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手中1律师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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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策略为上美国有这样一则律师笑话:一个声称自己最有办法的律师,接到了他受理的一名死刑犯人在电刑椅旁打来的电话:“在一个小时之前,你告诉我说无论如何一定有办法的,律师,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律师不加思索地答道:“先别坐下去!”死刑犯人的妻子感叹的说:“他被判了坐电椅,幸亏最后请到了一位能干的律师。”“替他解脱罪名了吗?”“不,律师替他争取降低了一些电压。”美国律师绝对不会只有这样一点小本事。在美国电影《魔鬼代言人》中,律师以其华丽的技巧让一个个有罪的被告人无罪走出法庭,成为魔鬼撒旦的代言人,其技巧就是通过技巧改变证据显示的事实。打赢官司,是需要一定的诉讼技巧的。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张勇律师在《远见》一书中写道:“由于证据规则的限制,有的案件真相即客观事实甚至永远都不可知,人们所获得的‘事实’只能是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证据背后,并非事实,这是诉讼技巧生存的空间。聪明的律师在诉讼中的重心工作,不是改变对法律规定的认知,而是直接改变事实。律师对诉讼方案进行设计和策划,目的就在于改变证据显示的事实。程根秋律师撰写的《律师策划》一书的封面语为:“殚精竭虑,冥思苦想,每一个案子的策划过程都是坚苦的。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谙熟法律、吃透案情、熟悉办案技巧、积累办案经验,还要不墨守陈规,善于以创造性思维去解决问题。律师不应仅仅是现实者和功利者,还应是智慧者和创造者。律师策划的核心目标,乃是致胜。律师策划不是离开事实的异想天开,而是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操作,还当事人一个公正。”好的律师策划,可以让案件在无声无息中改变其可能的结果,这是中国文化中的权术谋略在诉讼中的运用。律师策划可以在历史上讼师那里追寻到一些蛛丝马迹,不光是律师策划,实际上古代讼师文化,甚至其他文化都可以给律师启迪。目前律师都是带着证据前往法院,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古代,讼师完全没有资格站在公堂之上,充其量为自己的委托人代书一份诉状,更多的是躲在幕后出谋划策。讼师生存的土壤就是自己的奇思怪想,这些奇思怪想就是所谓的“律师策划”。清代《客窗闲话》中讲述了清代讼师的一个有关策划故事。一人非常有钱,其表兄常向其借钱,但每次都是有借无还,突然一天,表兄再次来借钱,此人不肯再借钱。当天其是被债主逼债,一时想不开,就在此人家门前上吊死了。威逼人致死,也是犯罪,所以此人非常紧张,于是找到当地有名的一个讼师那里。去时才二更天,讼师夜间正与人打牌,听说后就回答说:“没事,拉下绳子,将他放下来。”此人赶快回家照办,将尸体放在地上。放下来之后,又返回去找到讼师,讼师正玩得起兴,未搭理此人。又过了两个时辰,此人打断讼师说:“尸体放下来了,下一步怎么办?”讼师火大了,说今天玩牌输钱就是你们这个倒霉鬼害的。此人赶忙将报酬送上,讼师更火大,说:“这是我的报酬,你得包赔我今晚的损失。”此人不得不答应,于是讼师说:“我今晚要通宵,要翻本。你先回去,把尸体再挂上去。”此人一听就愣了,早知道要挂上去,何必开始放下来呢?讼师大怒:“不听我的话,你们就等着家破人亡。”照办后,又返回来,讼师说:“回去睡觉,门窗紧闭,任何人敲门都别开。除非听见县官来再开门。”第二天,邻居发现死人后,敲门不开,于是告诉地保,地保于是报官,县官到达后,此人开门。县官问话:“死者是谁?”此人回答:“死者是我表哥。”县官再问:“怎么死在你家门口?”此人还未回答,地保上前回答说:“此人和表哥此前因为借钱的事情吵吵闹闹的,昨天晚上表哥慌慌张张再次来找他,肯定是此人和表哥发生矛盾,逼迫表哥上吊自杀。”县官上前将尸体看了看,然后说:“将地保抓起来。”地保纳闷。于是县官解释说:“我查看后,死者脖子上明明是两道淤痕,一深一浅,背上有泥,分明是移尸讹诈。我怀疑就是你干的。”地保大吃一惊,赶快嚷着饶命,县官于是说:“我也觉得泥不敢。”然后又对此人说:“既然是你表哥,那你出钱埋葬了吧。”此人立刻答应,此事解决。在李宝田扮演的北状王和陈小春扮演的南状王的《南北大状》中有这样一段类似情节的剧情,将期间的道理讲的一清二楚。马家钱庄欺负了一家人,老太太在钱家门前自杀,请教衙门的胡师爷后,胡师爷对马家老板和另外一个讼师说:“既然是上吊死的,放下来不就得了?此事只能够由你们两个人来办,绝不能够让别人知道。”二人照办。再次向胡师爷请教后,胡师爷说:“把尸体挂回去。挂上去之前,换一双新鞋,换新裤子。”二人再次照办。但二人一直不明白期间的道理。死者家属随后委托李宝田扮演的北状王纪学礼起诉,纪学礼诉称马家逼死人命。县官传令,仵作(相当于法医)称:“验尸时,发现老太太死时疑点重重,凡是上吊死的,都不会出现两道绳痕。死者是在死后被人放上绳索。案发时,当夜有雨,老太太前往上吊,应当身上有泥点,但老太太裤子干净,相反地上有很多泥泞的脚印,很可能这些脚印是外人移尸干的。”县官于是认为:“老太太儿子杀死老太太后,移尸嫁祸于马家钱庄的人。”纪学礼辩称:“儿子杀死母亲,无证据支持。”县官于是改口:“儿子杀死母亲,虽然无证据,但是诬告陷害马家钱庄却有诉状为证。”于是将老太太的儿子一番棒打。正常推理,上吊自杀应当是一道绳索,所以地保以及老太太的儿子在不清楚有两道绳痕的情况下冒然指控,在发现两道绳痕后相反成为诬告陷害的证据,在上述案件中,都是故意制造了两道绳索这一疑点,随后利用这一疑点成为护身符。诉讼方案改变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判断,这是律师策划生存的理论基础,我们从古代讼师中吸取有益的启发,但实际做法不应当借鉴。第二章知彼知己有这样一则美国律师笑话:一位律师总在做总结发言中说:“真正的罪犯可能在任何时候走进来。”此刻所有的人都扭头看看法庭的后门。于是,律师说:“看来你们对我的当事人是否有罪心存疑虑,因为你们都期待真正的罪犯走进来。”结果,该律师胜诉。另一个律师听说后如法炮制,却败诉,百思不得其解。事后,一个陪审团成员解释说,因为当时只有你的当事人一人没有回过头去。后面这个律师之所以失败,就在于未做到“知彼知己”。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现本身,即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注意倾听这样的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这“内心确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正如内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中正纯和而不戾,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拈花飞叶,莫非利器,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自古以来,中国的诉讼注重人情世故,讲究知彼知己。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最早为孙子兵法提出。《孙子兵法》中孙子提出,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此五者,知胜之道也。故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中国古代讼师对知彼知己是如此理解的:第一,通情。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所起诉的事情,所提交的证据都要符合人情社会通常的规则,即便有所违背,也要有迫不得已的借口,而非一副恶人先告状的架势。第二,达理。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逼良为娼,即便不是助人为乐,至少也不是强人所难,必须顾及诉讼的社会效果。第三,合法。诉讼必须建构在合法的基础上,不然败诉无疑。起诉之前,平心静气,度情情不虚,度理理不亏,度法法无犯。三者既真,则必获全胜。即便对方来势汹涌,也可以不必顾虑,可以放心大胆和对方对垒,一战而胜。我们都希望“起诉即胜诉”,要做到这点,需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诉状本身叙事清楚完整,并不掩盖遮掩事实从而显得理屈词穷,特别在核心争议事实上基本都是分段撰写,字字缜密,语语细详。其次,设身处地的将自己作为一名法官,对诉状中的事实吹毛求疵,试图从中找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由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将法官设想为和当事人有仇之人,横挑鼻子竖挑眼,假如发现即便有仇也找不出不利的事实,则可以放心大胆的定稿。最后,将自己作为对方当事人对待,按照对方当事人此前的行为习惯出发,设想按照既有的习惯和角度处理,此刻所作出的相关辩解恰恰是印证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落入自己一方的陷阱,则可以定稿。其次,也考虑到被告看见不利诉状后,会采取委婉曲屈等姿态以辩解开脱,完全改变一个行为模式,此刻撰写的诉状依然不会给其逃跑的出口。由此,撰写的文书达到不会透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会让被告找到机会借力打力,不会让法官挑出毛病,则此刻诉状可以定稿。运筹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杨培国律师把《孙子兵法》的谋略用于其律师代理的一个个案件,并推动案件的胜诉,非常新鲜又引人入胜。杨培国律师说:“我国古代兵书战策上用兵智慧和计策,本身并不会使得官司胜诉,让官司最终胜诉的还是案件的证据、客观事实或者法律事实、法律规定、正当的法律程序,乃至法官的良知和正义。作为兵法上的谋略和计策,只是给我们律师提供了一种深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整合案件涉及的所有资源的思维方式和论证角度。尤其是作为任何一个案件的诉讼,都是一个智勇相争、力谋互角的艰难对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无不竭智尽力,千方百计消减对方力量,确立自身优势,赢取官司的胜诉。因此可以说,作为打官司这种竞争性的法律事务,进行的不仅仅是法律、情理的博弈,也是智力和耐心的较量、比拼。因此,想在赢得官司的胜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因事制宜、因势施计。”知彼知己,百战百胜,难的不在于知不知道,而在于知道之后如何处置。知道的本身不等于问题就迎刃而解。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非常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知彼知己已经不是难题,难的是不清楚如何处置。假如做的不好,结局就是起诉即败诉。北京电视台2010念9月15日的《大家说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节目中讲了这样一个案例:2010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起诉刘女士和链家公司,认为二者隐瞒房屋中有其他人的户口构成欺诈,要求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链家返还中介费3万多元,刘女士和链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因为子女上学等问题并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诉称的购房目的并不等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由此原告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刘女士反诉要求原告不履行合同而支付31万违约金,有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合同,原告支付被告26万元违约金,链家返还3000元过户服务费,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呢?原告在起诉前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被告隐瞒他人户口的事情,并未诉前收集证据,由此在被告不承认隐瞒户口的情况下,原告对此举证不足。二是,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起诉解除合同,恰恰属于不购买房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被告提出违约金就有事实依据了。原告不但要不到钱,相反还赔钱,就在于原告未做到“知彼知己”。其首先不知己,不知道自己存在举证难,没有先取证再起诉,其次是不知彼,不知道对方不但不承认自己所说的户口等问题上存在欺诈,相反还会反诉主张违约金。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原告是败在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不清楚,是败在诉讼经验不丰富,由此诉讼方案无法达到知彼知己的效果。起诉即败诉,期间的教训是深刻的。我发现很多文书撰写的比较粗糙,即便按照诉状所表述的事实,被告不提出任何异议,法官对事实也不会怀疑,则直接依据诉状的事实可判决该方当事人败诉,类似的例证不胜类聚。类似的文书都有一个通病,即满足了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习惯或者认知习惯,当事人初看和自己说的一样,仔细再阅读,觉得说尽了自己的道理,其实类似文书都是失败的。第一,假如自己此前能够制服对方当事人就不会走进法院,既然自己对付不了对方,还不纠正自己的行为习惯,不过是换到人民法院再来一次自取其辱而已。第二,诉状以自己满意为标准,压根未考虑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感受和反应。律师撰写诉状或者文书,应当先完整看完证据材料之后,权衡原告和被告的各种情况,然后默思几日,随后动笔撰写诉状。诉状写好之后,还要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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