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报销制度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善公司的报销程序及规定,合理控制公司经营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对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1、总则第一条费用审批及报销流程。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经经理以上人员和财务审核后,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用的报销流程办理:未通过第二条费用的报销期限。现金日常费用报销(用于零星购物或支付零星费用):每周二或每周五上午由交财务部门核算,核算通过的上交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间定为周二和周五下午,其余时间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所有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制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员工出差回来后一周内报销,(以开票日期为准,日期范围为上月1日至月末)交回财务核销。每次核销都必须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出差申请报告”,每周只允许报销二次(除特殊情况外)。第三条通信补助、市内交通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及限额报销制。按照级别规定的限额报销,不足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第四条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1)经办人员在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邮政、银行、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2)经办人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无效凭证,YES粘贴相应票据财务预审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签字签字预审董事长(总经理)签字签字出纳报销不予报销。(3)经办人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4)经办人报销支出费用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用范围及性质。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2、各项费用的报销制度2.1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第六条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或其他借款,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经理审签,董事长确认以后,报公司财务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人。第七条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第八条因公借款人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2.2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第九条因公需要办公室人员应该对需要的物资编写采购计划,交由采购负责人组织采购。采购发生的费用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实报实销。第十条采取预付款方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人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办理预付款手续。第十一条同城采购要求采购人员自借款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销;异地采购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销。第十二条采购发生的运费,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门会计审核后,实报实销。2.3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制度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出差员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住宿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市内履行公务不享受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四条员工出差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且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出差费用详细标准见《法辑文化差旅费用报销制度》2.4员工本市交通费用报销制度第十七条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行实报实销。第十八条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员工,必须在出租车票背面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第十九条员工需要坐公交车上下班的,需向经理说明情况,经理确定报销限额,并上报总经办批准以后,给予定期报销。2.5员工通信费用报销制度第二十条因公发生的通信费用的报销实行限额实报实销制度。公司领导的通信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制;经理通信费用最高限额是每个月200元;主任通信费最高限额是每个月100元;其它人员的报销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员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总经理批准后,备档留存实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额的报销,需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由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一条报销人员在实际报销时,需要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的通信费缴费发票。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员要严格控制办公室电话的使用情况,员工除了因公业务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电话另作他用。2.6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制度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1)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外来客户接待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2)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3)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第二十四条当前对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列支的标准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公司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第二十五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1)按照公司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2)招待费由总经理、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审批。(3)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4)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排食宿及接风、送行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确需接风、送行的,在公司招待费中开支。(5)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禁止越档次接待。(6)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同时,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若公司陪同用餐人员多于2人时,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及董事长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