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内容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方法货代业务风险防范案例分析代理仍可能承担责任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但经追认或事实上认可除外第三人知悉上述情况仍与其实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责任代理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负连带责任授权不明的,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负连带责任清关代理人:主要从事报关报验业务为主,尚未从事货运业务船代、货代及经纪人:以船舶代理与租船订舱等业务为主运输组织者:无船/契约承运、多式联运业务为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船东货主运输合同/租船合同船代货代后台前台后台前台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增加一、货代风险种类与防范分包商N货主无船承运人分包商1信用实际承运人责任区间无船/契约承运人责任区间承担分包商或货主的责任自身或代理人过错分包人或客户的过失背对背合同不一致签发保函或担保面临:货主、分包人、第三人、政府等的索赔信用风险的特点航运产品质量不易控制航运交易中的赊销期加长:“到付运费”客户资信状况不一且不易核查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理赔与索赔技巧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责任限制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免责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货运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承运人关于货损索赔的时效问题•案情简介:2002年6月,中国A贸易公司委托香港B轮船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化学原料从中国某港运至德国汉堡港。双方约定装运条件为CY/CY(场到场),由托运人装箱、填报装箱单并封箱。A公司依约装箱后将集装箱运至堆场,B公司将集装箱在某港装船后运往汉堡港。海运途中,发生货物泄漏,污损了箱体和其他同船货物。B公司不得不在中途港停靠进行整理,并请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检验报告,证明货物泄漏原因是装箱时措施不当。B公司为此支付各类清洗费、检验费和装卸费共计18.5万美元。2004年1月,B轮船公司向中国某市海事法院起诉,要求A贸易公司偿付该笔费用。•案例评析:从海运过程中场到场的装运条件看,装箱的责任在托运人,并且B公司还取得了官方部门的检验证书,表明是A公司装箱措施不当引致泄漏,因此A公司从实体上来说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货物于2002年6月交给承运人,而直到2004年1月承运人起诉托运人为止,承运人从未告知要求赔偿一事,按照上述规定,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已过。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规定览表公约或法律名称责任限额责任期间责任基础诉讼时效计算货币单位每件或每单位毛重每公斤海牙规则英镑100船/船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一年79年维斯比规则金法郎100030船/船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一年,3月追偿期SDR666.672汉堡规则SDR8352.5港/港完全过失责任制2年,3月追偿期金法郎1250037.5我国海商法SDR666.672非集装箱货:船/船集装箱货:港/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年,3月追偿期华沙公约金法郎250机场/杨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年蒙特利尔议定书SDR17机场/机场完全过失责任制2年金法郎250我国民航法SDR机场/机场双重责任制2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包含水运SDR9202.75收货/交货完全过失责任制2年,3月追偿期金法郎1375041.25不含水运SDR8.33金法郎12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公约金法郎50车站/车站严格责任制1年,故意或严重过失为2年折算SDR16.66国际公路货运公约金法郎25车站/车站严格责任制1年,故意或严重过失为3年折算SDR8.33时效延长方面不同:不得延长、协议延长时效、声明延长时效资料:关于承运人免责•我国《海商法》明确了承运人对航海过失和管船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第51条第1项)。航海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船舶航行或停泊操纵方面的过失;管船过失指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等在维持船舶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一类是因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一类是因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等货方过失行为。•关于火灾免责:即承运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造成的火灾可以免责,但承运人本人过失所造成的火灾不得免责。但火灾的举证责任不在承运人。二、有关货代业务风险防范的案例分析(一)货代未履行职责风险防范1、承运人选择不当如: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谨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因而被要求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江南公司上海外运以自己名义提交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货运委托书上海外运当着海湾公司周石渠经理的面,将提单交给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收货人谭启伦,买卖双方对此行为均未表示异议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外运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海湾公司(卖方)香港东如行(买方)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委托书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FOB条款2、授权不明江南公司以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和违反交单程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例1:空白委托书1、未签发提单2、记名提单无需经正本提单3、持有签妥的空白提单即代表授权放货?内地公司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大连代表船公司船代FOB条款,凭D/P即期付款缮制了以天津货代为托运人,台湾A公司为收货人的MB/L凭保函要求电放船代帮助制作了署名为天津某货代的HB/L台湾A公司保函放货案例2:空白提单天津货代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提单3、货代发出错误指示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惨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实践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发货人货运代理船公司1、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付运费,否则拒绝签发运费预付提单?2、假设发货人已付费给货运代理,但被后者挪用,船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发货人再付运费定期结算付款\交单4、错交费委托订舱及收购大豆订舱、付费签发“以A公司为托运人、运费预付的提单”C公司D船公司B公司抵押未到期支票和房产证取得正本提单A公司(货物买方)取得正本提单B公司最终未能按约支付运费,其理由是A公司仍未向其支付运费,因而也无法向C公司支付运费。经查A公司确实以B公司采购的大豆质量不合格为由而拒付运费此案中B、C两公司的身份?C公司有无义务向船公司支付运费?C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A公司追偿已支付的运费?假如此案中,船公司未能采取“付费交单”,则是否有权直接向A公司索赔运费?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经贸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亚东在美国的代理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向其交付了运单。PPW公司报关后提取了货物。以后双方按同样程序又走了几票货物。但因事后未收到运费而向嘉华起诉,而嘉华则反诉为错交货索赔。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UEGL,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160余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5、错交货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嘉华通知的收货人名称为:UEGL,联系电话则是PPW公司的常用电话讨论:是否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货代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二)有关当局的罚款、停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防范风险源:客户托运时未告知货物真实情况香港耀丰船务深圳均辉华惠深圳红枫叶国际物流深圳长帆国际货运代理深圳蛇口到美国洛杉矶伍某等人美国海关30名偷渡客罚款5000美元分别以自己名义订舱并付运费各40英尺货柜订舱后自行提柜、委托报关行报关并送码头订舱货代不知情:误收货代知情不报工厂仓库至北海港的汽车运输以及北海至香港、香港至汉堡的船舶运输烟花厂货运代理汽运公司分包:工厂与北海港被告无运输危险品资质,且拖运集装箱时因抢道与火车相撞爆炸:箱及货损索赔虽集装箱贴危险品标志,但原告未书面通知马士基公司金洋公司提交自己抬头的托运单,但托运人栏为宁德外贸,并交付货物被告金洋公司称:他仅是陆路承运人从福建陆运至深圳与海上承运人马士基公司的“交接”,并非“托运人”.该提单货物的托运人是福建省宁德外贸公司,金洋公司系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从福建经陆路运至深圳交给马士基公司运输,并非托运人,没有义务向马士基公司支付运费。此种说法是否正确?签发以宁德外贸为托运人的运费预付记名联运提单福建深圳国外海运由马士基承运陆路运输本案焦点:托运单性质?案例1:船公司向货代金索赔运费案(三)托运单及提单方面案例1、托运单及提单制作托运单记载内容与抬头不一致依实质内容确定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认定托运人的基本标准,一是订约,二是交货。本案中,货物的托运单是金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提出,其中六单货物的托运单抬头是金洋公司,金洋公司在向马士基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未表明系受宁德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宁德外贸公司所为;货物是由金洋公司交给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是签发给金洋公司的。中国卖方货代A货代B船公司船方称:货到釜山船方称因海关开箱检查原因需要滞留一星期,故无法按期转二程船.韩国买方同意自行安排拖车运至仁川.案例2:付费签单签发欠费单取单大连/釜山/仁川未付费取单托运单及提单上均未注明”釜山转船”货代B向货代A索要运费,而货代A称因船东擅自转船而造成延迟损失及增加了收货人的拖车费,为此发货人未能收到全部货款.故他也没有收到运费,而且还提出反诉。1、货代B在制单中有无不当之处?2、发货人有哪些索赔权利?是否有权提出延迟等损失,其时效为多少?货物迟延,应在货物运到后14天内提出,索赔时效通常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的一年内。《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汉堡规则》2年。案例3:一程船提单:汉城签发香港转船,载明货物分装九个集箱,毛重为60180公斤,总件数为21箱;同时批注CY-CY.在托运人订舱随附的包装单上,列明了每一箱号内装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其中第16和17号箱重均为8250公斤,但提单上未具体载明哪个集装箱下货物件数或重量.二程船提单:香港/福州.其签发的集装箱装箱单上却列明第16和17号箱重量为4629公斤第三被告福州港务公司:将集装箱从船边装上卡车运往集装箱堆场院途中造成第16和17号箱货损456,765美元第一、二被告应对本案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就货损赔偿可享受《海商法》第56条的责任限制,提单中注明在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应以集装箱内货物件数计算货损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