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加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X〕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X〕1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XX府发〔201X〕60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XX府发〔201X〕56号)、《XX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XX府发〔201X〕10号)、《XX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发〔201X〕8号)和《XX市XX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XX市XX府发〔201X〕25号)、《XX市XX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XX市XX府发〔201X〕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镇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到2020年,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二、保障对象(一)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二)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各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等。3、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或法定抚养人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贫困家庭儿童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特困供养儿童。4、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不法侵害、流浪乞讨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5、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三、工作任务(一)精准识别关爱对象。按照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的原则,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数据。1.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各村(居)对全镇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起详实完备的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驻村干部协助做好关爱帮扶工作方案等相关工作。镇民政办做好信息监管。派出所、XX学校、卫生院、村(居)委会等对在校留守儿童、流浪乞讨、失学辍学、遭受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重点关爱救助对象,及时向关爱救助保护机构报告。2.建立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各村(居)每年两次对辖区儿童成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评估,特殊对象随时跟踪监控和救助。强化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消除,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关爱救助保护政策措施,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保护工作无缝衔接。(二)精准确定关爱内容。更加注重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和临时救助制度。1.建立健全“打击”“保护”机制。全面创建“平安校园”“平安村居”“平安家庭”。镇派出所开展打击对儿童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以及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针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恶性事件发生,做到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恶性案件零发生零容忍,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身安全。凡是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案(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报警求助,第一时间接警受理,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风险隐患,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凡是涉及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案(事)件,立即启动网络舆情监控机制并进行责任倒查。2.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行动。镇团委、关工委、妇联等要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指导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长或委托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对其道XX培养和精神需求给予充分关注。深入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品牌项目,扩大关爱帮扶覆盖面。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爱心家长”“爱心妈妈”“手拉手”“爱心邻居结对子”等活动,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送去情感关爱、心理温暖。镇团委要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对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引导和扶持建立关心关爱、救助保护的公益组织,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结成爱心帮扶对子。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和鼓励党员带头参与志愿者工作,实现社会关爱帮扶时间和空间全覆盖。(三)精准落实关爱责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坚决防止计划外生育和“生而不养、养而不育”“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等现象发生。强化学校教管责任,妥善解决好“学生离学校远、学校离家庭远”等问题。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救助兜底责任,加快救助关爱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社会关爱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良好氛围。1.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围绕“法、理、情”,运用多种方式讲法律、讲道理、讲情义,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约束,督促外出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对父母双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劝告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监护人及民政、团委、妇联、关工委、学校等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镇司法所要帮助指导镇政府、村(居)委会开展监护人的普法宣传,提升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责任意识和监护能力。2.落实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监督责任。村(居)委会做好督促家庭确保适龄儿童入学有关工作。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委会同意,并在村(居)委会主持下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自身无力确定委托监护人的,村(居)委会可就近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众担任监护人,并签订委托法律文书,明确监护委托人应承担的监护报酬。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由镇政府给予适当的监护费用资助。村(居)委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要制定村规民约,劝导外出务工家庭夫妇一方应留家看护小孩或双方携带小孩外出务工共同生活。各村(居)结合本地实际,创XX方式方法,探索学生假期管理办法,精准细致地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教育工作。驻村干部要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工作纳入工作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协助做好相关工作。3.落实学校教管责任。学校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主阵地,要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切实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确保学龄前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都能进学前班。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并日常化、形象化、具体化、生动化。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确保每位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都有帮扶教师辅导。切实加强对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常态化、全覆盖,到201X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调整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鼓励镇卫生院延伸服务,确保1名医生和护士长期驻校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交流沟通制度,引导外出务工家长经常与孩子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4.落实政府救助兜底责任。镇民政办牵头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儿童救助工作,及时将其纳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给予救助。织牢基本生活安全网,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缺一户、不留一人。(四)精准制定关爱措施。根据当地实际,鼓励创XX工作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同时,用好用足国家有关政策。1.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镇劳动保障所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创造条件。2.加快救助关爱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推进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标准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学校等场所和共青团、少先队、邻里、同学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学生课外管理,保障在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