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在对有关物质检查所用的分析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时,各项指标的可接受标准,以利于判断该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关键词:有关物质检查分析方法验证可接收标准药品中的有关物质泛指在药品的生产与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杂质或降解产物。由于这些有关物质的存在会影响到药品的纯度,进而可能会产生毒副作用,所以有关物质的控制是药品研发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们在药品审评中一直重点关注的要点之一。而要对有关物质进行严格的控制,就离不开专属性强、灵敏度高的分析方法,这就涉及到分析方法的筛选与验证。从现有的申报资料看,药品研发单位已基本上意识到分析方法验证的重要性,但是对验证时各具体指标是否可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接受标准,从而难以对验证结果进行评判。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结合国外一些大型药品研发企业在此方面的要求,提出了在对有关物质检查方法进行验证时的可接受标准,供国内的药品研发单位在进行研究时参考。1.准确度该指标主要是通过回收率来反映。验证时一般要求根据有关物质的定量限与质量标准中该杂质的限度分别配制三个浓度的供试品溶液各三份(例如某杂质的限度为0.2%,则可分别配制该杂质浓度为0.1%、0.2%和0.3%的杂质溶液),分别测定其含量,将实测值与理论值比较,计算回收率,并计算9个回收率数据的相对标准差(RSD)。该项目的可接受的标准为:各浓度下的平均回收率均应在80%-120%之间,如杂质的浓度为定量限,则该浓度下的平均回收率可放宽至70%-130%,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10%。2.线性线性一般通过线性回归方程的形式来表示。具体的验证方法为:在定量限至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配制6份浓度不同的供试液,分别测定该杂质峰的面积,计算相应的含量。以含量为横坐标(X),峰面积为纵坐标(Y),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可接受的标准为:回归线的相关系数(R)不得小于0.990,Y轴截距应在100%响应值的25%以内,响应因子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10%。3.精密度1)重复性配制6份杂质浓度(一般为0.1%)相同的供试品溶液,由一个分析人员在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测试,所得6份供试液含量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15%。2)中间精密度配制6份杂质浓度(一般为0.1%)相同的供试品溶液,分别由两个分析人员使用不同的仪器与试剂进行测试,所得12个含量数据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4.专属性可接受的标准为:空白对照应无干扰,该杂质峰与其它峰应能完全分离,分离度不得小于2.0。5.检测限杂质峰与噪音峰信号的强度比应不得小于3。6.定量限杂质峰与噪音峰信号的强度比应不得小于10。另外,配制6份最低定量限浓度的溶液,所测6份溶液杂质峰保留时间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峰面积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5.0%。7.耐用性分别考察流动相比例变化±5%、流动相pH值变化±0.2、柱温变化±5℃、检测波长变化±5nm、流速相对值变化±20%以及采用三根不同批号的色谱柱进行测定时,仪器色谱行为的变化,每个条件下各测试两次。可接受的标准为:各杂质峰的拖尾因子不得大于2.0,杂质峰与其他成分峰必须达到基线分离;各条件下的杂质含量数据(n=6)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8、系统适应性配制6份相同浓度的杂质溶液进行分析,该杂质峰峰面积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保留时间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1.0%。另外,杂质峰的拖尾因子不得大于2.0,理论塔板数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9.溶液稳定性按照分析方法分别配置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平行测定两次主成分与杂质的含量,然后将上述溶液分别贮存在室温与冰箱冷藏室(4℃)中,在1、2、3、5和7天时分别平行测定两次主成分与杂质的含量。可接受的标准为:主成分的含量变化的绝对值应不大于2.0%,杂质含量的绝对值在±0.1%以内,并不得出现新的大于报告限度的杂质。目前,注册分类5类和6类化药的注册申请已占我国目前药品注册绝大部分。由于企业研发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对此类品种的质量研究工作重视不够,使审评人员不能准确评价产品质量,无奈之下只能频频发补,一方面降低了审评效率,浪费了审评资源,另一方面也延长了品种的注册进度,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笔者有幸接受了药品审评中心6个月的外聘培训,在此,结合药学技术审评的实践,对近300个注册分类5和6类化药品种审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共性问题加以讨论分析,希望能给研发者以启示和借鉴,帮助其更好地完善注册分类5类和6类化药的药学研究。这近300个品种主要为原料药、片剂、注射剂(粉针、输液、小针),在其审评过程中,有近50个品种因各种原因被要求补充资料,近20个品种被要求在临床期间完善研究资料。其中常见共性问题如下:一.制备工艺中常见共性问题1、注射液的灭菌注射液的灭菌是关乎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的重要工艺步骤之一。注射液常用灭菌方法包括热压灭菌法、流通蒸汽灭菌法和过滤除菌法。一般认为,100m以上输液可采用热压灭菌,灭菌条件为121℃×15分钟或115℃×30分钟。小针剂可采用流通蒸汽灭菌,一般1~5ml的注射液可用流通蒸汽100℃灭菌30分钟,10~20ml的注射液可以100℃灭菌45分钟。过滤除菌法则主要用于对热极不稳定的药物小针剂或冻干粉针制剂的除菌,输液和热稳定好的小针灭菌不建议采用。审评工作中注意到部分注射剂品种的灭菌工艺存在以下问题:1)灭菌方法选择不当。如对小针剂采用微波灭菌,热稳定性较好的针剂采用滤过灭菌;2)采用的灭菌温度偏低,如输液剂采用100℃流通蒸汽灭菌;3)灭菌时间偏短等,如小针剂采用100℃流通蒸汽灭菌10~20分钟等。而申报单位的自检报告和省所的检验报告均显示无菌检查合格,似乎证实上述灭菌工艺是可行的。其实不然,无菌检查是抽样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往往难以用无菌检查结果反映出来,灭菌工艺的缺陷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灭菌工艺不合理往往被要求书面补充资料,这类发补占到了发补量的26%,应引起研发者的足够重视。2、已有国家标准原料药的合成工艺和结构确证同一原料药可能是由不同的合成路线和工艺制得,其纯度、杂质和有机溶剂各有不同,因此原料药的质量不能仅靠最终产品的检测来决定,还必须对整个制备过程加以控制,审评时主要有以下问题:1)未对可能的合成路线及工艺进行比较分析,使审评者无法准确把握合成工艺的合理性;或者不附参考文献复印件,使审评者不能方便地评价其合成路线及工艺的优劣,拖延审评进度。2)缺少反应终点的监测方法与中间体质控方法。建议研发者尽量采用TLC法等方法监测反应进程,关键中间体应建立HPLC法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质控,以保证工艺与质量的稳定。而结构确证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提供结构确证用对照品或以自己制备的样品作为结构确证的对照品。虽然是仿制,但研发者也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尽可能购买已上市对照药或通过从上市制剂中提取原料药而获得结构确证用对照品,以确保仿制药和被药的结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