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二章公司法(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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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运营方式的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公司,实行股份等额化和转化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资格和最高人数都没有限制,因而能够广集资金,扩大规模,并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永存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一)设立条件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200人以上的发起人。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公司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部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在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决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5.有公司名称和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6.有住所(二)设立程序a、发起设立b、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要点:1)发起人认购股份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交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由认股人填写并签名(盖章)。认购书具有承诺的性质,一经填妥并答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全部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应当等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低于时可采取下列方法:(1)原发起人增加自己的认购数;(2)吸收新的发起人,由新发起人认购全部尚未被认购的股份;(3)在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情况下,改变原定的公司资本总额;(4)改为募集设立。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5)公司不成立。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募集而成立公司。要点: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应当认购公司应行的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它有以下三个涵义: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的金额嘎等。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它是股东权利、义务的根据,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或者范围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数额。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和转让。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和债券不同的法律特征:1)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2)债券的本金到期退还,而股票所表示的股金则不允许退还;3)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而股票的利益可能较高或者较低,风险比债券大;4)债券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股东得到债务清偿。(二)股份的发行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2、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可低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3、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股票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4、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与其他股票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且应当记载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积压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5、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的,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6、新股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假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三)股份的转让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或者购买股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4、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此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的标的。5、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可以依此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会议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公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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