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作者:清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日期:2012-05-24查看次数:601次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种评标方法。因此,提起综合评分法的使用,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人员往往都非常熟悉,但也有些问题被部分从业人员所忽略。近日,就有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笔者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已经对‘何为综合评分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时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如何评审、价格权值以及评标总得分的计算公式’做了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操作就可以了。”事实上,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光是遵守上述规定是不够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这种评分方法进行项目评审时还有三个注意事项。一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不久前,有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笔者说:“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其实没什么错,也是非常公平的,因为既然能够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那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后,这些合格投标人的相应项都是能得分的。”在此笔者要提醒,不能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因为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二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价格分要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这也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明确要求。根据上述通知,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不可创造新的价格分计算公式,否则一旦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就会比较被动。三是同类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要统一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同类项目的采购,虽然都采用了综合评分法,但每次采购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却不一样。因此,这也是一个值得从业人员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