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内容提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飞科技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人们对交易效率的不断追求,信用证,汇付和托收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就是从这三种结算方式入手,具体来论述它们的优缺点和这几种结算方式相互结合的综合运用。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汇付托收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贸易。1、结算方式的分类1.1、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因为信用证具有开证银行承担着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业务处理是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等特点,仍然牢牢占据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只要卖方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便得到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从而避免因其它商务纠纷而导致买方的拒付。但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买方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1.2、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2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1.3、托收(COLLECTION)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中跟单托收是最普遍的托收方式。应当注意,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只有在进口方信誉比较好的情况下,方能选择此方式。采用托收方式成交,提单不应以进口人为收货人,最后采用空白抬头和空白书,即Madeouttoorder&/BlankEndorsed提单,以避免进口方直接提货,便于银行处理提单的转让。另外,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人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即便不能由出口方办理,也可要求加保卖方利益险,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托收方式有两种,一为D/P,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二为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后才付款。我们只要分析就可知道,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以此来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本案中委托人应该意识到将D/P改为D/A的风险在于进口方将把付款赎单改为承兑交单,即进口人在不付款只承兑的情况下就可以取得货运提单,获得货物,并且提单是以进口放为收货人,使得进口方很容易提货。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1.4、其他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3障。2、各种结算方式的优缺点2.1信用证结算的优缺点信用证在中国应用非常广泛,在中国现有出口业务中,60%以上的业务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为何如此讨人喜欢,自然有其道理,相对于DP、DA和后T/T而言,L/C结算方式有以下优点和缺点:2.1.1、优点:A、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交付了单证相符的单据,那么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这也就是信用证结算方式被普遍采用的最主要原因。B、信用证结算因为有了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和议付银行递交单证相符的单据为保障,因此进出口商在他们与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从银行得到资金的通融,如在收到信用证后发运货物前的打包放款,交单议付时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贴现,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资金周转的困难,此一做法通常对出口商较为有利。C、有的进口国存在着严格的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口付汇都必须报请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则可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银行在对外开立信用证之前,必须首先向外管报批,只要银行能开出信用证,也意味着该项贸易对外付汇的政策限制就没有了。2.1.2、缺点: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其劣势也显而易见。A、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业务,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对外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进口商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但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B、出口商可能提供无货单据,甚至假冒单据这样的欺诈行为的案例不是没有发生过。C、出口商有时也会遭遇到开证银行的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拒付。D、开证行为降低风险,通常在开证时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相对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可见信用证结算并不完美,这是一种较有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2.2汇付结算的优缺点4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井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2.3托收结算的优缺点2.3.1、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A、结算简单、迅速,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从而得到货物,比预付款要安全。因此无论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跟单托收结算方式比汇款都要安全。在国际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有时在接到托收业务和代收业务的同时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然而,托收项下的融资显然已超越了银行托收业务的范畴。B、费用较低,相对于信用证结算业务而言,跟单托收的银行费用较为低廉。2.3.2、托收结算方式的缺点:托收结算方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不付款或者不承兑,或承兑后无力支付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不能按期收到货款。甚至收不到货款的风险。而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①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②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③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限制等等。3、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形式有:3.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5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3.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在合同中,对于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方式的条款通常可作如下规定:“买方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规定发票金额的××%凭即期光票支付,下余××%用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发票金额100%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托收项下,于买方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支出。如买方未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3.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1.分期付款(PaymentbyInstalments,ProgressivePayment)是指在产品投产前、卖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保函的情况下,买方用汇付方式先向卖方交付部分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按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偿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在分期付款条件下,最后一笔货款,一般在卖方完成全部交货责任或承担质量保证期满,经检验合格后再予付清。2.迟期付款(DeferredPayment)是指买方先用汇付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订金,其余货款可迟期偿付;有的还可规定,按生产(或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在交货(或完工)后若干年内分期付清。分期付款和迟期付款虽然在做法上颇为相似,但却有很大区别:(1)分期付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是一种即期付现,因此买方不存在利息负担问题;而迟期付款中的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