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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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教育部直属高校,中科院院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附件: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技术转移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缺乏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成为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障碍。充分发挥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是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为重点,以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线,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支撑,通过完善技术、人才、资本三大要素的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产学研结合与互动,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科技财政投入的产出效率,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指导原则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技术转移促进行动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我国不同区域技术转移发展的现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着眼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确定阶段性重点;根据各区域和各行业的发展特点,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二)分级管理,多方推进。实行中央、行业部委、地方分级管理,科技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牵头组织;行业部委、各省市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三)集成资源,突出重点。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相关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突出重点,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共同支持。(四)选择试点,引导带动。探索适应市场规律、符合地方特点、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模式,选择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试点,支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使我国技术转移的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国家与区域技术转移体系逐渐完善;大学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以及行业和领域间、区域间、国际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进一步活跃;国家公共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产业化、商业化取得重大突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获得较大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引导和支持10个区域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40个综合性、70个行业或专业性、80个大学及科研机构、30个国际技术转移基地等多层次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中国创新驿站工作网络,建立100家工作站点;推动一批国家重大计划项目和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实现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达3000亿元。各省、各部门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建立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技术转移体系。四、重点内容(一)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探索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扩散的运行机制和有效途径。适应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创建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构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源头作用,加强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的整合,支持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切实履行将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研发能力向社会转移的义务。利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院士等人才资源优势和科研基础条件优势,建立技术转移咨询机制,提高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成功率;完善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将技术转移成效逐步纳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介入和投资技术前端环节;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并进行集成、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以技术转让为目的的研发型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技术转移的组织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企业以产业链集成创新为目标形成各种形式的创新集群和技术联盟。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和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整合多方资源,为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各类主体的多向互动。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等要各自发挥技术、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共建或共享实验室及中试孵化平台、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人员交流,企业并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转移联盟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二)健全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法律环境。研究制订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明确技术转移中各主体的定位与功能,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研究出台技术及技术服务信息发布标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技术经纪人管理、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稳定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从2008年起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的所得实行税收减免税优惠。研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企业吸纳技术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推动技术转移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技术转移机构社会信用和信誉评价指标,在行业内树立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典型。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应通过本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外转移。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在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促进技术转移的人员。(三)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中部、西部等经济区域的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支持为本地区和本行业技术转移搭建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国家“211工程大学”和应用型研究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区的创业园、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建立以企业技术需求为主导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立中国创新驿站,以网络协调各驿站的服务资源,通过各站点及专业技术经纪人的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促进跨区域技术转移。(四)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培育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培训大纲,编写教材,设立基地,组织师资队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人才培训,逐步提高技术转移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培养一支由多层次技术经营人才及大量合格的技术经纪人构成的,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重点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相关职业和岗位资质认证制度。鼓励各地方开展技术经纪人资质管理,推动环渤海、长三角及其他经济区域技术经纪人的资质互认;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从业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五)促进技术与资本进一步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积极利用各地建立的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推动股权融资和以技术转移为目的的企业并购。通过市场发现买家、发现技术价值,鼓励创新交易品种,优化配置各类资源,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提供科技创业投资进入与退出的通道。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在有条件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孵育试点,输送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及股权转让代办系统,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服务。鼓励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无关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到指定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国家创新成果的快速转移、转化。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由科技部负责方案制订、机构评定、检查与考核工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行业部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方案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推动本地区和本行业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各地要把技术转移工作作为技术市场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汇聚中央和地方的力量,共同推动全社会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导性经费投入。加快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技术交易供需与服务资源,形成全国共享的技术转移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技术交易效率,加速技术交易信息的流动。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资金,专门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增设向中小企业转移的产学研合作的技术项目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扶持本地技术转移体系,支撑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形成推进行动实施的合力。建立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分工负责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四)各级科技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务求实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将共同组织对我国技术转移现状与问题的深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并适时出台新政策。同时,加强宣传,表彰先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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