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方案(征求意见稿)性传播疾病(以下简称“性病”)是主要通过性接触而发生传播的一组传染性疾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性病报告病例数逐年增加,2005年全国报告淋病18.03万例,梅毒12.64万例,分别列全国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数的第4和第5位。2005年全国梅毒报告发病率较2004年增长35.79%;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也是我国常见性病。性病监测是指对性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分布、传播因素及相关变化进行长期、连续和系统的观察,以掌握和预测性病的流行趋势。为掌握性病流行趋势及传播的危险因素,评价性病疾病负担,为国家和地区制订防治对策、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制订本方案。一、工作原则(一)根据不同地区性病流行状况和资源条件,建立监测点,实行分类指导,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二)性病监测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设置监测点,自愿申请参加,组成监测网络。(三)性病监测要与艾滋病监测相结合,综合考虑监测点的设置和开展相关调查,以节省资源,避免重复。(四)性病监测工作应遵循伦理学原则,做好信息保密,保护个人隐私。二、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负责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的领导。省、地(市)及监测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辖区的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组织对监测点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的疫情报告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性病监测情况。(二)各级性病防治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全国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的实施、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以及技术指导和督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等,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省级、地(市)级性病防治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性病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督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以及国家性病监测点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根据国家性病监测点监测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计划;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对监测点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性病疫情报告进行审核、督导、人员培训和质量评价;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的网络直报(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性病防治机构没有合并的地区,淋病和梅毒仍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直报);承担监测点的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其它专项调查工作;完成各项监测点监测任务。(三)监测点内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性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及时报告性病疫情;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性病疫情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配合性病防治机构开展性病疫情调查等相关工作。三、监测病种和定义(一)监测病种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二)病例定义1、淋病、梅毒、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的监测定义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诊断标准执行。2、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的病例定义为:(1)流行病学史:有不安全性行为,或性伴感染史;(2)临床表现:男性为尿道炎、附睾炎等,女性为宫颈炎、盆腔炎等;(3)实验室检查: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或细胞培养阳性。符合(1)+(2)+(3)或(2)+(3)者为确诊病例;符合(3)且没有临床症状者为无症状感染病例。四、监测点的设置原则和条件(一)设置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性病流行水平、地理分布及代表性,结合艾滋病监测工作,设置国家级性病监测点,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二)监测点条件监测点需具备下列条件:1、当地政府重视;2、有较完善的性病防治体系;3、具备开展性病监测工作的条件和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根据上述原则和条件,首批确定的国家级性病监测点见附录1。各省可根据本地情况和需要,建立本省的性病监测网络,开展相关的监测工作。五、监测内容与方法(一)病例报告监测点内所有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本监测方案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设立性病疫情登记薄,对首次诊断的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病例应及时登记在性病疫情登记薄上,并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见附录2)和《相关信息附卡》(见附录3)。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病例,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时,须在“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的栏目中填写该病种,并同时在《相关信息附卡》中选择相应的病种。上述性病病例报告按照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的要求实行网络直报和管理。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报告属地负责监测点管理工作的县(区)级性病防治机构(以下称“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对本辖区责任报告单位的报告信息,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进行审核或订正。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和相关信息附卡后,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二)患病率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调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对监测点性病流行情况、监测工作等的分析,尽可能与艾滋病监测工作相结合,确定监测点,选择性地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男性长途运输司乘人员等不同人群的性病感染状况、性病防治知识、相关行为等进行监测调查。监测对象的选择、样本量、抽样方法、监测的病种等,根据各监测点的实际情况确定。梅毒患病率监测每年1次,其它病种每2年1次。各省可根据本省情况,开展性病患病率监测工作。(三)淋球菌耐药监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监测点的淋病流行情况、开展淋球菌耐药监测的条件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后,选择部分监测点开展淋球菌耐药监测工作。由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组织收集淋球菌临床分离株,监测其对常用抗菌药物的耐药性。各省可根据淋病流行情况和监测条件,组织开展本省的淋球菌耐药监测工作。(四)相关资料收集由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包括分年龄组人口数及构成、分性别人口数及构成、分民族别的人口数及构成、流动人口情况、孕产妇情况等人口学统计资料,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城乡人均收入等经济发展资料和相关人群性病筛查及登记资料等。(五)专项调查省级以上性病防治机构根据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如性病疫情变化原因的调查、性病疫情爆发及其它突发情况的调查等。以上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或技术指南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订。六、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利用(一)资料分析1、病例报告资料分析性病监测点及省级以上性病防治机构按月、季、年进行动态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包括性病病例报告数与报告发病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变化情况、人群与地区分布特点等,结合行为危险因素等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议。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2、其它监测资料的分析性病监测点及省级以上性病防治机构按年度进行分析。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各种监测病种的漏报数和漏报率;不同人群的性病患病率及有关特征;不同人群的性病相关知识、态度与行为特征;淋球菌对不同抗菌药物的敏感性及有关特征等。(二)资料报告及反馈性病监测点分别向地(市)级和省级性病防治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各种监测资料,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到辖区内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省级性病防治机构对本省内监测点的资料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到各监测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将全国性病监测分析结果以《性病疫情简报》的形式按月、季、年报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并授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反馈到各省级性病防治机构。(三)监测信息发布性病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七、监测资料的保存与管理监测点内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对所管理的性病疫情登记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相关信息附卡》保存3年。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应加强监测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性病监测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各类监测原始表格与资料,对电子资料应做好备份、长期保存。用于处理性病监测数据的电脑应安装防病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及时升级。对保存的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与规范管理。八、监督与考评监测点性病防治机构应定期对监测点内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卡的填写与报告、性病实验室检测等进行督导与质量控制,每半年对监测点内提供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性病漏报情况开展1次调查。监测点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监测点内性病医疗服务机构的性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报、漏报、缓报性病疫情报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限期改进。省级、地(市)级性病防治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国家性病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开展现场督导。督导内容包括监测工作计划、培训、病例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覆盖面、监测任务的完成情况及质量、性病实验室检测、资料分析与利用等。各省性病防治机构每年应组织对本省国家性病监测点的性病实验室开展质量控制,对监测点的监测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自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每年对性病监测点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并及时反馈与公布考核结果;每年抽取部分监测点,组织对其监测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附录:1、国家性病监测点名单(暂空)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3、相关信息附卡附录1:国家性病监测点名单(暂空)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编号:报卡类别:1、初次报告2、订正报告患者姓名*:(患儿家长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岁月天)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病人属于*:本县区本市其他县区本省其它地市外省港澳台外籍现住址(详填)*: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患者职业*:幼托儿童、散居儿童、学生(大中小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病例分类*:(1)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2)急性、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发病日期*:年月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诊断日期*:年月日死亡日期:年月日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戍型、未分型)、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痢疾(细菌性、阿米巴性)、肺结核(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伤寒(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Ⅰ期、Ⅱ期、Ⅲ期、胎传、隐性)、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订正病名:退卡原因:报告单位:联系电话:报告医生:填卡日期*:年月日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