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PowerP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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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实务Thepracticeof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任课教师:姚丽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系国际商务专业qqyao1@tom.comTel:88086385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降低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其他措施。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各当事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委托货主国际货代第三人(被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人)(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那么,作为代理人,货代在业务开展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要注意既不能越权代理;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案例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不能进行双方代理。案例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问:法院会做何裁决?(2)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此时货运代理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运代理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具体情况来判定1、货主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①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国际货代货主委托合同第三人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2、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是这两个“背对背”合同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货主货运代理第三人运输合同A运输合同B(托运人)(托运人)(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二)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货代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三)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货代赚取运费差价时,其法律地位经常会被认定为当事人。(四)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五)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传统意义上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辅助安排运输工作,自身并不参与运输。货代一旦参与到货运过程中,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总的来说,货代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送货物;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认定为承运人的结果。案例12003年9月20日,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分别与日本KI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KI公司向两公司购买新鲜香菇。货物在装箱时,高榕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福建土畜产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上海振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此后,振兴公司又与上海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立荣海运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振兴公司向立荣海运支付了运费。货物运抵日本后,KI公司提货发现货损,于是请求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作了检验,原来是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使箱内温度升高,导致了货损。12月25日,KI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出具了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要求判令振兴公司赔偿损失。振兴公司以货损发生在立荣海运控制货物的期间内,且自己只是替高榕公司和福建土产畜产公司办理运输事宜为由,要求判令立荣海运承担赔偿责任。立荣海运以自己与日本KI公司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为由,要求驳回日本KI公司的诉讼请求。问:法院将会做何裁决?案例22004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FOB条件向特灵台湾公司进口3套冷水机组,买方华映公司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同年12月27日,东方海外货拒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并签发了提单。货到上海后,东方公司与中外运苏州公司以传真形式约定,由东方公司支付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中外运苏州公司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中外运苏州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中外运苏州公司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华映公司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便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东方公司进行追偿。东方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东方公司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中外运苏州公司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但中外运苏州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东方公司的货运代理人,东方公司应直接向吴淞公司索赔,自己不承担责任。问:东方公司究竟应向谁索赔?实训内容:货代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实训目的:通过具体案例讨论,使学生清楚认识到货代法律地位认定的重要性,了解把握法律地位认定的一些标准及方法。实训方法:课堂案例讨论实训要求:要求学生分成6小组,每组6人。以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讨论交流,最终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500字。课时安排:2学时实训安排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一)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承担情况目前,各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2、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责任1)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责任2)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3、报关有误;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6、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7、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如果国际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作到了合理的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3)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代理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5)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6)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货代自行承担责任。案例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0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货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问:货运车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货运代理负责。案例2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有过失,未采用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即“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问:货代要承担责任吗?案例3某外贸公司1995年2月9日通过出口货物明细单,委托某货代公司代理出运鲜活文蛤,要求装2月15日“丽波”轮从上海运至大阪。某货代公司受托后以货主名义办理了订舱手续。2月14日,货物被运抵货代仓库。由于货代接到中远总公司集装箱运输总部的传真通知“大阪港压港严重,导致班轮脱班,遂决定调整丽波轮V.161航次为2月22日”,货代获悉后,立即先以电话方式将开航时间的变更情况通知了某外贸公司,后又于同日以传真方式再次作出书面通知,并在传真中明确指出:如对此变更无异议,即照此办理。某外贸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复,另查明,从2月14日货物进货代仓库至12月18日装船,集装箱湿度始终控制在某外贸公司要求鲜活文蛤保存的温度内,但货运抵大阪后海鲜全部死亡腐烂。而后某外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货代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货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他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还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二、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P13)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7、不可抗力所致。此外,国际货运代理征询有关业务或处理意见时,委托人必须予以答复,并且对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做的工作及时给予各种明确的指示,如因指示不及时或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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