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lealdesignofcivilbuildingsJGJ1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80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年1月31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20023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6.自备应急电源;7.低压配电;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电气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9.计算机网络系统;20.通信网络系统;21.综合布线系统;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3章;2.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和电子信息设备机房4章;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翩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邮编:110003)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浙江泰科热控湖州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金元洪元颐温伯银(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尹秀伟王东林王可崇刘希清刘迪先孙兰成彦张文才张汉武李炳华李雪佩李朝栋杨守权杨德才汪猛陈汉民陈众励陈建飚施沪生胡又新赵义堂徐钟芳郭晓岩熊江潘砚海瞿二澜目次1总则2术语代号3供配电系统3.1一般规定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5负荷计算3.6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接线及电器选择4.5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4.610(6)kV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电力电容器装置4.9对土建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一般规定5.2继电保护5.3电气测量5.4二次回路及中央信号装置5.5控制方式、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6自备应急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应急电源装置(EPS)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7低压配电7.1一般规定7.2低压配电系统7.3特低电压配电7.4导体选择7.5低压电器的选择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8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1一般规定8.2直敷布线8.3金属导管布线8.4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布线8.5金属线槽布线8.6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8.7电力电缆布线8.8预制分支电缆布线8.9矿物绝缘(MI)电缆布线8.10电缆桥架布线8.11封闭式母线布线8.12电气竖井内布线9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1一般规定9.2电动机9.3传输系统9.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9.5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9.6舞台用电设备9.7医用设备9.8体育场馆设备10电气照明10.1一般规定10.2照明质量10.3照明方式与种类10.4照明光源与灯具10.5照度水平10.6照明节能10.7照明供电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0.9建筑景观照明11民用建筑物防雷11.1一般规定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1.6接闪器11.7引下线11.8接地网11.9防雷击电磁脉冲12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2.1一般规定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12.3保护接地范围12.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2.5接地网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2.7电子设备、计算机接地12.8医疗场所的安全防护12.9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1一般规定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13.3系统设计13.4消防联动控制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13.6火灾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13.7消防专用电话13.8火灾应急照明13.9系统供电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14.1一般规定14.2入侵报警系统1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4.4出入口控制系统14.5电子巡查系统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4.7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14.8管线敷设14.9监控中心14.10联动控制和系统集成15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1一般规定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15.3接收天线15.4自设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卫星电视接收系统15.7线路敷设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16.1一般规定16.2广播系统16.3扩声系统16.4会议系统16.5设备选择16.6设备布置16.7线路敷设16.8控制室16.9电源与接地17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17.1一般规定17.2呼应信号系统设计17.3信息显示系统设计17.4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17.5时钟系统17.6设备选择、线路敷设及机房15817.7供电、防雷及接地18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1一般规定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18.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18.4控制网络层(分站)18.5现场网络层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18.7现场仪表的选择18.8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18.10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18.11生活给水、中水和排水系统18.12供配电系统18.13公共照明系统18.14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18.16监控表18.17机房工程及防雷接地19计算机网络系统19.1一般规定19.2网络设计原则19.3网络拓扑结构与传输介质的选择19.4网络连接部件的配置19.5操作系统软件与网络安全19.6广域网连接19.7网络应用20通信网络系统20.1一般规定20.2数字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20.3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系统20.4会议电视系统20.5无线通信系统20.6多媒体现代教学系统20.7通信配线与管道21综合布线系统21.1一般规定21.2系统设计21.3系统配置21.4系统指标21.5设备间及电信间21.6工作区设备21.7缆线选择和敷设21.8电气防护和接地22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22.1一般规定22.2电磁环境卫生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22.5电源干扰的防护22.6信号线路的过电压保护22.7管线设计22.8接地与等电位联结23电子信息设备机房23.1一般规定35123.2机房的选址、设计与设备布置23.3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23.4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23.5消防与安全24锅炉房热工检测与控制24.1一般规定24.2自动化仪表的选择24.3热工检测与控制24.4自动报警与连锁控制24.5供电24.6仪表盘、台24.7仪表控制室24.8取源部件、导管及防护24.9缆线选择与敷设24.10接地24.11锅炉房计算机监控系统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附录B部分场所照明标准值附录C建筑物、人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附录D浴室区域的划分附录E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喷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G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附录H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问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附录J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监控表附录KBAS监控点一览表附录L综合布线系统信道及永久链路的各项指标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1.0.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1.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1.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1.0.6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1.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代号2.1术语2.1.1备用电源standbyelectrical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2.1.2应急电源electricsourceforsafetv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2.1.3导体conductor用于承载规定电流的导电部分。2.1.4中性导体neutralconductor(N)电气上与中性点连接并能用于配电的导体。2.1.5保护导体protectiveconductor(PE)为了安全目的,如电击防护而设置的导体。2.1.6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rotectiveandneutralconductor(PEN)兼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功能的导体,简称PEN导体。2.1.7剩余电流residualcurrent同一时刻,在电气装置中的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代数和。2.1.8特低电压extra—lowvoltage(ELV)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IEC60449规定的有关工类电压限值的电压。2.1.9安全特低电压系统safetyextra-10wvoitage(S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SELV系统。2.1.10保护特低电压系统protectiveextra-lowVoltage(PELV)system·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简称PELV系统。2.1.11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conductive—part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2.1.12外界可导电部分extraneous-conductive-part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地电位。2.1.13保护接地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