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版本A修订01、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预防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积极有效地应对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持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预案。2、内容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企业生产、加工、分装的食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食品中毒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3、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二)及时报告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发生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食品质量安全公共事件,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三)处置与分析总结并重原则认真落实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对特别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4、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分级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预警结合本企业实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共分三级:(1)一般事件预警(Ш级)一般事件指:无明显危害,产品生产过程或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未销售,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未造成伤亡的,在社会上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2)较大事件预警(Ⅱ级)较大事件指:存在明显危害,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到某个区域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直接损害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下的,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3)重大事件预警(I级)重大事件指:危害严重,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到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并造成伤害人数20人以上的,或造成死亡病例1例以上的,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已超企业处置能力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5、处置机构体系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成立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的建设,并负责受理突发事件报告和日常工作;提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负责应急处理现场的组织指挥(包括现场勘察,具体方案的审定,监控方案的实施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种应急救援措施和后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个方面的工作协调一致;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6、应急处理程序(一)事件的报告及前期处置1)、接到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部门及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通报。2)、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地点、事件的经过及相关背景情况、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件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对事件单位的处置措施的建议等。(二)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接到事件报告后,除了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质监、卫生部门报告的同时,领导小组应启动质量分析联席会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确定事件的等级。(三)下达应急处置指令根据领导小组下达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按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四)实施应急处置。1)初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条件)及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有无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添加剂);对可疑原辅材料、添加剂、半成品及产品立即抽样送质检机构检验;掌握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及产(成)品流向;可根据事态,暂停生产、销售,已售出的通知经销商产品暂时下柜;可根据情况,向领导小组上报简要信息。2)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进一步核查。(1)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检验合格:应严格检验或根据分析扩展检验参数再次检验。若仍未检出可疑物,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将此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终止。(2)原辅材料、添加剂合格,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检查生产工艺每一环节,检查生产设备,检查操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生产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3)原辅材料、添加剂、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追溯原辅材料来源或添加剂供应商;将产(成)品流向及时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汇报,启动召回制度。3)应急处置终止应急处理全部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由领导小组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的指令,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质监部门汇报处置报告。(五)应急处置预防措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落环节,采取对策,进行质量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加强原辅料、添加剂的进厂验收;工艺过程控制和终端产品的出厂检验;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后续跟踪和监管工作,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预防此类相同事件的再次发生。6、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拒不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2)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3)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4)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夸大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散布有碍应急处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