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单位:等效声级dB(A)适用区域白天7:00~21:00早晚5:00~7:0021:00~23:00深夜23:00~5:00特殊住宅区504540居民、文教区555045一类混合区605550二类混合区6560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565551.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定义:“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附加说明: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