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周报:150299司考路上,愿与你一起风雨同舟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二、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3、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1)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3)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注意: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实体法可以依据当时人的选择适用外国法,但是在我国诉讼只能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得选择。这和涉外仲裁中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是不同的。2、对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司考周报:150299司考路上,愿与你一起风雨同舟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只是指诉讼地位的平等,而不是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同。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三、调解原则1、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重点法条》:《最高法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案件不得适用调解:(一)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二)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三)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四)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2、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进行调解,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3、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注意应当将调解原则和调解制度结合起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重点法条》:《民诉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最高法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4条: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四、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注意:法院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证据为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五、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司考周报:150299司考路上,愿与你一起风雨同舟注意: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处分权,只不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某些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六、检察监督原则基本内容:(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人民检察院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不具体参与通常的民事诉讼活动。(2)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七、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1)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5)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二、回避制度司考周报:150299司考路上,愿与你一起风雨同舟1、回避的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回避的情形《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三代旁系一代);(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回避的决定权《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4、回避的法律后果(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5)违反回避制度要发回重审三、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申请)可以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司考周报:150299司考路上,愿与你一起风雨同舟《重点法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①这里说的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离婚案件。确认婚姻效力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案件属于变更之诉,在诉的类型上是不同的。②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三章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2、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或者起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3、与行政机关关系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级别管辖(★)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根据案件的性质:①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②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③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④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司考周报:150299司考路上,愿与你一起风雨同舟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意见》第1条: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0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1)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有两个标准: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②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重点法条》:《民诉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注意:第一,要到起诉时;第二,要求连续居住;第三,满一年以上。但有一个例外,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因此公民住院的医院所在地是不能视作经常居住地的。《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