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业规范专题整理——蓝本重点节选新闻与司法:传媒审判1、维护司法独立,不进行“传媒审判”。传媒审判是指传媒和新闻从业者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胜诉或败诉的结论。2、无罪推定。指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3、庭审①不对庭审过程隐性采访。②经法院许可后对庭审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或摄影。③不探听、不窃取、不传播审判秘密。④未经法院许可,不复制、不传播由法院摄录和存储的庭审录音录像。4、操作规范①采访1)以正当合法的手段采访司法活动;不对一般案件进行隐性采访,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并有确凿证据证明涉案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扣押、非法搜查、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2)不接受涉案当事人及其亲朋、办案人员的馈赠、宴请、现金、有价证券等。3)不妨碍刑事侦讯工作,不超越司法程序提前泄露案情,不窃取公安人员办案材料记录。4)跟随公安部门现场报道办案时,不参与、不干涉、不打扰办案。注意个人安全。5)尊重法官拒绝采访的权利,不强行采访。6)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不对其进行审讯式访谈。7)在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罪犯之前,采访时不指涉他们与犯罪有关。②写作和编辑1)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定量刑、胜诉或败诉的报道和评论。2)在法庭判决前,涉案当事人在报道中不能被称为“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不使用定罪倾向的描述,如“罪大恶极、拒绝认罪”等。3)使用中性词语叙述事件,不用煽情式的描述,如闪人狂魔等。4)平衡呈现涉案各方的事实和观点,交代消息来源,不使用片面消息来源。5)不混淆记者对案件的叙述和对记者以外观点、意见和评论的引述。6)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其亲属、办案人员的隐私权。③评论1)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发表评论。2)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或终审判决发表批评性评论,只限于有证据证明存在涉案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非法扣押、非法搜查、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并且征得传媒负责人的同意。新闻与公共利益:隐性采访1、隐性采访,又称暗访,是指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包括假扮其他身份)和采访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采访,或采用秘密方式获取信息,如偷拍偷录,并将其公开报道。2、记者采访的权利是人民赋予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一种延伸的公民权利,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不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3、隐性采访应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遵守法律规定的新闻职业规范。其手段的不正当并不能因其目的的正当而得到鼓励,可能在法律或新闻职业道德方面得不到支持。4、舆论监督不是隐性采访的理由;隐性采访不能是舆论监督的唯一或首要途径。5、尊重采访对象,不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6、不将隐性采访用于传媒间的市场竞争和追求个人名利。7、滥用隐性采访伤害社会的诚信意识,影响传媒的公信力,加大记者正常采访的难度。8、法律规范1)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肖像,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并不得用于营利或商业目的,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2)刊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私,需经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3)涉及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形象的报道不歪曲、不断章取义、不丑化或侮辱等;拍摄、图片编排不采取侮辱、丑化或能引起次联想的方式,否则可能会侵犯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4)不论未成年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不直接披露该未成年人的隐私。刊播的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隐私,须进行技术处理,如使用假名、模糊影像、语音变声等,使其不被辨识。、5)不非法获取或泄露国家机密。6)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7)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不报道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8)不对庭审隐性采访,不窃取法庭资料。9)记者所使用的拍摄和录音设备,应是市场公开销售的普通拍摄或录音产品,并征得所服务传媒的许可,不能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10)不能以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为由,客观上参与犯罪活动(贩毒、走私、拐卖妇女等)。11)不能为了采访冒充公务身份,如人大代表,警察等。9、操作规范①采访1)在公众可以自由出入和交往的场合,如公交工具、广场等,一般可以不暴露身份采访。但这些场合若受到法律规定而限制拍摄或录音,或涉及私人活动,如私下交谈等,记者不宜进行隐性采访。2)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不对公众人物(如公务员、娱乐明星)在私人场合的活动进行隐性采访。3)对私人住宅、医院诊室等场所进行采访,要征得住宅主人、医生、病人等相关人员的同意。4)对于与公共利益关系不大或孤立的事件,如一般交通违章,不宜隐性采访。5)不经允许,记者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而进入异性的公共活动场所,如集体宿舍、公共浴室。6)特殊情况下的隐性采访,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工商部门等)的配合和联动,尽量避免单方面行动,以保障人身安全。②写作和编辑1)隐性采访所获得的信息,报道时标注采访方式,如在电视屏幕显著位置标注“隐性采访”、“非正常拍摄”等字样。2)引用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隐蔽手段拍摄的音像,如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报道前征得作者同意,并标注消息来源和采访方式,如在电视屏幕显著位置标注“公安机关非正常拍摄”。3)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如公开场合中的私人谈话、无意拍摄到可辨识一般公众身份的长镜头、车辆牌号、门牌号等,报道时征得所涉当事人的同意,或通过遮挡、变音、化名等技术手段使其身份不被辨识。4)妥善保存隐性采访中获得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同时向所服务的传媒提供备份。10、程序规范1)审视采访目的,有证据证明所要调查的事件或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2)确认公开采访或暴露记者身份就无法获得有关信息,而隐性采访是唯一和最后的手段。3)隐性采访中可能涉及的手段或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规范。4)隐性采访得到所服务传媒的书面批准。5)所获得的原始材料提供给所服务的传媒,经保密处理或封存,其他人得到传媒负责人同意才能查阅,当事人不传播其中为报道的内容。6)若隐性采访的地点在国外,记者要熟知该国相关法律,以确保不触犯该国法律。新闻与私人领域:传媒逼视1、由于传媒将私人领域的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公开报道,使得报道对象遭受不应有的心理压力,即传媒逼视。本身是传媒的自我炒作,通过传媒的参与其中与推波助澜以一种强烈的煽情效果,大范围覆盖受众,引起其关注和重视。传媒逼视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不公平的压力,这种压力来源于私人情境无端的带到传媒创造的新情境之中。传媒逼视是传媒对私人领域的过度公开,会造成传媒社会功能的失调。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环境监测和社会协调职能的重要承担者,然而,传媒逼视却因为转移公众对社会重要问题的视线,破坏社会关系的协调,妨碍传媒社会功能的履行。2、不报道,更不炒作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件。3、不非法侵扰公民的私人生活,保护公民的隐私及合法权益。4、法律规范报道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时,不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5、操作规范①采访1)不以慈善名义向富豪、明星、政要等社会名人索取善款或其他帮助。2)即使涉及公共利益,未成年人也不应成为传媒逼视的对象。②写作和编辑1)区别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除非报道对象同意,一般不报道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件;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私人事件,选好报道角度,关注私人事件背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会问题,而不沉溺于对私人事件本身的细节渲染。2)尽可能减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消除可能出现或已存的负面影响。新闻与公共关系:传媒假事件1、传媒假事件是由传媒采编部门或记者策划并作为新闻进行报道,具有公共关系性质(包括记者的个人职业主义动机)的一系列活动。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传媒内部公共关系部门策划和实施的一般假事件不同,是由传媒采编部门或记者自编自导自演自播的。2、传媒假事件中消息来源于报道者重合,是职业角色的错位。3、传媒假事件具有传媒自身的宣传、公关或者记者个人的职业主义动机。4、传媒假事件中的“事实”经过传媒或者记者导演,是一种暧昧的真实,建构的不是真实的世界。5、传媒假事件影响新闻选择的公正。6、美国的“公共新闻”属于新闻业务范畴,中国的“传媒假事件”是传媒的公关行为。公共新闻主导思想是新闻传播业有责任推动人民重新参与政治进程,传媒假事件是新闻从业者关于“什么是新闻”的基本理念出现认识误差的问题。7、操作规范①采访1)传媒的采编部门与公共关系部门分离。只有传媒的公共关系部门(或类似部门)可以策划假事件。2)传媒的采编部门及其记者和编辑不组织、不参与或干扰新闻事件自然发生和发展的活动,如对新闻事件进行策划、设置、导演、摆拍等。3)在新闻事件发生后,若没有获得现场信息且这些信息又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进行适当的现场模拟或再现,但必须事先征得所服务的传媒负责人的同意,刊播时必须注明“情景再现”、“现场模拟”等标示。4)传媒的公共关系部门在策划和实施假事件后,可以向本传媒的采编部门和其他传媒发布新闻通稿,或邀请本传媒采编部门的记者或其他传媒记者对相关事件进行采访。②写作和编辑1)对于本传媒公共关系部门策划和实施的假事件,本传媒采编部门采取回避措施。采编部门要像对待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新闻一样来评判该事件的新闻价值,自主决定报道的时间、篇幅与版面位置等。2)有关本传媒公共关系部门策划与实施的事件的报道,刊播前要征得传媒负责人同意;刊播后由传媒采编部门邀请同行或专家进行评审,以检视此类报道是否遵守新闻职业规范。新闻与广告:新闻植入式营销1、新闻植入式营销:由广告主等机构付费与传媒的采编部门,共同设定传媒的新闻议题,将广告主需要传播的信息(品牌、产品、商标、活动等)进行整合和包装,隐蔽地植入到日常的新闻报道中,追求一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效果,最终达到广告主的营销或宣传目标。2、新闻植入式营销将广告主等机构以隐匿付费赞助者身份介入新闻制作过程,使传媒的采编部门受到广告部门和广告主的牵制,从而丧失了新闻报道的自主,影响新闻的真实、客观与公正原则。广告新闻化&植入式营销广告新闻化是将广告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呈现,常出现在报纸的广告、工商服务专版或电视广告时段,一般都有广告或专版等标示,受众较易辨识;新闻植入式营销,更进一步由传媒的新闻部门配合广告业务部门,不仅由记者按照广告部门的规划去采访广告主等机构,而且将报道内容以新闻形式刊登或播出。某种程度上,广告新闻化是新闻植入式营销的较为原始低级的形式。3、新闻植入式营销直接冲击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和教育,将导致传媒新闻人才的流失。4、新闻植入式营销危害正常的传媒组织管理。5、新闻植入式营销降低传媒的公信力和竞争力。6、新闻植入式营销使传媒沦为广告主的宣传机构。7、法律规范1)广告信息在报道中注明“广告”等标示,以确保公众能将其与其他新闻信息相区别。2)新闻类版面或节目不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不出现任何形式的赞助广告;刊播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等新闻报道,隐匿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3)新闻从业者不参与广告业务,不借报道名义招揽广告。8、操作规范①采访1)传媒的采编部门及其记者和编辑,要保持其新闻工作的自主,拒绝传媒广告部门或广告主的经济利益诱惑,按照新闻职业规范要求进行新闻的采访和制作。2)当记者和编辑收到传媒广告部门或广告主等机构的压力,而难以拒绝其要求新闻植入式营销时,征得所服务传媒负责人的许可。②写作和编辑1)新闻类版面或节目中,如报纸栏目的边角、电视屏幕的边角、主持人使用的服装、笔记本电脑背面等,只出现与本传媒有关的标识,不出现其他机构的名称、标识等。2)除非确实是报道需要(缺少可能会影响事实陈述的准确)一般不提及特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产品的信息,如企业开张时间、产品价格、服务、经营地址以及生产商、销售商等;在必须提及时,征得所服务的传媒负责人同意。3)涉及比较、鉴别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不披露商品品牌或服务时,不片面介绍某一产品或服务内容,尽可能提供不同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信息。4)所有的广告内容在刊播时注明“广告”等标示,不使用“企业形象”、“专版”等模糊名称,以确保公众能将其与新闻报道相区别。5)广告的标题中不使用“访”、“记”、“采访札记”、“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