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温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兹订立本合同。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温州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二、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房屋面积,计月租金元,租期为,合计年租金元,水电押金,物业费,合计总金额。由乙方于本合同交付甲方。四、乙方下一年度租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时间为前),不然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需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例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五、甲方在租赁期间内出售出租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在续租,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不然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剩余赁期内的租金。六、承租方在租期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等费用一切由承租方负担。五、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六、乙方应爱护承租房屋和设备,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要负赔偿责任,乙方一切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负。八、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十、如租赁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调解、调解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十三、租金两年不变,两年后按市场同等价格。十四、现有房屋内设施设备十五、其他: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