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事先备案项目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备案时限: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复印件。二、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备案时限: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备案时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③《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④《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备案时限: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注:上述资料2-4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动漫企业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③《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④《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年度合格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3)加盖年度专用章的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八、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⑦《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备案时限: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额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备案时限:企业技术转让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优惠对象: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对,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HFC和PFC类CDM项目提供);(3)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N2O类CDM项目提供);(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备案时限:转制注册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方案批复函。十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