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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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药库管理1.药库由专职人员负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2.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实行专柜双人双锁管理。3.保管人员对储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期等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安全。4.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答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5.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开箱验收,严格核对,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检查无误后入库,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并进行分类管理,双人核对登记。6.药品出库双人复核,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二、药房管理1.药房由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2.保管人员对储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效期等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安全。3.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需要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4.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使用数量每天进行结算。5.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晶调配、复核。6.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7.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8.调剂人员先审查患者的病历、诊断证明、《知情同意书》、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再审核处方,符合要求后将资料留档,然后予以发药并进行登记,若是注射剂、贴剂应回收患者上次使用过的空安瓿、废贴并进行登记。9.调剂人员发药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0.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醇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人员应拒绝发药,对患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调剂人员应拒绝发药。11.调剂人员应将当日发注射剂、贴剂的空安瓿、废贴收集齐全每天下班前与病历等资料一并交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登记,并于下班前将患者病历等资料交门诊部保存。12.患着或代办人下次取药时去门诊部领取病历等资料,门诊部仔细核对患者或代办人身份后将资料交与患者或代办人。13.管理人员对麻醇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14.管理人员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用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病区管理1.手术室、麻醉科和各临床科室可根据临床需要,经医务部和护理部批准后申请留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定品种和基础。2.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配备必要的防盗播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3.各病区、手术室应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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