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采购流程及最新法律法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第一部分北京市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的流程主要分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招标(采购)过程项目完成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受理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范围,安排采购计划分包及技术论证1)受理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市属院校在年初立项时在网上选定招标代理公司,中央部属院校目前大部分也已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委托函的形式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够严谨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制定有统一的政府采购代理协议格式,中央部属院校可用以参考,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本公司的固定格式。北京市政府采购:3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确定采购范围,安排采购计划核实用户提交的计划和财政批复的一致性。核实招标范围的货物中是否存在有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设备。核实是否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按照项目需求和财政支付进度要求,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与用户核定属于招标范围的货物中是否涉及到进口产品3)分包及技术论证分包的合理性决定了投标人投标产品与投标价格的合理性。某高校实验室设备采购,每个产品定为一个包进行采购,是否合理?小金额分包的弊端。跨类别分包的弊端。3)分包及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确保采购文件分包合理,内容完整规范,防止倾向性和歧视性。北京市政府采购:用户须在7日内提交技术需求(在不影响采购进度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北京市政府采购:两个以上(含)专家进行论证。2、招标(采购)过程招标(采购)文件的制作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出售招标(采购)文件开标、评标(谈判)1)招标(采购)文件的制作由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共同制作。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格式的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主要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委托方须对付款方式、交货日期、合同条款、评分标准等内容进行确认。特殊项目还需确认合格投标(报价)人条件。1)招标(采购)文件的制作技术部分由委托方提出,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标书制作时间:技术需求确定后5日内。注1:政府采购不得设定商务限制条件。注2:严禁指定产品的品牌型号,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注3:倾向性的理解:不少于满足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三家以上。2)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出售招标(采购)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0天,从发布的第二日起算。招标文件澄清时间: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澄清内容须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标前答疑会或现场勘查时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采购文件出售时间无具体要求,通常和采购公告同步。2)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出售招标(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三个工作日,从发布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通常5-7天。单一来源采购通常须发布预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五个工作日。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其它媒体: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中国教育装备采购网、中国经济导报等。3)开标、评标(谈判)专家抽取:提前1-2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北京市人事局的专家库平台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条件:工作8年以上,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委会数量:5人以上单数。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应是5人以上单数。专家数量:不得少于评委会成员总数的2/3。专家抽取名单(或备用名单)人数:专家抽取数量的三倍以上。3)开标、评标(谈判)注1:前期参与采购文件技术论证的专家不得进入专家抽取名单。注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注3:同一单位最多只能抽取一名专家。注4: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的,可指定外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注5:专家抽取时,采购人派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参与。3)开标、评标(谈判)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由北京市公证处和市第二公证处具体实施公证。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予以废标。注意: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商务部13号令,参照)。3)开标、评标(谈判)评审办法:主要内容已经在采购文件中进行规定,须具体细化后在评审前由采购人确认,在评审现场由评委会审核通过。公开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谈判项目资格预审方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合格报价人,具体方法无明确规定。谈判评审办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具体要求在第二部分内容中阐述。3)开标、评标(谈判)商务部分由代理机构进行审查,评委会核实。技术部分由评委会审查。评审结论由评委会出具。采购人和评委会的沟通。代理机构的桥梁作用。3、项目完成阶段评标(评审)结果的报送和确认评标(评审)结果的公示采购合同的签订置疑和投诉处理1)评标(评审)结果的报送和确认代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报送评标(评审)结果。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果确认。必须确认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除非不可抗力或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2)评标(评审)结果的公示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从第二个工作日起算。结果公示媒体同采购公告媒体。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结果公示的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3)采购合同的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和招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一致。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置疑和投诉处理法定公示期内的质疑和投诉是投标人的权力。置疑期:即公示期。程序置疑由代理机构负责回复。技术置疑须在评委会的配合下,由代理机构组织回复。回复期:受理置疑后7个工作日内。投诉由主管部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各部委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做好保密工作是采购人、评委会和代理机构都应履行的义务。第二部分最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库【2007】2号,财库【2007】119号(财办库【2008】248号)财库【2007】120号财库【2009】10号财库【2008】50号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不适用。2、原则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3、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30%≤价格分值≤60%服务项目:10%≤价格分值≤30%3、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统一价格分计算方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3、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评审方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注:如何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4、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a、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c、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4、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a、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b、载明最后报价时间。5、加强评审活动管理评审之前必须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印发给评审人员。评审时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5、监督检查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应责令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评审工作实质性改变了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认定采购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3号,2007年2月9日印发1、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获得北京市财政局的批准。直接批准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如报价人不足三家,须请示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批示确定后续采购方式。2、公开招标过程中,必须废标的三种情形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