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行业管理导入:《条例》修订背景情况《条例》的历史变迁•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导读案例:各地加强学习《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是我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与法规依据,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规范着我国旅行社的各种行为。•《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对游客的保护力度。但正规的大型旅行社并没有对此有太大的抵触,相反,大家认为新条例对大的旅行社来讲,是件好事。“过去大旅行社要生存就拼价格,却很难拼过小旅行社。现在则可以腾出更多精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品牌。”第一节旅行社的设立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一)内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第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第一,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第二,传真机、复印机第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需要交纳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1)注册资本•在我国设立旅行社,无论是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是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一律交纳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2)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经申请出境旅游业务并获批准时,不需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只需在已经交纳的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基础上,再增存120万元质量保证金即可(一共140万元质量保证金)。•注册资本金的变化•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数额的变化•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条例》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通知》(旅函[2009])216号),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国民待遇•除不能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在设立条件方面与设立内资旅行社所必备的条件完全相同。二、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一)申请营业许可•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相关证明文件。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其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其三,企业章程其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五,经营场所的证明其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其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权限调整•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二)进行注册登记•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第二节旅行社分社与服务网点的设立一、旅行社分社与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一)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与程序1、设立条件(1)分社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得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2)分社的营业设施、设备•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分社的名称•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4)增存法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分支机构设立的变化•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由审批改为备案!•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2、旅行社分社的备案登记程序•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第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第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第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1、设立条件第一,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第二,服务网点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和营业设施应当满足营业需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第三,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注册地地名+门市部”,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登记程序•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应当与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设立分社和门市部、办事机构有本质区别!•针对旅行社网络化发展的需求,《条例》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条例》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二、旅行社分社的地理区位选择与管理思考:(一)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动因•首先,旅行社通过在目标市场所在地设立分社,最大限度地接近与控制旅游客源。•其次,旅行社在一些热点旅游目的地设立分社,以接待客源地分社招徕的大量旅游者。•最后,旅行社通过设立在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的分社,形成了一个跨地区的具有生产、销售、接待职能的巨大网络。(二)旅行社分社的地理区位选择•旅游客源地•旅游目的地•口岸城市(三)旅行社分社的管理•运营成本和监督成本较低•设立社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三、旅行社服务网点的选址和管理(一)旅行社门市的选址与布局1、旅行社门市的作用•旅行社门市的作用,就是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接受旅游者预订或购买旅行社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机构。(1)旅行社的销售渠道(2)旅行社形象和品牌的代表(3)旅游者的咨询顾问2、旅行社门市的选址第一,闹市区第二,目标群体集中区第三,交通方便地区3、旅行社门市的店面设计与氛围营造(二)旅行社门市的管理•旅行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第三节旅行社的行业管理一、旅行社行业管理的主体•三种模式(1)以泰国等为代表的官方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