,一等奖2000元,-11-二等奖15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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