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一章森林法律制度•第一节森林法概述•一、森林法概念•森林法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森林法泛指一切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森林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自然资源的总称。•三、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以乔木为主体的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乔木林和竹林。•在林业建设上森林是保护、发展,并可再生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四、林木•以树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包括树木和竹子。•五、林地•指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的用地。•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六、森林种类划分---根据培育和利用主要目的的不同•《森林法》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二、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一)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1、林权不稳定的后果(1)破坏森林资源(2)林权纠纷(3上访事件(4)群体性治安事件2、法定化的必要性(1)维护权益(2)调动积极性(3)遏止违法犯罪行为(4)减少林权纠纷(5)稳定社会治安3、我国林权政策的发展阶段•建国以来,林业产权制度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1950年—1956年: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化2)1953年—1978年: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土地私有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3)80年代初期:林业“三定”时期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影响下,全国开展了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7年夭折:分林分山收权收利•4)市场化运行时期(199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4年开展了集体“四荒”转让,对林业“三定”制度缺陷进行修正和完善工作,林地的使用权进入市场化运作。•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2007-1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2008-04-2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2.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3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森林法》第五条---林业建设方针•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1)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2)三大效益相结合•4.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原则1)采伐限额、采伐许可制度2)木材运输许可制度3)木材运输监督制度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第二节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林权的概念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二、林权的主体和客体(一)林权的主体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1.森林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2.林木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3.林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集体。4.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二)林权的客体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是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当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三、林权的确定和林权证书的发放1.初始登记•《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2.变更登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方式多样: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招标、拍卖、入股、抵押等•1)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后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3)依法抵押的,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4)林地因被征用、占用或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必然引起林权变动。第三节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概述•征用林地的概念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转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的概念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面积70公顷以上。(2)省林业厅审核:低于上述面积的(3)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4)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需要采伐林木的,办理采伐许可证•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是2年。•(2)审批权限: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四项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审批权限:•国家林业局或委托单位审批:国有重点林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林业厅审批: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县林业局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基本案情】某县药厂扩建.需要使用防护林地3.6亩。其征用林地申请按程序应当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按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过程中,药厂以清理施工现场为由,擅自砍伐拟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林木补偿款等已交付给林木原所有权人)8.9立方米。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查处,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药厂认为自己已经上报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上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属于滥伐林木行为,因此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维持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拟使用林地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林地手续后,并不是所有用地申请都能得到批准,只有县、市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材料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施工建设。建设用地被批准后,如果拟施工林地上的林木需伐除时,用地行为人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因此,药厂正确的做法是应首先取得省级或者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办理完有关征用土地手续,然后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