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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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论文2012-2013第2学期姓名:XXX学号:xxxxxx浅谈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摘要: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国家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最弱势群体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更加密切,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日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通过立法来保障弱势群体是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经济法中也是体现出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经济法中在很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体现,本文将对经济法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简单的讨论。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特权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世界各国都有。目前我国的社会群体规模大,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大,而且遭受社会上的各种歧视和制度上的不公平对待,他们无法融入主流社会,因此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威胁到了国家社会的稳定。法律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利器,对于这种现象法律应通过一定的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对他们进行保护。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性的实践课题。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无数次的尝试积累了多种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方式[1]。然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一个需要所有法律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担负。一、什么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对弱势群体的概念主要侧重于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色来界定。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缺乏生活机会而造成的依赖性的人群,他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丧亲或父母丧失资格的儿童。[2]吉特曼和舒尔曼认为,弱势群体指“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包括艾滋病人、无家可归者、性虐待者、社区和家庭暴力的牺牲者。总之他们是从身体方面来研究弱势群体的。[3]若给出一个定义,可表述为: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力欠缺或现实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从而需要法律给予保护的人群。对于弱势群体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跟强势群体相比较而言的,弱是相对于强而言的。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指法律通过赋予弱势群体某些特殊权利以及措施加强势群体的某些负担,来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从而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有效方式,首先,法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法律权利通过规则进行确认,具有稳定性。其次,法律权利以人权为保障,能对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保护。通过权利的方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这种保护不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实际可以获得的。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弱者的生存,经济法通过利益的平衡、协调,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保护,实现社会的和谐。例如,在经济法中规定,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进行索赔,又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索赔,而不用去考虑造成其受害的主要原因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在流通过程中的失误,亦或是销售者的过失造成的,针对这些情况,经济法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给予他们特权,可以向他们之中任何一个主体进行索赔。另一个例子,在产品责任法中,对于初级农产品单独声明不属于产品,降低了农民承担产品责任的风险,是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这样的体现。比如对试用期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使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资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试用期内员工的待遇,《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飞行员辞职遭遇天价索赔案、李开复跳槽goole引发微软竞业禁止诉讼,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用人单位经济赔偿呢?《劳动合同法》对此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其他情况的跳槽和辞职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仅以上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一个是服务期,一个是竞业禁止协议,只有这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不准约定违约金。”三、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1.没有形成统一、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4]市场经济上法制经济,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充分竞争。然而,社会弱势群体,常常被限制甚至被歧视,被剥夺了进入市场充分竞争的权力以农民工为例。进城的农民工,经常因为户口问题找不到工作,即使找到了,那也是工资低、待遇差、工作环境恶劣的工作。2.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滞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1957年,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轨、社会弱势群体迅速增长的今天,日益突出。四、总结目前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限的,弱势群体的特权也仅限于某一方面,要想使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得到普遍有效的保护,不仅要从法律入手,还要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道路还很长,需要不断地努力前行,真正步入和谐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参考文献:[1]毛晓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5,(4):25[2]RothmaPracticewithHighlyvulnerableClients:CaseManagemcntandCommunity-Basedservice,NewJersey,prenticeHall1995P3-4[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出版社2003[4][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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