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176490083431000001000441900其他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制定或者审核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参与国有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1.事前责任:宣传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醒企业应当将章程报送国资委。2.申请受理:依法受理国有独资公司递交的公司章程草案,并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审核通过的,向企业出具同意的有关批件。4.后续监管:督促企业依公司章程实施管理。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1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276490083431000002000441900其他任免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任免国有独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出相关人选1.事前责任:宣传国有企业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规定,提醒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送国资委。2.申请受理:依法受理国有企业递交的领导人员建议或推荐人选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依规定履行任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程序和步骤,向企业出具任免人员的批件。4.后续监管: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职,以及及时调整、换届等。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2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376490083431000003000441900其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76490083431000003001441900市属企业主业定位、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一条。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一条。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国资[2010]27号)第三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受理市属企业主业定位、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审核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提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董事会(或决策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项上报(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2.受理责任:按出资人职责依法依归进行审查,向通过审核的有关市属企业出具审核意见。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相关规定上报重大事项的,对有关市属企业责任人给予告诫,并责成其出具书面检查和进行公开检讨;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3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476490083431000003000441900其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76490083431000003002441900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备案《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东国资[2010]27号)第三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受理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备案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提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董事会(或决策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事项上报(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2.受理责任:依法出具备案意见。3.事后监管责任:必要时进行复核和纠正,对未按相关规定上报重大事项的,对有关市属企业责任人给予告诫,并责成其出具书面检查和进行公开检讨;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4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576490083431000003000441900其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76490083431000003003441900市属资产产权转让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八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市属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审核1.事前责任:宣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董事会(或决策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项上报(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2.受理责任:按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产权转让的,对有关市属企业责任人进行告诫。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5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676490083431000003000441900其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76490083431000003004441900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处理核准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条)第三十三条。2.《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国资[2011]9号)第五条、第六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受理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处理核准1.事前责任:宣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提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董事会(或决策层)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事项上报(须作公示的事项在董事会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2.受理责任:按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向通过审核的有关市属企业出具审核意见。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处理的,对有关市属企业责任人进行告诫。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6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476490083431000004000441900行政备案企业资产评估管理76490083431000004001441900市属资产重大评估项目核准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2.《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国资[2011]8号)第十三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受理市属资产重大评估项目核准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提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上报市国资委。2.受理责任:对市属企业提交的评估项目依法依归进行核准,对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做出批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3.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市属企业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邮编:523888;2.本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国资委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2223061;通讯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邮政编码:523003。第7页,共13页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类别序号职权编码细分类别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实施对象下放/委托权限下放/委托范围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其他476490083431000004000441900行政备案企业资产评估管理76490083431000004002441900市属资产一般评估项目备案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2.《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国资[2011]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受理市属资产一般评估项目备案1.事前责任:宣传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提醒有关市属企业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上报市国资委。2.受理责任:对市属企业提交的评估项目依法依归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3.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市属企业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1.上一级监察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12345;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