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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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考试教学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监理教案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知识;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与特点。本章的教学重点为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教学难点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能力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了解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熟悉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步骤的要求。1.1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1.1.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简称为工程监理。从广义上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业主、承包商、监理等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取得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的监理。狭义的建设工程监理仅指社会监理,也是本书论述的主要内容。1.1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1.1.2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区别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虽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建设工程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4)建设工程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仅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5)建设工程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6)建设工程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1.1.3建设工程监理的的行为主体、实施的前提和依据1.1.3.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1.1.3.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建设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这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工程监理企业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如仅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监理。而在委托全过程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则可以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监理。1.1.3.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1)建设工程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淮、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两类合同,即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1.1.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任务与责任1.1.4.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中,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类别,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资质审批的工程类别内进行监理活动。二是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制造和工程质量保修)。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与勘察设计阶段尚不成熟,因此我国目前主要进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活动。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委托的监理阶段进行监理。此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我国强制实行监理的范围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洪)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1.1.4.2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也就是控制经过科学规划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任何工程项目都是在一定的投资限制条件下实现的。任何工程项目的实现都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都有明确的项目进度和工期要求。任何工程项目都要实现它的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其他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投资建设一项工程最基本的需求。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而要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则是困难的,这就是社会需求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因。建设工程监理正是为解决这样的困难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而出现的。因此,目标((((((((((((((((((((((控制应当成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中心任务的完成是通过各阶段具体的监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来实现的。监理工作任务的划分如图1—1所示。1.1.4.3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接受监理任务后应努力向项目业主或法人提供与之水平相适应的服务。相反,如果不能够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及相应法律开展监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和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单位可对监理单位进行违约金处罚,或对监理单位起诉。如果违反法律,政府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可对监理单位及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有:(1)建设监理的普通责任,对于工程项目监理,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普通责任只是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当建设单位不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时,这种责任也就不存在了。(2)建设监理的违法责任。1)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应立即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资质证书。建设监理的违法责任在于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律要运用其强制力对违法者进行处理。1.1.5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原则1.1.5.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1)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它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来实施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2)科学性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面对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一支由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公正性监理单位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还应当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在任何时候,监理方都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文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证明和行使自己的处理权,要维护建设单位且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4)独立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文件,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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