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降低刑责年龄-需要全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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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是否降低刑责年龄需要全民讨论作者:欧阳晨雨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1期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50年有关情况时表示,对于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单纯靠刑罚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每差一岁或将涉及很大范围”,还应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近年来,每当曝光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案例,或者公布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最新数据,都会激起“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的热议,尤其是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等事件,更是使这一话题不断升温。比如,去年湖南邵东县3名少年残忍杀害一名小学女教师,就引发了举国上下的关注和讨论。根据犯罪人的年龄阶段给予不同定罪量刑,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针对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恕,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谨慎用刑、教育回归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无论在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如何具体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水岭”,又成为争议的焦点。我国现行刑法将“免刑标准”确定为14周岁,迄今已实施了57年之久。有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趋于早熟,已更早具备犯罪分辨和控制能力。目前犯罪低龄化倾向明显,理应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避免宽容变成纵容。但也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有特殊性,其犯罪受家庭和社会影响大,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前途以及有益社会的整体发展,应当坚持宽容的原则,以教育帮助为主。相比两极化的观点争议,眼下最高检的表态显得更为审慎、理性和冷静。而更大的意义在于,这一公开表态意味着,。“是否降低刑贵年龄”这一敏感议题,已正式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到了必须认真应对的阶段。相较于以往争议大多停留于民间层面、立法迟滞不前的尴尬,司法机关公开回应的积极姿态,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也应当看到,仅仅凭借“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这两条路径,恐怕还难以抵达化解分歧、形成共识的彼岸。“实务论证”属于职能机关的范畴,“理论研究”则是专家学者的领域,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毕竟是涉及数千万未成年人、关系到无数家庭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民众的态度和立场至为重要。这不仅决定了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更决定了制度实施之后,能否获得社会层面的广泛认可与支持,并避免法条朝令夕改的危险。就此而言,参与“是否降低刑责年龄”议题讨论的主体,不仅应当包括职能机关、专家学者,更应包括普通民众。就个体民众而言,或许更具情感认识而缺乏专业知识,但无数个体的意志和情感汇聚起来,必将形成推动立法的强大力量,赋予法律以民主参与的生命力。并且,龙源期刊网通过全民讨论的路径,普通民众也将经受法治意识的洗礼,从而达成更具现代法治理念的社会共识。与此同时,围绕“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的全民讨论,应当由立法机关主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相比于国家司法机关,其地位更中立、更独立、更权威,能够集中更多的立法资源,更能吸收各方意见和诉求,所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也更为科学、更具公信力。事实上,在最高检公开表态之前,已不乏人大代表的慷慨建言。比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进中央就提交了相关提案,认为法制不健全是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首要原因。如果立法机关能够综合各方民意诉求,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并像当年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开门纳谏”那般,开展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大讨论,那么,“是否降低刑责年龄”的争议在获得一个合理答案的同时,也将折射出更多的民主与法治精神。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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