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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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规划标准》CB50188-2007培训镇规划标准Standardforplanningoftown河南匠人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刘焱2007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5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镇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8-2007,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2、3.1.3、4.1.3、4.2.2、5.1.1、5.1.3、5.2.1、5.2.2、5.2.3、5.4.4、5.4.5、6.0.4、7.0.4、7,0.5、8.0.1(3)(4)、8.0.2(3)(4)、9.2.3、9.2.5(l)(2)、9.3.3、10.2.5(4)、10.3.6、10.4.6、11.2.2、11.2.6、11.3.4、11.3.6、11.3.7、11.4.4、11.4.5、11.5.4、12.4.3、13.0.1、13.0.4、13.0.5、13.0.6、13.0.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1月16日这次修订是在总结《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颁布十多年来我国村镇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特别是镇的数量增加和建设质量不断提高,镇的发展变化对于改变农村面貌和推进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而进行修编的。改革开放初期全国有建制镇2173个,乡52534个,镇乡比1:24。2002年底建制镇20021个(县城城关镇1646个,县城外建制镇18375个),集镇22612个。建制镇人口(不含县城城关镇)13663.56万人。建制镇人口:13663.56万人;7435.9人/镇集镇人口:5174.21万人;2288人/乡建制镇用地:2032391hm2;148.7m2/人集镇用地:79144hm2;152.9m2/人东、中、西部差异地区数量(个)比例(%)密度(个/km2)东部8113418.5中部620731.31.8西部549127.70.77陕北:平均855KM2一个镇;江苏南部30KM2一个镇珠江三角洲100个/万KM2,建设用地面积0.4万M2/1.5万M2目前我国小城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不高,重数量、轻质量我国小城镇建设速度非常快,但建设水平低,规模偏小,建设混乱。难以吸引周边资源,集聚、辐射作用不明显。在规划中盲目扩大人口及用地范围,缺乏分类引导,盲目攀比,建设无序。大量占用耕地。二、小城镇规划建设引导不力,随意性大建设用地粗放经营,浪费严重;论证不充分,规划不科学;规划起点低,缺乏战略眼光;生产生活设施不配套;特色不突出,个性不明显,缺乏严肃性,随意更改规划。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缺乏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三、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小城镇发展重点不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基础薄弱,发展动力不足。四、城镇功能不完备,浪费与滞后并存公共设施严重短缺,环境脏、乱、差。城乡发展不协调,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企业污染严重,环境问题突出农村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年产量达6.5亿吨污水灌溉面积已占灌溉总面积的7.3%农村3亿多人口饮用水水质不合格《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局限和不足1)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考虑不足,表现在规划引导和调控村镇建设与发展的强制性和灵活性都存在明显不足;2)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也显不够;3)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对上位规划的指导性强调不足,与其他规划衔接不够,无法保证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4)缺乏基本的村镇安全和公共政策理念。修订的必要性强制性条文内容GB50188-93GB50188-20073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一三4用地分类和计算一二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四七6居住用地规划一一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三二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一二9道路交通规划三三10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四三11防灾减灾规划八12环境规划一13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五合计十八三十七1总则GB50188-93GB50188-20071.0.1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1.0.3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1.0.1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1.0.3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规划系统结构框图——解读“城乡规划法”2术语GB50188-93GB50188-2007缺2.0.1镇2.0.2镇域2.0.3镇区2.0.4村庄2.0.5县域城镇体系2.0.6镇域镇村体系2.0.7中心镇2.0.8一般镇2.0.9中心村2.0.10基层村3镇村体系和人口规模预测3.1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GB50188-93GB50188-20072.1.1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3.1.l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3.l.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镇村体系中的职能,即有行政职能,又有经济与社会职能。体系: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2.1.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GB50188-93GB50188-2007规划人口规模分级镇区村庄特大型>50000>1000大型30001~50000601~1000中型10001~30000201~600小型<10000<200村庄集镇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大型3001000300010000中型100-300300-10001000-30003000-10000小型10030010003000规模分级:考虑各类建筑和设施的配置、建设的规模和标准,规划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考虑地域差异:不再对中心镇、一般镇及中心村、基层村提出规模要求3.2规划人口预测GB50188-93GB50188-2007公式:Q=Q0(1十K)n十P人口类别统计范围预测计算常住人口村民规划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按自然增长率计算居民规划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按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计算集体单身职工、寄宿学生等按机械增长率计算通勤人口劳动、学习在集镇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按机械增长率计算流动人口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集镇活动的人员进行估算人口类别统计范围预测计算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籍在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人口按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计算寄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寄宿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学生按机械增长计算通勤人口劳动、学习在镇区内,住在规划范围外的职工、学生等按机械增长计算流动人口出差、探亲、旅游、赶集等临时参与镇区活动的人员根据调查进行估算3.2规划人口预测GB50188-93GB50188-2007P——机械增长:1平均增长法2带眷系数法3劳力转化法4环境容量法P——机械增长:1劳力转化因素2环境容量因素3带眷情况4平均增长因素常住人口——居住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基础设施配置的主要依据;通勤人口——对镇区部分公建、基础设施及生产设施的规模有较大影响;流动人口——对一些公共设施、集贸市场、道路交通都有影响综合考虑建设条件(用地、水、能源)及生态环境状况等客观制约条件,避免造成建设的“超载”现象。3.2.2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4用地分类和计算4.1用地分类GB50188-93GB50188-2007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变化:居住用地、工程设施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1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2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又具有镇用地的特点。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4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致,又同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用地分类——居住用地GB50188-93GB50188-2007R1—村民住宅用地: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R2—居民住宅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R3—其他居住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以—~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的生产性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间路、组群绿化用地镇区多为小住宅,严格划分村民、居民住宅用地很难;敬老院属哪类用地?用地分类——工程设施用地GB50188-93GB50188-2007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U3—防灾设施用地: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防灾规划单独列出,许多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用地分类——水域和其他用地GB50188-93GB50188-2007E1——水域E2——农林种植地E3——牧草地E4——闲置地E5——特殊用地E1——水域E2——农林用地E3——牧草和养殖用地E4——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E5——墓地E6——未利用地E7——特殊用地明确了各类保护区的属性用地分类——其他GB50188-93GB50188-2007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苗木、花圃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平衡G2——生产防护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G2——防护绿地: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4.2用地计算GB50188-20074.2.1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4.2.2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规划范围用一条封闭的点划线表示,即是统计范围,也是工作范围3.2.1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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