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一、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重点节选)........................2(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2(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川办发〔2014〕87号.....2(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4二、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4(一)《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级)..........................................................4(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省级)............................................................7(三)《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市级)....9三、具体优惠政策文件(全文).....................................12(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12(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川办发〔2014〕87号....13(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15(四)乐山市2015年全市科技工作要点............................19一、2一、四川省乐山市孵化器相关政策(重点节选)(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1、税收优惠期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3、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5、“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川办发〔2014〕87号1、对地方政府要求(1)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发展壮大。(2)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3)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状况,统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32、省级支持政策(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助、担保补助等方式,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资助,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2)在孵化器建设过程中,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产学研联盟及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3、对孵化器具体支持政策(1)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2)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川自建或共建孵化器。(3)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4)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经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孵化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5)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7)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8)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9)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4、对入孵企业具体支持政策(1)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2)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3)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4)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四川省的,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在孵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5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5、对入住孵化器创新创业人才具体政策(1)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2)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70%。(3)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落实对引4进人才颁发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4)允许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1、夯实创新创业载体。(1)2015年各市(州)要建立1家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孵化大楼、孵化工场、孵化园区等),为初创企业提供低廉的创业场所。(2)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通过整合资源、制定政策等方式搭建平台,积极打造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孵化楼宇、社区、小镇,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区。(3)支持建立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场、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4)支持建设一批“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5)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依托“51025”等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阶梯型孵化体系。2、加大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1)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2)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二、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全文)(一)《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5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