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部门考核对象监督人员1.不得将超出《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药品适应症限定范围的药品费用,记入医疗保险支付;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2.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历被评为乙级;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3.应正确使用《沈阳市医疗保险ICD病种编码》;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4.医用材料应正确对照;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5.使用过渡码类别应正确对照;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6.上传医保医师与经治医师应相符;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7.应及时、准确上传费用明细信息以及电子病历信息;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8.应准确、及时填写医保病历首页各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9.出院时应及时在医保患者《就医手册》上书写出院小结;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10.应对医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向医保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专用票据;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11.在为医保患者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核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有效身份证件(18岁以下应提供户口簿)和《就医手册》,应做到人、卡、证、册相符;应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8岁以下应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和有效的《就医手册》统一保存备查;医保科(办)应定期到住院科室检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12.“住院患者一览卡”和“床头卡”上应齐全并有沈阳市医保患者标识;缺少医保标识每例扣1分;缺少每例扣2分;13.患者入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患者完整填写《住院患者保险类别确认书》、《沈阳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告知书》;未完整填写每例扣1分,缺少每例扣2分;14.应悬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公布医疗保险“三部电话”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次扣1分,缺少每发现1次扣2分;15.应按规定悬挂《沈阳市医疗保险住院患者举报投诉事项公示板》;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缺少每例扣2分;16.医保患者未在院人数超过应在院人数10%的,超出部分;每超出1人扣2分;附件3: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核评分标准标准分:45分就医管理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部门考核对象监督人员17.应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病历,不得提前完成病例;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18.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历被评为丙级;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19.应由取得医保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执业;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20.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做到住院费用“六吻合”,即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检查报告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21.确因医保患者病情需要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千元以上医用材料时,应先征得医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签字备查(急诊抢救、急诊手术除外);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22.给予医保患者康复、中医及物理治疗时,应让医保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单上签字备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23.不得同一病床同时收治两名以上(含两名)住院患者;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24.乙方医保医师发生人员变动(包括转出、退休、终止医师执业活动等)或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应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局进行审核、变更;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2分;25.医保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不得要求医保患者自费,或给医保患者设立医保外收费帐户;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26.严禁超病种范围用药、“大处方”开药、重复用药、开具与病种无关的检查及治疗;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27.医保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确需到外院完善检查和明确治疗,应将在外院发生的费用及时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28.医保医师应按照执业范围执业;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29.应为医保患者提供门诊外配处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30.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保存处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31.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量开具处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32.乙方的名称、服务地址、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运营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的;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次扣3分;就医管理项目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部门考核对象监督人员33.应严格按规定掌握入、出院及转院标准、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34.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导致医保患者未持卡就医;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35.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医保患者;不符合要求每例扣3分;36.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次扣5分;37.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次扣5分;38.不得将医保政策规定不允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按医保身份收入院;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39.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次扣1分;40.应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41.应及时查处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不及时查处每次扣1分;42.同一年度内被约谈两次以上;超过两次的,每增加一次约谈扣3分;43.应配合甲方进行正常监督检查;不配合检查每次扣5分;44.不得违反《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每发现1次扣5分;45.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每发现1次扣5分;46.媒体曝光;每曝光1次扣5分;47.不得冒名顶替就医;每发现1次扣10分;48.不得提供虚假病历资料;每发现1次扣10分;49.不得虚构医疗服务;每发现1次扣10分;50.不得出具伪证或销毁有关材料;每发现1次扣10分;51.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每发现1次扣10分。就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