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研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石兴关键词:自然灾害、恢复力、风险、保险、损失、特征、可保性、保险产品、设计、因素。内容摘要:保险是提高灾后恢复力的一个重要金融工具,但数据分析说明保险在灾后恢复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偿占自然灾害总损失3%左右。这一现象背后的关键原因之一是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研究严重滞后。为此本文从研究自然灾害的分类及其风险特征和可保性风险特征着手,详细论述了两者存在的表象矛盾、相对统一之处,提出了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概念,为发展自然灾害保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解决方案。文章最后针对性地分析了自然灾害保险产品设计应考虑的因素。引言自然灾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变异为主因所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人类改善社会行为的中断,自然环境的破坏与恶化,以及影响人类正常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现象或事件均称为自然灾害,这与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对自然灾害的定义【1】相类似。狭义的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变异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自然灾害是人类发展历史的组成部分,是人类需客观面对的一个自然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社会经济在自然灾害威力面前显得极为脆弱,减灾救灾成为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其特性、预测掌握其规律、保护与创造和谐的自然环境、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减轻和缩短自然灾害的程度和恢复时间,是人类社会应对自然灾害挑战需掌握的一条重要规律。2001年联合国在关于自然灾害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资料中明确提出,减灾政策的制定和减灾措施的实施必须围绕以下两个目标:一是确保社会对自然灾害的可恢复性,二是确保当前的发展不会增加社会对自然灾害的脆弱性。2005年第二届世界减灾大会通过了《加强国家和社区的抗灾能力:2005年-2015兵库行动框架》,其主导思想是建立国家和社区的自然灾害恢复力。笔者认为该恢复力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综合灾害风险行政管理能力和经济补偿能力,前者包括政府主导下的人员伤亡救援、灾民安置、慈善措施、家园重建、恢复生产等政府系列减灾措施应急预案;后者包括自然灾害保险、灾后融资、灾后拨备、救灾基金等系列融资措施,所以自然灾害恢复力是两者相互作用的动态量。显然自然灾害恢复力越强,灾后恢复和重建的速度就越快。一、问题的提出联合国相关减灾国际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拟定和执行各种减灾方案和减灾行动。2005年国际减灾日【2】的主题是“利用小额贷款和保险手段增强抗灾能力”。2007年8月15日我国颁布了“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保险业在防灾减灾中所发挥作用的政策研究和试点工作,鼓励公民和企业参加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对自然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自然灾害保险是最为有效的灾后恢复力的经济手段之一,其在灾后恢复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认识。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保险费)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生命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自然灾害保险是以保险学为原理,以承保相关自然灾害为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自然灾害保险1是自然灾害学和保险学相互交叉的一门学科。虽然自然灾害保险在灾后恢复中的重要性被政府、单位和公民所认识,但是过去的史料统计说明自然灾害保险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2006年为例,全世界各种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为476亿美元,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为150亿美元,占比三分之一左右。资料如表1:表12006年中国和全球各种自然灾害损失和保险损失统计表【3】单位:百万美元灾害数量灾害损失保险损失(百万美元)地区绝对数相对数绝对数相对数绝对数相对数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之比美洲5416.9%15079.831.7%1024568.2%1:0.67欧洲4514.1%29456.2%256917.1%1:0.87亚洲16952.8%2815859.2%181412.1%1:0.06大洋洲20.6%11802.4%3352.2%1:0.28非洲5015.6%237.20.5%680.4%1:0.28全球合计320100%47600100%15031100%中国【4】5015.6%1113923.4%334.12.2%1:0.03上表清楚地说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然灾害保险明显好于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保险是锦上添花的商品,而不是社会必需品,发达国家保险意识较强,自然灾害保险立法相对周全,但仍有15%至30%左右由政府承担和受害者自行解决。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强度最大、频次最高、受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按相关研究资料估计,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偿占自然灾害损失不到3%。今年年初以来持续的低温冰冻雪灾,截至2月12日已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同期保险业的已付赔款为10.4亿元,估计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不会超过3%。所以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在我国远远没有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作用,自然灾害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灾害风险是不可保的;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巨灾保险以及它们的再保险、巨灾保险灾基金等尚未建立;没有专门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及其体系;没有建立和共享自然灾害损失数据库和经济模型,以便对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费率进行精算;巨灾风险资本市场没有开发;相关倾斜的财税政策没有制定;自然灾害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法规不全;保险公司普遍担心巨灾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现金流断裂或破产。长期习惯做法和市场经济不发达使人们普遍认为自然灾害是国家和政府的事情,公民每遭自然灾害找政府解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目前我国保险意识整体不高,更不要说自然灾害保险了;在实践中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也阻碍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开展。现行的保险学原理中可保性的一些特征与自然灾害风险特征某些地方有悖,这是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开展落后的关键原因之一。所以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严重滞后是导致保险这一经济手段在灾害重建和恢复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根源性问题,这是本文研究题述事宜的由来。二、自然灾害的分类自然灾害保险的研究还得从自然灾害分类谈起。综合起来,自然灾害主要有以下分类:(一)按照自然灾害的成因分有五大类,一是大气圈灾害;二是水圈灾害;三是生物圈灾害;四是陆地灾害;五是天文灾害。(二)按照灾害管理现状进行分类有七大类,一是气象灾害,包括干旱、雨涝、热带气旋、热浪、寒潮与冷冻灾害、冰雹雪灾等;二是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冰、海啸、赤潮;三是洪水灾害;四是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2面塌陷、地裂缝,矿山地质灾害;五是地震灾害;六是农作物生物灾害;七是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三)按照灾害影响的区域分类有:一是全球性灾害;二是洲际性灾害;三是国家性灾害;四是岩石圈灾害;五是局部(地区)性灾害。(四)按照自然灾害的承载体进行分类有:一是城市灾害;二是农村灾害;三是海洋灾害。(五)按照自然灾害后果进行分类有巨大灾害、重大灾害、一般灾害、轻微灾害(公民和单位可以承受的)和零损失灾害(指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或者是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和人身没有造成损失或伤亡的自然灾害)。(六)按照自然灾害的表现形式分有三种,一是突发式的,其中又可分为较难预测和容易预测两种,前者如地震、海啸,后者如台风、暴雨等;二是缓慢式的自然灾害,是指特长时间内逐渐形成的,潜移默化的,难以被直观地觉察到的;三是过程式的自然灾害,即自然灾害发生至结束有时会延续一段时间,如暴雨和洪水等会持续几天时间。掌握自然灾害的各种分类有利于我们分析自然灾害的共性特征,这也是自然灾害可保性研究的基础。三、自然灾害风险的特征自然灾害风险的特征是指为大多数自然灾害所共有的一些性质。只有在认识自然灾害风险概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才能找到自然灾害可保性的途径。(一)客观性与不可控性(OBJECTIVITY&UNCONTROLLABLE)。自然灾害在全球范围内的每个角落以不同的形式、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控制的,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当然因人类活动的加剧破坏了自然规律和环境而自食其果的自然灾害不在其列)。人们可以采取以降低损失频率和幅度为目的的控制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也可以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但自然灾害风险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而且对于某些灾害来说,如水灾,一味地想要控制它,显得并不科学,只能与其和平共处。(二)突发性和预测性并存(UNEXPECTED&PREDICTABLE)。自然灾害的发生及其要素(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和范围等因素)通常较难预测,有些自然灾害是出其不意的,有些即使能预测,但其精确度还是较难预测,随机性较为突出。如预报台风生成容易,但准确预报其发展路径较难。自然灾害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性在于自然灾害本身的发生、发展过程通常有一定的前兆性和规律性,随着人们对自然界认识的不断提高,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大幅提升,预测的精度也在提高。(三)区域性与季节性(REGION&SEASON)。自然灾害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的特征,从空间分布上来看,任何一种自然灾害,其发生和影响的范围都是有特定区域的,在地球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自然灾害也有一定的共沾性,即自然灾害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扩展至其他地区、临近国家,受灾产业、承载体也会也因此可能扩大,但其影响的范围不会波及世界每个角落(例外:温室效应所引起全球变暖所产生的影响将波及世界每个角落)。从时间分布来看,自然灾害风险有明显的周期性/季节性,即根据季节的变换、大气层的变化和气流的走向,人类据此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某些自然灾害予以防御,但杜绝其损失往往是不可能的。(四)损失程度差异性(DIFFERENCE)。损失程度差异性主要是由自然灾害种类及其发生地域的经济发达的程度、产业分布、人口密度等因素而决定,且损失程度迥然不同,呈几何级数的差异。即使同类的自然灾害,还会因受灾体、受灾区域、受灾产业和受灾时间等因素不同,所造成损失差异也会很大。我们将之分为小概率巨灾性事件、小概率小损失事件、小3概率中损失事件,大概率小损失事件、大概率中损失事件、大概率小损失事件,按风险高低排列如图1。损失概率低风险小灾高风险巨灾中风险中/大灾损失程度图1自然灾害风险程度的差异性(五)多样性与连锁性(DIVERSIABLE&CHAINABLE)。自然灾害种类繁多,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可能出现新的自然灾害种类,如赤潮、酸雨、沙化等。各种不同的自然灾害之间有一定的连锁性和并发性,如台风与暴雨、暴雨与地质往往有因果和连锁关系。有的连锁性是马上显现出来,如暴雨之后可能有地质灾害,有的不一定马上全部显现出来,它会在外力的作用下,隔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有些自然灾害还有重现性和次生性,如洪水、地震等。(六)自然灾害后果的双重性(DUALITY)。自然灾害的后果具有双重性,即对人类和社会自然环境来说,某些自然灾害在这一地区产生破坏性作用的同时,在同一地区或毗邻地区也有可能产生有利结果,有的自然灾害还有警示作用,坏事变好事,提醒人类更好地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四、可保性风险及其特征可保性风险(INSURABLERISKS)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和责任。可保性风险或责任必须是纯粹的风险即危险,即并非任何危险均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是有条件的,任何保险产品的设计均基于所承保的对象包括风险和责任是可保的。可保的风险和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性质:(一)风险和责任必须是大量和同质的(HOMOGENEOUSEXPOSURE),这是保险大数法则的基石。也就是说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但实际出险的标的是少数(确定性),只有这样,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让投保人付得起保费的同时,保险人能建立相应的赔付基金。(二)风险或责任对被保险人来说是偶然的(FORTUITOUS),即风险的发生、损失的程度和其发生的频率是不能控制而客观存在。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