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控室的人员配置、工作内容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条例》(GB25201-2010)《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c)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三、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a)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b)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至少巡查一次;c)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四、法律责任:a)日常消防检查中,对检查区域内的严重危险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进行及时制止的,不进行上报整改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失职,因此隐患对社会、企业、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所在企业与其同罪同责;b)在日工作中未按照行业规范执行的、在火灾发生时未按照操作程序执行的或在未接到指令私自撤离操作岗位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失职,因此行为对社会、企业、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情节论处;c)有如上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而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失火罪、玩忽职守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当事人及企业法律责任。名词解释:1.失火罪: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2.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仍拒绝执行,导致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3.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