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一、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二、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要对学校教职工和全体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在校学生不得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生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都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三、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四、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诵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以纪律处分。五、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党、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六、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女、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学生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影响的能力。七、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八、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学生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