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第一章法理法的含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特征:1.对象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关系的调整。2.国家性。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道德、宗教也规定义务,但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它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对个人行为起导向和引路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分类:1.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条文形式);2.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3.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上五种分法是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14世纪以后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若干个层次和类别。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季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的公布。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这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内容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特定类型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和特殊权利能力(如选举权要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三类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智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且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具有识别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去控制与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可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分为违约、一般侵权、特殊侵权、公平责任。法律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实现形式:惩罚(制裁)、补偿(赔偿)、强制。第二章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方面三个小知识点:第一,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国人大以全体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军事机关所构成。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职权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安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监督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人选。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共有五级人大,即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人大。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也不有刑事豁免权。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有: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具务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4.监督权;5.人身自由;6.财产权;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以下特征: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定于多变性。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灰飞烟灭的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主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主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相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使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的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导行政机关在其他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这会组织或个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称“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的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处罚类型有:(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有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对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针对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分直接和间接执行(代执行和代行罚)4.行政裁决,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等。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与决定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为60天,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天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限期,但不得超过30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一种诉讼活动,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查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只有在例外挂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